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证券简称:*ST彭其*ST彭其B公告编号:Pro 2020-1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地位:被告。
●涉及金额:3000万元(贷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罗阳彭其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洛阳彭其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尚未审结,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当期利润和未来利润的影响。
●本案涉及的洛阳彭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决策程序签署的担保。担保的违规行为,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答辩公告(公告编号:Pro 2019-092)。2020年8月26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担保违规等违规行为受到上交所纪律处分。
2020年11月6日,彭其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彭其”)发布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5),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彭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彭其”)因违规担保与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2020]豫0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获悉洛阳中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洛阳彭其对本案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案件的详细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宋雪云。
被告二:张
被告三:彭其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鹏杰
被告五:洛阳彭其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六:洛阳大宇行空钛材有限公司。
(一)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与被告一、二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借给被告一、二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6月23日。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为月利息的200%。逾期还清贷款本息的,收取贷款利息作为罚息(月息上浮至0.000%)。被告三、四于2018年11月23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愿意为被告一、二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五、六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愿意为被告一、二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一、二未按时偿还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洛阳中院提起诉讼。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宋雪云、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为准,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
2.判令被告宋雪云、张按3000万元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月息20‰;
3.判令被告三、四、五、六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本案六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
(一)洛阳中院对洛阳彭其在本案中担保责任的认定。
关于洛阳彭其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案中,洛阳彭其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规定。之后,洛阳彭其与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并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情况。因此,该担保合同系当时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洛阳彭其对偿还涉案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洛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宋雪云、张追偿。
(2)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宋雪云、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2.张鹏杰、彭其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彭其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宇行空钛材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张鹏杰、彭其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彭其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宇行空钛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对宋雪云、张彭其行使追偿权;
3.驳回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宜
本案涉及的洛阳彭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决策程序签署的担保。该违规担保已由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出具。关于上交所《关于彭其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计的问询函》;答辩公告(公告编号:Pro 2019-092)。2020年8月26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担保违规等违规行为受到上交所纪律处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等。
洛阳彭其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于本次诉讼尚未结束,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未来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并积极应诉,将根据本案进展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十二月十五日
●立案文书: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初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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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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