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日讯-4月3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余音保监罚决字[2020]第1号),显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贷款“三查”严重疏忽,贷款资金被挪用形成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溪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溪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保监罚决字[2020]第2号),潘在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三查”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对挪用贷款资金、制造风险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审批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溪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
潘是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32.47%。
2015年8月26日,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发布《关于潘、任职资格的批复》(农联[2015]41号),显示通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到《通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潘等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通农联联[2015]119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1 .潘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李姣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李姣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事任职资格。二、接文后,请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将潘、的任职文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溪监管分局。
2016年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发布《关于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云银苻坚[2016]308号)显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组《关于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 Ltd .及其分支机构”(通农商银筹〔2016〕9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经审查,答复如下(部分摘录):
一、同意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街支行等21家分行开业,批准《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原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核准潘、、葛道林、王芸、杨红旗的董事资格;批准罗美娟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潘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批准李姣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批准李志伟总统的资格;批准副行长秦云辉、吴的任职资格;核准财务会计部经理任职资格和普审计监察部经理任职资格;核准蔡长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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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通商银行潘有棠,通海农商行贷款被挪并形成风险 大股东潘利清遭警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3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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