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全景网)
民间金融是指那些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商业信贷以及合作社、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甚至P2P网贷平台的借贷活动。
中国的民间金融活动有着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早在商周时期,中国就有宗族内部的借贷活动。唐宋时期繁荣的商品经济造就了繁荣的金融市场,出现了公款、柜店、金银店等金融组织。到了明清时期,金融业达到顶峰,形成了银行、银行、典当为主的传统金融市场。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对传统金融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民间金融活动彻底消失。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融资需求的增加,政府开始认识到民间金融在减轻银行信贷压力、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民间金融市场逐步恢复,成为创业家庭和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2013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显示,中国22.3%的家庭和77%的负债小微企业通过民间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民间金融信贷规模约为5.28万亿,较2011年的4.47万亿增长18%。
虽然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间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但我国从未以法律或政策法规的形式对民间金融进行明确规范,当代民间金融活动大多处于政策的灰色地带。直到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非存款类借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民间借贷和专业借贷机构的融资活动开始得到法律认可,但与体制内金融所拥有的制度保障相去甚远。
与当代民间金融的发展类似,中国历史上繁荣的金融业也是在法制和政府监管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在考察当代民间金融兴起的决定性因素之前,有必要以史为鉴,探究中国历史上金融活动所依赖的制度。
以清朝法典《大清律例》为例。在2000多部成文法中,与商事纠纷直接相关的只有3、4部,而且清代成文法以调解和处理纠纷为主,执行力相对较弱。比如《大清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钱物、典当金融所得月利息不得超过三分”,但实际操作中,典当业、民间借贷所得利息超过三分的情况在当时普遍存在,民间典当所得月利息甚至可能高达20%-30%。但政府并没有将这些高利贷者一一绳之以法,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历史上钱庄、银行的运作和民间借贷合同的执行,可能并不取决于知县、县令或法律条文,而主要机制在于儒家所倡导的民间信用文化和宗族伦理,作为正统观念传承了两千多年。
民营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是信用贷款,一般不接受抵押。道德承诺是民营银行最重要的贷款担保机制。为了缓解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信用风险,民营银行一直沿用“跑路经纪人信用放贷”的传统操作模式,通过聘请“跑路经纪人”,对客户的身份、个人信誉、财产状况、资金使用、贷款项目风险等信息进行调查、收集和分析。
为了验证历史上儒家文化与传统金融市场繁荣的关系,我们用清代各级政府拥有的孔庙和殉道者的数量来衡量儒家文化的影响力,以清末民初各级政府的钱庄、银行和资本的数量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繁荣的衡量标准。在控制了历史上的人口密度、城市化水平、通商口岸开放时间等一系列因素后发现,在孔庙或殉道者较多的地区,清末民初的钱庄和银行、资本较多,这说明儒家文化可能是历史上支撑传统金融市场繁荣的重要机制之一。
更重要的是,通过几代人的榜样,文化可以持续并长期保持稳定。儒家文化作为中国的正统思想,在历史积淀和长期传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普遍遵守的伦理观念和社会规范,至今仍广泛存在。
在当代民间金融崛起的过程中,儒家文化及其推崇的宗法制度可能仍会起到不可忽视的支撑作用。当代民间借贷交易以信任为基础,依靠熟人获取资金需求方的信息,从而缓解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依靠信誉、道德等文化机制保证借贷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风险的防范。以“礼、义、仁、智、信”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体系及其推崇的宗族伦理恰恰为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了制度支持。
虽然在道德伦理和社会规范中没有明文规定,但也有具有约束力的契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民间借贷契约的执行。
此外,重视家庭和宗族的儒家思想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熟人网络。网络中成员联系频繁,相互了解,信息基本对称。民间借贷的违约者也会遭受名誉损失和道德谴责,因此熟人关系中的信息传播和可信的惩罚威胁得到保障,家法和宗族规则也可以对内部成员的金融交易进行监督,有利于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
因此,儒家文化的影响越强,当地的民间金融市场就越繁荣,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就越低。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非常活跃的江浙一带,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先行者。
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7年末,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资本均居全国第一。江浙地区共有小额贷款公司956家,实收资本高达1383.84亿元,机构数和资本分别占全国的11%和17%。
江浙一带以人文著称。清代江浙一带共有5636名进士,其中状元47人,进士人数居全国前两位,占清代进士总数的23%,平均每县39人。而且清代江浙两省分别修建了1171座和1127座文庙,产生了9616名和16385名烈士,至今保存下来的家谱也高达3619份和12900份。孔庙、殉道者和家谱的数量分别占中原18省总数的12%、30%和39%,可见儒家文化的繁荣。
再如清代山东济宁府和义县在儒家文化和当代民间金融发展上的明显差异。济宁府,靠近孔子的故乡曲阜,是儒家士绅和文人杂居的地方。清代儒家文化非常繁荣,共有举人326人,孔庙26座,烈士3568人。在相应的当代行政区划中,2016年济宁市有10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2.2亿元,2015年济宁市有多达63家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36.88亿元,在山东省17个市中仅次于临沂。
但清代属于鲁西南的易县文风不盛,仅建文庙10座,举人35人,殉道者715人。枣庄四个市辖区只有三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只有2.4亿元,枣庄只有六家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只有1.85亿元。
可见济宁的文庙和殉道者数量远多于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黟县。两地当代民间金融发展相差甚远。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注册资本,济宁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都发展得比较好。
为了检验儒家文化对当代民间金融发展的影响,用中国地级以上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资本来衡量当代民间金融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是地方政府部门(如金融工作办公室)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小额贷款公司不持有信贷业务的金融牌照,所以类似于“影子银行”,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研究表明,清代地级市的孔庙或殉道者越多,小额贷款公司就越多,资本就越多。
基于山东小额贷款公司的微商数据发现,在山东县级行政区划中,孔庙和清代烈士越多,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强,以不良贷款率衡量的违约风险越低。这意味着崇尚诚信和宗族伦理的儒家文化对宏观层面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微观层面的民间金融机构的运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数量史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丰富了文化对金融发展影响的相关文献,而且对于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当代民间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特征明显,其监管也应体现“区域差异”,因此,在考虑政策法规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应结合区域文化特色和历史传统,制定适合当地市场环境的监管标准和方法,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实现正式监管制度与文化约束的协调,有效降低监管成本。
(作者是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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