“接到抗诉通知的那一刻,我热泪盈眶。虽然这个通知只有一页,但对我来说却是一束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官收到一封感谢信,落款是李。七年前,刚毕业,她在一家公司做出纳。因为她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签订了借款合同,背上了巨额债务。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李终于摆脱了约600万元的冤债。
按照公司老板的指示签字,结果却陷入巨额债务。
2015年,大学毕业后,李加入了呼和浩特市一家公司,成为一名出纳。同年8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带着李某“向公司借一笔钱”,并承诺只需要李某签字,责任由公司承担,与李某无关。按照的指示,李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小贷公司借给李400万元,年利率21%。同时,a公司和吴某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小额贷款公司向李的个人账户转账400万元。事发后不久,李离职回到老家。
2017年4月,因未按期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将李某、a公司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息共计约600万元,公司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李收到法院传票后被骗。她赶到呼和浩特和吴某商量,吴某告诉她不要担心,她会处理所有的问题。李安心回到家乡,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已完成向李借款的交付义务,借款关系有效成立。2018年10月,法院判令李承担本金及利息约600万元的还款责任,公司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李的诉讼代理人代为领取了判决书。虽然他上诉了,但由于他没有按期支付诉讼费,法院自动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对判决结果一无所知。
接受监督申请,找出背后的隐情。
2020年6月,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被限制高消费。这时她才知道自己摊了600万左右的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1年8月,经多次协商,李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迅速与李取得联系。“检察官,我今年才27岁,却莫名其妙背上了600万左右的债务,我的人生就要毁了……”李在电话里放声大哭。
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家庭并不富裕,借400万巨款的目的和动机都不合理,贷款的担保人又是谁的公司,是不是另有隐情?
在询问、李和核实贷款本金400万元的银行流水后,检察官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确实将400万元转给了李。但李在催收当天就在小额贷款公司,并当着工作人员的面,通过手机银行分四次将400万元转回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然而,吴某没有说明这笔钱被退回法院的事实。
吴某告诉检察官,由于公司现金周转困难,小额贷款公司还有许多其他贷款没有偿还。本案中的贷款和转移支付记录为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其他贷款,称为“借新还旧”。同时,认为,甲公司是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而李只是名义借款人。
提出抗诉,让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借款”,关键问题在于确定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主体是李还是某公司。
检察机关认为,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李虽为借款人,但从本案证据链、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背景、整体缔约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借款的最终走向来看,a公司和是真正的借款人和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事实上,某公司与李之间已形成匿名代理关系。结合a公司与小贷公司长期、多次借款关系,以及李在小贷公司办公室通过手机银行立即将借款转回的事实,小贷公司知道a公司与为实际借款人。
因此,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意图是向实际借款人——某公司提供贷款。李不是借款人,也不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也不享有贷款收益,不应承担责任。实际借款人a公司和吴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2021年11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庭审中,某公司和吴某当庭表示同意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到庭后也认可了相关事实,同意a公司和吴某承担约600万元本息的还款责任。
今年6月,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判决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当庭对当事人李某、甲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训诫。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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