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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套路贷怎样处理最佳,深陷套路贷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大学校园,学习知识的殿堂,梦想开始的地方。然而,当尚未起飞的梦想遇上“套路贷”,张开的翅膀骤然折断...

2016年9月,怀着对大学生活的美好向往,孙潇走进了南京的一所大学。没想到,他因为贪图虚荣心,陷入了“套路贷”的陷阱,越陷越深。在因未能偿还债务而被起诉后,孙潇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最终别无选择,只能辍学。

2019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推荐的薛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法院变更。薛某、冯某等犯“套路贷”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孙潇等48名陷入“套路贷”陷阱的大学生终于从恶意虚假诉讼中解脱出来,那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从名单中删除,终于结束了噩梦般的日子。

借一万,得六千

大学生深陷“套路贷”

2017年3月,刚上大二的孙潇很羡慕身边的一些同学能一掷千金。当时她刚谈恋爱,急需钱买衣服和化妆品。有什么方法可以满足自己的需求?

“网贷!不需要抵押,随时可以贷款,打个欠条就行。”我朋友的建议让孙潇动了心。不久后,她和朋友来到南京市江宁区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薛告诉,借钱不需要任何抵押,但是按照规则,要借1万元,需要写1.5万元的借条,并且需要登录。com来证明自己的身份,父母老师同学的身份信息都要有。同时,我也问了孙潇的父母是做什么的,他们家里有几套房,开什么车。“15000元的债务只是证明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的担保。只要到期归还本息,就不会有问题。”薛这样解释道。

孙潇认为写张借条拍张照片没什么大惊小怪的。想办法还钱就行。

于是,孙潇亲笔写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借了一个月。薛还告诉,他还需要扣除代理费、服务费和利息4000元。为了及时拿到钱,孙潇打了15000元的债,用身份证和15000元现金拍了照,虽然最后只有6000元到了她手里。

让孙潇没想到的是,他的噩梦从他借钱的那天就开始了。

不久后,薛催促还钱。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薛说可以介绍,然后向朋友冯借钱偿还。冯借钱的“规矩”和薛一样,借11000元,借3万元。借了冯的钱,还给薛。

贷款后不久,冯就开始给打电话,催她尽快偿还利息。借钱的喜悦很快被日常催款还款的焦虑取代。

为了及时偿还冯某的借款,过着拆东墙补西墙的生活,尝试向其他公司借款,开始陷入“催款、借款、还债、再借款”的恶性循环,并在借款期间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分多次支付冯某共计3万余元。

觉得借款和利息已经全部还清,想去还债,却被告知男朋友还欠薛钱,需要一起还清才能“一笔勾销”。面对薛的狡辩,胆小的小孙子选择了沉默。

黑手伸向更多的学生

很多人被虚假诉讼所困扰。

最后,更可怕的事情发生了。

2017年7月的一天,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向孙潇发出了传票。令孙潇惊讶的是,他已经还清了债务,那么为什么他还会被送上法庭呢?接到传票的坚信自己已经还清了债务,因此对冯等人的“无理”行为不予理睬。

原来,冯等人以不还借款为由,出示了写的借据和持有现金的照片等证据。加上证人证言,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采信了冯等人的陈述,认定与冯等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席判决败诉,需返还冯所欠4万元,并支付2%利息及诉讼费用。

直到有一天,孙潇发现自己被限制办理银行卡,不能乘坐一些交通工具,他才意识到自己成了失信的执行者。

那一刻,孙潇慌了。

她害怕对方来学校找她,有时候连宿舍都不敢回,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甚至有人打电话到她家讨债。无奈之下,孙潇选择了辍学。

孙潇的经历并非个案。2016年以来,薛某、冯某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合租一套房子,做起了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小额贷款生意,诱骗他们签订远超实际贷款金额的借条,并让借款人用身份证拍照。更为恶劣的是,当部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还款时,薛等人故意规避、逃避、拖延时间,促使“违约”行为发生,然后以此为借口,持事先准备好的“法律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为非法借贷披上合法的外衣。

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薛某、冯某等人的黑手伸向了越来越多的学生。一些受害者及其家属非常难过,他们向南京市鼓楼区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监督后的再审改判

48名学生跳出“火坑”

根据线索,公安机关立即展开立案侦查,发现了薛、冯的“套路贷”小额贷款公司,掌握了他们的犯罪证据。2019年5月23日,薛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这起针对大学生的“套路贷”刑事案件中,鼓楼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了可能对大学生民事权益的侵害,立即介入调查。检察官查明,薛等人已向江宁区法院提起48起针对大学生的民事诉讼。鼓楼区检察院向南京市检察院请示后,按照权限将线索移交江宁区检察院受理。南京市检察院与江宁区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办理该系列案件,鼓楼区检察院协助侦查。

联合办案组调阅了薛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民事诉讼卷宗,取得了薛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据此查明,薛某等人在诉讼中主张债权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陈述的借款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严重不符,这些主要证据是薛某等人为实现非法利益而恶意制造的。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薛等人因犯“套路贷”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所涉刑事案件事实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事实相同或者有关联。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薛等人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且薛等人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贷款,具有“职业放贷人”的特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故涉案借款合同应属无效。鉴于检察机关对这48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的事实和再审理由的共同点和一致性,江宁区检察院以类案监督的形式向江宁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收到再审建议后,对上述48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启动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和调解书,驳回起诉。此后,检察机关跟踪监督发现,原审裁判文书被法院撤销后,仍有19名大学生因法院执行原审裁判文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江宁区检察院再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予以纠正。江宁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依法将这19名大学生从失信人名单中除名。薛因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毛、冯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

首先要注意公民权利的保护。

“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存,如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应予以严厉打击。对此类案件的一般监督方式是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处理民事纠纷,即所谓“刑前民”。本案中,检察机关突破常规,在刑事案件正在审查中,尚未得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结论时,有明确证据证明的虚假诉讼,及时启动民事诉讼监督,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权利保护优先的原则。

虚假诉讼的“套路贷”往往呈现系列案件的特征。如果单个案件单独考察,无法体现其“套路贷”本质。将其作为一系列“连环案”一起审查,有利于揭露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特征;同时,也有利于全面分析“套路贷”职业贷款人的身份和虚假诉讼的本质,从而依法确定对涉案民事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套路贷”刑事犯罪、纠正错误民事判决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大学生的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师生对“套路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引导学生抵制过度消费和过度消费,坚决拒绝非法贷款消费,铲除“套路贷”向校园蔓延的土壤。

(胡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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