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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2007年3月1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小额信贷工作,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攻坚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贫困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内,贷款期限在3年(含)以内。实行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资金适当贴息。鼓励按贷款市场牌价(LPR)放贷,现有风险补偿机制保持基本稳定。边缘贫困户可参照执行。

通知指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小额贷款坚持以户借、户用、户还的原则,精准用于贷款户生产经营发展。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买家居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股份分红、出借、指标交换等形式被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通知》强调,要切实满足脱贫群众的信贷需求。银行机构要在符合政策、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贫困人口的贷款需求。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展期和展期的管理,合理增加贷款,不断创新信贷服务方式。

通知指出,要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不要过分强调贷款获得率,切实规范信贷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妥善处置逾期贷款,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通知》提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支持贫困地区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推进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贫困人口小额信贷主体责任银行制度,继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

《通知》要求,不断完善脱贫攻坚小额信贷支持政策。银保监管部门要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用好再贷款、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乡村振兴部门特别是县级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和产业引导。

《通知》最后强调,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协调、政策统筹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贫困人口小额信贷的统计监测、分析和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贫困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下一步,中国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通知》,充分发挥小额信贷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帮助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与乡村振兴的有效对接。

附《关于做好过渡期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扶贫的重要创新,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是脱贫攻坚的品牌工作。为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融资难问题、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完善农村基层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小额信贷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和扩大扶贫成果、有效对接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有效满足贫困人口的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贫困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攻坚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小额信贷扶贫政策的要点

(1)扶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发放贷款到户。边缘贫困户可参照执行。

(2)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及以下。

(3)贷款期限:3年以内(含)。

(4)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市场牌价(LPR)发放贷款,根据贷款人信用等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一年期(含)以下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LPR,一年期至三年期(含)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五年期LPR。贷款合同期内贷款利率不变。

(5)担保方式:无担保无抵押。

(六)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进行适当贴息,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贴息比例,保持过渡期政策总体稳定。

(七)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八)贷款用途:贷款实行户借、户用、户还,准确用于贷款户生产经营发展。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买家居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参股、分红、借贷、指标互换等形式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所用。

(9)贷款条件:贷款申请人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获得授信,有放贷意愿,具备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业和项目,并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原则上,借款人的年龄应在18至65岁之间。

(十)实施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有效满足贫困人口的信贷需求

(1)积极提供信贷。银行机构要根据贫困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满足贫困人口的贷款需求。

(2)加强贷款展期和展期管理。针对穷人的小额信贷可以展期或延长一次。扶贫期间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以展期或展期一次。续保或延期期间,所有保单保持不变,经办行应合规审慎办理续保或延期事宜。还清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可以多次申请贷款。

(3)合理的追加贷款。在办理了脱贫攻坚小额信贷后,对那些确实需要且有还款能力的个人,可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群众脱贫小额信贷不超过10万元,部分5万元以上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4)创新信贷服务方式。鼓励银行机构以贫困人口生产经营数据为基础,在确保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技术开发信贷模式,推动供应链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等新型信贷模式发展,开展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三,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一)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银行机构要完善贫困人口小额贷款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要过分强调贷款获得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无还款能力的贫困人口发放贷款。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

(2)妥善处理逾期贷款。监管部门、金融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扶贫(乡村振兴)部门等部门要全面监测和掌握贫困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协同解决突出问题。银行业机构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地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和处置工作。

(3)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已经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地区,要在保持工作机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和规范使用,积极进行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地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入政府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为脱贫人群分担小额信贷风险,明确规定风险分担比例和开办条件。不得让贷款对象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险费用,不得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四)规范信贷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加强对脱贫人员小额信贷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搭便车”、“以户贷企”等违法行为。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被调整出行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恶意拖欠银行贷款、逃废债务的,应当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第四,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1)促进贫困人口融入工业发展。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为贫困人口自主发展产业提供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作用,帮助贫困人口选准产业,组织生产技术和营销培训。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贫困人口发展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特色农产品保险,深入开展大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脱贫群众提供充分的风险保障。

(二)推进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面向贫困地区和群众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大力评选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用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提高贫困群众信用意识,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三)坚持包干责任制。监管部门负责指定一家有网点的银行机构作为贫困人口脱贫人数较多的乡镇贫困人口小额贷款的主要责任银行,对贫困人口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贷款应尽尽尽。

(4)继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完善县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脱贫能力。利用好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协助做好贫困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和贷后管理工作。

动词 (verb的缩写)不断完善支持政策

(一)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监管部门要引导脱贫群众做好小额信贷和风险防范工作,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脱贫群众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各类银行机构不良率目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作为银行业机构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的扣分因素,督促银行业机构落实脱贫群众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2)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应利用再贷款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为贫困人口发放小额贷款。

(3)强化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各地要及时安排财政贴息资金,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加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力度。扶贫(乡村振兴)部门特别是县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要把贫困人口小额信贷作为巩固和扩大扶贫成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贫困人口和边缘贫困人口名单,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和产业引导工作。

第六,认真落实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责任,加大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2)抓好落实。要广泛开展脱贫攻坚小额信贷政策培训,认真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分析和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评估政策效果。

(3)大力宣传引导。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贫困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各地小额信贷扶贫的好做法、好经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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