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朱炎煌通讯员周志勇)空白合同,“砍头利息”、保证金、代理费...长沙的王平(化名)向私人借款11.5万,实际拿到8万。还了6.8万后,他以对方是“套路贷”为由拒绝还款。借款人李小兵(化名)将其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平返还剩余欠款及利息。法院会支持哪一方?8月21日,法院通报了此案。
个人贷款,已签字空白色收据和合同。
王平经营一家网吧,资金周转困难,于是他请李小兵帮他借了一笔10多万元的款。根据在李小兵的调查,王平的信用信息很差,他无法从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于是,李小兵借给王平一笔私人贷款,当他借的时候,就把钱寄到王平的家里。
王平向李小兵出具借款借据,载明王平于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向_ _(贷款人空 white)借款11.5万元。借据还称,借款人已将115000元借款全部以现金形式收回。
同时,王平还签订了空 Bai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自收到借款之日起按月计算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李小兵让王平拿着身份证和借来的现金拍了张照。
归还了一大半,算是“套路贷”
王平还了6.8万元本息后,就再也没有还钱。今年6月19日,李小兵作为原告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平偿还借款本金53698元及利息。
被告王平辩称,其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是空白。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出借人是李小兵。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1.5万元,实际为8万元。王平说:“当时李小兵说钱是这样借的,我还的时候只需要还8万块。”
王平介绍,未支付的3.5万元包括10%的定金、17250元“砍头利息”和5%的代理费。双方口头约定的贷款利息是月息5%,钱还上了就按月息15%还。前三个月,王平以15%的月息还了6.8万元。事后,王平认为这是“套路贷”,拒绝还款。
庭审中,原、被告对事实有较大争议。原告李小兵陈述,双方私下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以11.5万元为基数,每月利息为17250元。押金5750元,按时还贷可以退,中介费5750元。被告王平应得86250元。
不合法不合理,该退的必须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小兵的借贷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民间借贷范畴,实际借款数额远小于表面上的数额,所得利息也远高于法律允许的数额,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口头借款协议无效。
然而,尽管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王平仍应返还原告李小兵的实际借款。
原告李小兵故意出借现金,企图获取非法利益,致使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不清,且其诉状与本人陈述不符,可信度存疑。因此,法院采纳了被告王平的陈述,认定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8万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平一次性返还原告李小兵11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
法官的陈述
如何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
承办法官李阳表示,本案中判断是“套路贷”还是民间借贷是一个难点。因为“套路贷”属于刑事犯罪,需要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而民间借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纠纷,由法院依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第二条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具体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主观上应注重把握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客观地说,“套路贷”是一种故意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出借人往往会从贷款本金中扣缴利息,收取“斩首利息”,但在这种情况下,扣缴的利息和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扣除的利息和收取的费用数额是心知肚明的,出借人今后不会故意违约或恶意提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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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50000民间借贷恶意不还,民间借贷拒不还钱怎么办":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6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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