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以郭兴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延边造成了恶劣影响。2019年4月15日上午,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在敦化市人民法院对郭兴等17人涉恶案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郭兴等人的上诉,维持敦化市法院作出的原判。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五年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公开宣判全过程同步录音,邀请新闻媒体记者、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旁听。
案例回放一:暴力讨债逼签200万借条。
2018年2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孙淑芬、孙因肖某借款未还且下落不明,约杨某、王某、刘某在肖某车库内到长春市路爱维佳酒店。三人到达酒店后,孙淑芬、孙、、刘、李青、卢立业、刘建燕要求他们告诉他肖某的具体下落。后孙淑芬、刘电话告知被告郭星的具体情况。孙淑芬等人与郭兴商量后,强迫杨某到酒店一楼大厅签订一张欠郭兴200多万元的欠条,并将肖某所欠债务强行过户到杨某名下,王某、刘某签字盖章见证。2月6日凌晨,孙淑芬因刘有事,指派、刘建彦跟踪刘。孙淑芬、孙、刘、李青、吕立业在长春市定兴豪车经销店将杨、王等人看守,晚上带回爱维佳酒店拘留。2月6日晚,刘与和刘建彦决裂。2月7日,孙淑芬、孙、刘、李青、吕立业、、刘建彦在车库看守杨、王。当天晚上,他们被带到长春市路美丽的天成小区国兴的出租屋,由孙和吕立业看守。2月8日中午,因杨被长春市公安局调查,已脱离孙淑芬等人的控制,孙淑芬与郭星商量后,决定不再限制王的人身自由。
2017年11月某日,为向安某讨债,被告人孙淑芬、孙、郭星、、吕立业、李青、刘到延吉市安某经营的两家美容院,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他们轮流看守安某近三天,不准随意外出。未经安某同意,孙淑芬私自拉走了美容院内的部分设备,并伙同孙对安某进行了多次侮辱。随后,孙淑芬、郭星安排、吕立业继续在美容院看守安某及其母亲李。在此期间,二被告人严格限制安某及其母亲李某外出,并控制了美容院钥匙。后李、安某借在延吉市开庭之机,脱离、吕立业控制。
案例回放二:聚众造势,盗走受害人手表。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郭兴因被害人杜某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与被告人刘、、李青、吕立业多次前往杜某在长春市花港、凯旋二手车交易中心经营的车库,聚众造势、尾随,影响杜某经营和正常生活。在此期间,郭星、、吕立业对杜某进行口头威胁、殴打,迫使其尽快偿还债务。2017年8月,郭兴强行付清杜某手表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0元)。
2017年12月某日,被告人、冯晓玲雇佣被告人到龙井市向被害人韩讨债,并支付人民币1000元。立即联系被告人杨力,乘坐提供的车辆,与冯小玲一起到韩在龙井市兰亭社区的办公室,向其讨债。第二天,张国栋联系了被告蒋鹏等人。四人白天亲自跟随韩,晚上与韩一起住在洗浴中心,韩支付部分费用。四名被告人亲自跟踪韩五天。
案例回放三:租车后让债务人做虚假合同抵押贷款。
2016年7月初,因杨某、韩某未能及时偿还敦化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小姚提出由杨某、韩某以租车、再抵押的方式偿还贷款,并请郭兴在京帮忙办理抵押。被告人郭兴也表示同意。2016年7月4日,韩某、杨某在延吉市河南街延边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为冀HU2858的白色奔驰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万元)。回到敦化后,小姚提供给郭星、韩某、陈新龙、牟阳去北京的费用3000元,他们四人开着车去了北京。途中,郭兴告诉韩某、陈新龙、牟阳可以做一份虚假的抵押协议办理贷款,并提供了在京贷款人的联系方式。韩某、杨某以钟某山与韩某达成虚假抵押协议,向陆某借款5万元。(本案于2016年8月3日由延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韩于2017年4月20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延吉法院判刑,杨于2018年4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逮捕。本案涉及的肖遥、王伟另案处理。)
庭审:17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获刑。
敦化市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兴等人17起案件。整个庭审过程历时36个小时,全程录音录像同步进行。庭审中,郭兴等17人被认定犯有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等犯罪事实。敦化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有组织地采用骚扰、纠缠、吵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2018年12月29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郭兴等17人涉恶案件进行了宣判。郭兴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五年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延边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本案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兴纠集数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共同故意实施黑恶势力共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郭兴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原审敦化市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的坦白、立功、从犯、自首等情节,分别判处其刑罚。原审被告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性质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于4月15日公开宣判。
法官说:合法的债务必须有合法的要求。
本案审判长刘英介绍,本案具有合法欠债、非法途径乞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软暴力等特点。聚集了社会闲散青年,形成了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通常有首要分子。本案中,郭兴是首要分子,其组织层级分明,不断发展壮大。由于本案中的恶势力集团形成时间较短,影响也不是特别显著,所以量刑考虑偏轻。黑社会的认定更加严谨,需要特定的组织,自身的行为特征,危害的特征。相对于黑社会,黑恶势力的组织不是很严密,危害也不是特别大。比如黑社会,往往考虑为非作歹,欺行霸市,伤害群众,但黑恶势力在一定范围和行业内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通常是一个犯罪集团。识别黑恶势力的几个特点是人员相对固定,三人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多,多为暴力性质,如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从危害性来说,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危害性。
“很多时候,广大人民群众会认为讨债的是我自己,构成了恶势力集团,但其实他们在讨债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比如非法拘禁、闹事等。这些都是违法行为,造成了今天的这种局面。”刘颖法官说。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合法的债务一定要通过法院诉讼等法律途径来寻求。目前全国都在开展一场强硬的行动,相信法律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绝不采取暴力手段,对簿公堂。
(转自平安吉林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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