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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版发布:五年有效期,有哪些变化?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媛北京报道。

近日,财政部发布新版《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19年制定的文件进行了修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办法》为第三版,2015年发布第一版,2019年发布第二版。其中,2019版有效期为3年,即2022年到期。“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财政部将评估是否继续实施并延长期限。”财政部当时在文件中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金融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财政部解释说。

《办法》首次更新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定义,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此前为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五年。各省应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到期前,财政部应按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据了解,202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为107.33亿元,比去年执行数增长0.2%。

将增加商业担保贷款的金额,并降低利率。

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办法》表示,要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它将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创业的地位。

《办法》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已招用现有从业人员的10%(100人以上企业为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没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信用记录。

与2019年版相比,第二条降低了要求。2019版新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达到现有从业人员的20%(100人以上企业为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但是,商业担保贷款的金额和利率变化更大。《办法》规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贫困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是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

2019版为: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优惠利率中贷款合同签订日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上浮。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升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升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幅度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对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最高30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担保形式给予支持。

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奖补范围

关于对农村金融机构定向支出的奖励补偿政策,《办法》明确规定,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力度,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扩大了农村金融机构奖补范围,是指依法设立并持牌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19版仅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同时,《办法》明确了享受奖补支持的相关条件: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9版的条件是: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村镇银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70%以上(含70%);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看出,《办法》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明确了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定义,即以农户信誉为担保,在批准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此外,《办法》还删除了2019版的部分条款,对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贴息贷款基数:当年任何时候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贷款;县域业务区域外发放的贷款包括县、县级市、县级区。在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市区发放的贷款不计入贴息贷款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本乡(镇)以外的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发放的贷款。

首次列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项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首次纳入,取代了此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

“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推动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办法》解释说。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对各省实行分级奖补,支持各省认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每个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可以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决定示范区今后是否作为同一区域重复建设。

同时,《办法》还规定,中央财政对示范地区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进行奖励和补偿,根据各省绩效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奖励和补偿档次。比如东部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奖补金额分别为6000万、4500万、3000万;同一档次在不同地区的金额也不同。第一东部、中部、东北、西部、计划单列市奖补金额分别为6000万、1亿、1亿、3000万。

关于绩效,《办法》显示包括各省50%的有效性和各示范区50%的有效性,各省(示范区)绩效考核得分= ∑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0.3+∑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0.7。基数指标包括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性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下降、政府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在排名方面,《办法》显示,各项指标在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和计划单列市逐项排名。根据排名确定考核指标单项得分,汇总各项指标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地区分类上与其他分类有所不同,具体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和东北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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