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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法院案件查询窗口电话,武清法院蹊跷解封,债务追讨无望,谁来担责任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保留错误;(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解除保全措施。但据相关人员投诉,天津的李(化名)申请了保全,并提供了保全担保。被告人苏被天津市武清区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再次抵押,致使其主张的800余万元无法实现。

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与苏于2017年9月13日向天津市武清区法院起诉借款纠纷800余万元,并于2017年9月20日达成民初(2017)第11136号、第11146号、第11147号民事调解书。

同时,武清区法院根据其自行申请保全担保,依据(2017)津经0114号(2017)第697、698、699、700号《关于担保的裁定》,查封了苏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天汇上园4-1-601的房产一套,他项权利权属关系清晰明确。

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苏并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而是一再拖延。李某曾多次提出拍卖苏的查封财产以清偿债务,但不知何故,在武清区法院始终未果。

2018年5月,在武清区法院执行法官赵的主持下,李与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李同意将苏被保全、查封的财产予以释放,并由苏用于抵押借款。借款后,欠李的债务先还。武清法院为此发出(2017)0114号4288、4299、4290执行令。

李某称,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后,他眼巴巴地等着苏的借条出来,所以还欠自己800多万。可是,直到2019年6月,我也没等到苏还钱。苏一直声称自己在办理贷款,手续比较麻烦。感觉情况不妙,开始亲自调查苏的贷款情况。

在调查苏的贷款情况时,一个事实让李傻眼了。即在提供担保并申请保全查封的情况下,被查封的苏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天汇上园4-1-601的房产,实际上已于2017年12月12日被武清区法院解封,苏在解封的第二天即2017年12月13日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天津华泽进行小额借款。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该房产于2018年1月3日在李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被武清法院查封。

李告诉记者,2017年12月12日,被查封的房屋解封,第二天苏就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抵押贷款。这是一个非常精准的方案,房产价值900万左右。以这种方式抵押后,该房产再无保全和查封的实际意义。

李称,自己保全查封的是第一轮查封的房产,且该房产未设定任何抵押权等其他权利。拍卖上述房产后,他将实现其800多万元债权,没有任何问题,已经是定局。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我怎么也没想到,法院竟然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查封了财产,又解封了,让我血本无归。

李告诉记者,他还有一个问题一直想不明白。由于法院已经给出了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3日对其申请保全的房产进行查封、扣押的操作流程,根据房产部门的法律文书,2018年1月3日法院再次查封上述房产时,已被房产部门明确告知该房产已设定了抵押权等其他权利。

紧接着,2018年5月,法院又带领同案法官赵执行与苏的和解协议,法院也支持了“苏解封房产贷款还钱”的骗人伎俩,并出具了执行终结裁定书。

李说,他总觉得这是一个价值800多万元的陷阱。

记者就上述问题向天津市武清区法院提出书面采访要求,武清法院书面回复,已责成专人负责,正在核实调查。

(记者刘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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