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日报】
5月26日,江北区法院召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司法保障及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工作白皮书》。记者从《白皮书》中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父母子女、恋爱同居、兄弟姐妹等特殊身份关系。此类案件往往有真实的资金交易,但缺乏借款合同、借条等有效的债权凭证。
江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和个人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民间借贷以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逐渐成为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2020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095件,审结13513件,结案标的额超过29亿元。
“我们分析了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主要呈现了这些特点。”该负责人介绍,首先,特殊身份关系主体之间缺乏证据意识,难以认定事实。比如大量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恋爱同居、兄弟姐妹等。这种关系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可能夹杂着各种法律关系,如赠与、火锅等。与通常的民间借贷相比,仅凭资金往来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还要综合其他证据,难度很大。
其次,非法放贷、非法担保等无效情况频发。“除了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外,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作了专门规定。”该负责人表示,为贷款提供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还涉及多种无效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复杂情形。比较常见的有:从金融机构拿贷款放贷;未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职业放贷行为;未成年人为父母向国外借款提供担保;非营利性学校、公益性医疗机构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最后,还有高息借贷屡禁不止、形式隐蔽难以发现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民法典和新司法解释实施后,高息借贷的案件仍然很多。”该负责人表示,而且,当事人为了规避利率保护上限,采取了更加隐蔽的形式,导致法官在审判中很难发现和发现。
“民间借贷相关领域法律关系复杂交融,利益与风险并存,合法与非法交织。”该负责人建议,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已支付的利息,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应扣除本金。同时,注意增强风险意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借款,防止落入针对特殊群体的“校园贷”、“美女贷”等常规贷款陷阱。
另外,要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借条、借条等债务凭证。,尤其是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以免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损害自身利益。
具体来说,对于现金交付,尤其是大额现金,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和收据,注明现金交付的具体金额,并保留能够证明资金来源和经济能力的相关证据。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是“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如果借款人是夫妻双方,要求双方尽可能在借条上签字。
在公司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法》规定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担保人应对公司决议进行审核,避免担保无效的情况发生。同时,保证人也应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及时承担保证责任,避免丧失超过保证期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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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这份白皮书显示:子女、同居、亲戚等特殊身份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最难判 法官建议: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0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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