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王雅捷
日前,最高法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为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即4倍LPR上限)。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据了解,最高法院的表态也成为山东地方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如何看待这个范围的定义?未来利率如何定价?如何做生意...经济导报记者就一系列问题走访了山东小贷从业者。
“这一消息对于提振小贷行业信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前,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会长、泰安市岱岳区天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伟力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的表态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明确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他呼吁从业者坚守初心,通过合理的利率践行普惠金融理念。
“松散”
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的消息称,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是LPR的四倍。其实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个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请示,随后得到了明确答复。
最高法在批复中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而发生的纠纷。
《批复》发布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执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起。这意味着,今年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将不再受4倍LPR的限制。然而,这个消息是最近才公开的。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1月份最新数据为15.4%),取代了原来“两线三区以24%、36%为基数”的规定。
业内关注的是,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成为讨论焦点。该批复是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其法律效力如何,业内仍存诸多疑问。
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李殊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最新的批复是以‘法律解释’的名义发布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发〔2007〕12号),该批复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他解释说,《批复》是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而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可见,该批复虽然在法学界出现较晚,但早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形成时间。另外,两个司法解释都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说明这两个司法解释是金融领域区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的姐妹,在实践中是并行适用的。
法律人士认为,该批复具有普遍效力,不仅在广东,全国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也应作为依据。
进一步明确身份
此前,经济导报记者就新司法解释的颁布采访山东小贷从业者时了解到,一些小贷公司已经开始降低成本,修改相关合同,严格按照民间借贷新的利率上限调整业务。
小贷公司如何看待这个“回复”?
“新规的解读看似‘终点回到了起点’,但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小贷公司的身份,尤其是与民间高利贷有了显著区别。”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富源小额贷款”)总经理刘显成在与《经济导报》记者交流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新规说明已经征求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意味着七类机构的诉求和定位已经纳入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考量范围,广大同业仍需继续努力,未来值得期待。”
山东卢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鑫小额贷款”)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批复正好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审判的实际问题,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
在李殊看来,《批复》和新民借贷的司法解释是一个风向标,要求金融监管覆盖全国。即使业务范围和机构名称与上述七类金融机构相同,但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仍不适用新批复的规定。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监管层正在加快地方金融机构的立法进程,这对行业机构来说无异于一剂“强心针”。
根据湖南金融监管局透露的信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近日在该局调研时介绍,今年将重点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三部监管立法。其中,“非存款条例”将主要解决小贷公司和典当行的立法依据问题。
2020年12月31日,公示的《司法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进一步公开了非存款规定。司法部表示,正在会同央行、银监会制定《非存款条例》草案,旨在对不吸收公众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借贷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和监督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互联网上非存款类借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借贷信息等活动,并对债务催收作出具体规定。
事实上,对于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来说,身份的认定远比利率的调整更有价值。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是一项重要任务
既然《批复》明确LPR4倍利息不再是小贷公司的利率上限,持牌放贷机构的利率上限是否会再次恢复到24%、36%的二线三区类别?会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违约成本?
“有人担心这会让小贷公司等机构变成‘高利贷’机构。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复旦大学金融研究所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公开表示,在实践中,金融借贷的利率普遍比民间借贷低很多,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次金融借贷的利率都一定比民间借贷低。
“显然不是!”多次把脉山东小贷行业的小额贷款咨询专家龚表示,即使上限不明确,小贷公司也应该有一条红线,从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和客户的道德水平来看,应该是“适度”的。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事实上,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山东小贷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率靠拢,通过合理的利率区间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
“去年民生保障企业的贷款政策很好。小贷公司给我的100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降到了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泰安一家去年获得当地小贷公司贷款的商业企业负责人1月26日向经济导报记者透露,在贷款利率普遍较高的那段时间,小微商家害怕利率更高的小贷,往往觉得还不起,不敢放贷。
商业企业负责人使用后,感受到了当地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降”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打过交道后,他没想到的是,“现在小贷公司的发展定位‘薄利多销’,其实和我们粮油副食的销售思路有相通之处。”
“薄利多销”,留住优质客户,吸引一些新客户,不断做大小额贷款市场的“蛋糕”,给小贷公司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我们认为中小企业是小贷公司的主要客户,支持中小企业就相当于支持小贷公司。即使小贷公司不适用4倍LPR4的利率上限,但长期来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可以激活小额信贷市场,迎来小贷公司的健康发展。”刘显成直言,不管利率上限是15.4%还是24%,都不是公司追求的空,营业收入不会有大的变化。
据悉,作为隶属于商辂集团的国有小贷公司,富源小贷目前主要通过提高资金周转率和有效控制风险来实现资本利得,而非单纯以提高客户融资成本作为利润来源。
“我公司作为国有小贷公司,将继续遵守监管文件和窗口指导做出的利率监管要求。”在表达合规发展思路的同时,上述卢鑫小贷负责人也对行业的未来有一定的期待。“相信随着政策的不断出台,我们的小贷公司不仅可以享受到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在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上有更多的突破,可以增加金融供给。”
"目前,小额信贷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继续改善."作为山东小贷行业的领军人物,于伟力认为,“小贷公司要抓住发展机遇,练好内功,探索适合自己的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和风控模式,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发展道路。”
受访的山东小贷从业者纷纷表示,这一批复有利于规范信贷市场,驱逐劣币,进一步体现小贷机构的牌照价值,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倾斜资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小贷利率受4倍lpr限制吗,山东小贷公司利率上限规定":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6485.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