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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谋利还是挪用公款从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原三级高级警长娄伯翱案说起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程维

图为淮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讨论楼博鳌案件相关问题。梁摄

特邀嘉宾

郑振宇淮安市纪委监委第二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淮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张晓东

贾洪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室主任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王广田

编辑评论/注释

这是一起贪污与腐败、挪用公款与受贿交织在一起的案件。本案中,楼博傲曾任淮安市公安局三级高级警长、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董事长,从事刑侦工作十余年。如何对该功能进行顺利的审查和调查?楼博鳌挪用的156万元职工集资款,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管理控制,是公款吗?楼伯敖及其辩护人提出,楼伯敖为单位谋取利益,挪用单位资金,实现单位资金增值,部分挪用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你觉得这个意见怎么样?楼伯傲犯四罪: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几罪如何合并?我们邀请了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一下。

基本情况:

楼博鳌,男,中共党员。2002年12月任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2016年4月任淮安市公安局二级警长、总经理。2019年4月任淮安市公安局三级高级警长、主席。

2009年7月至2019年1月,楼博奥利用担任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虚列工资、奖金、截留收入等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2万元,其中楼博奥收受人民币220万元。

2008年8月至2017年7月,楼博傲利用担任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9533万元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其中1123万元仍未支付。

2003年春节至2019年上半年,楼博鳌利用担任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27.3万元、美元4000元。

2013年11月、12月,楼博鳌因安排在洪泽湖水域非法采砂被保安服务总公司水上分公司举报查处。为逃避办理,先后两次送给时任淮安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倪某某现金5万元和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请照顾好他。

调查过程:

【立案调查】2019年7月18日,淮安市纪委监委对楼伯军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经江苏省纪委监委批准,对楼博鳌延长羁押期限3个月。

【党政纪处分】2019年12月26日,经淮安市委批准,淮安市纪委给予楼伯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3日,淮安市纪委监委将楼博鳌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一案移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3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交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2020年3月3日,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楼博鳌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12月21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楼博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楼博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21年6月15日,淮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楼博鳌的问题线索是怎么被发现的?楼博傲在公安部门从事刑侦工作十余年,反侦查能力很强。鉴于此,如何顺利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郑振宇:2019年上半年,淮安市纪委监委根据江苏省纪委监委交办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楼博鳌挪用公款、行贿等问题线索,按程序成立了核查组。楼博鳌挪用公款480万元,供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作为突破口使用。最后,楼博鳌被查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涉案金额过亿,且挪用与贪污、挪用与受贿交织在一起。

针对楼博鳌在公安部门从事刑侦工作十余年的特点,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以便顺利开展审查侦查工作。一方面,坚持内部审计。首先是强化纪律和法律。楼博傲有14年的刑侦经验,担任一把手18年。他生性固执、自负、多疑。在拘留初期,楼博傲以“我不听”、“我不信”、“都是假的”等方式抗拒组织审查和调查。工作队从澄清党纪国法和严肃风气入手,讲政策讲纪律,打消他们的对抗情绪。二是注重人文关怀。鉴于楼伯敖在不得不谈上的犹豫,我们及时改变策略,通过人文关怀和亲情感化,促使他进一步说明经费问题。三是唤醒初心。当娄伯奥的忏悔问题复发时,我们及时进行党性教育,使他的错误思想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工作队成立临时党支部,带领楼伯傲组织生活,带领他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志愿书,帮助他唤醒初心,稳定情绪。另一方面,专案组从外围发力,向市公安局调取保安服务总公司账目,并抽调财务、审计等专业力量充实办案队伍,对保安服务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账目进行全面审计。通过审计,楼博傲发现其违规借款上亿元,设立多个“小金库”,贪污公款,并继续为内审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楼博鳌指出,他一审认定的贪污款中,有156万元是中新公司员工集资的,不是公款,所以这部分不构成贪污。你觉得这个意见怎么样?

张晓东:首先,淮安众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是保安服务总公司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会议成立的,主要是为了规避监管,解决保安服务总公司不方便对外直接投资的问题。中新公司的设立、注册、增资和对外投资实际上由保安服务公司控制,保安服务公司实质上是保安服务公司的子公司。众鑫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两个,一个是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公款,一个是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员工集资借款。《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有财产,视为公共财产。保安服务公司员工的集资贷款属于保安服务公司实际管理和支配的资金,应依法认定为公款。

其次,楼波傲安排陈某某(保安服务总公司行政总监、中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代表中新公司投资淮阴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先后出资1500万元,其中公款1040万元(中新公司出资950万元,保安服务总公司职工陈某某、顾某某保管的单位“小金库”出资90万元)。投入恒通公司的1040万元公款产生的利息也是公款。

最后,楼博鳌亲自为商人余某某签订恒通公司借款700万元提供担保。余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及支付到期利息,楼博鳌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不愿承担,故安排陈某某将恒通公司支付的部分投资分红用于冲抵上述借款的利息,其中投资1040万元产生的利息为142万元。此外,江苏淮通物流有限公司向保安服务总公司借款800万元,楼博奥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向恒通公司支付部分借款利息,其中14万元用于支付楼博奥为余某某担保的上述700万元借款利息,亦属公款。上述楼博鳌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应付给单位的公款156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构成贪污罪。

3.娄博奥及其辩护人提出,娄博奥挪用公款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同时,辩护人还提供了民事判决书,证明借款合同合法。因此,部分挪用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你觉得这个意见怎么样?

贾洪刚:第一,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辩护意见,与立案的证据和事实不符。在起诉书中,楼博鳌被指控在9起案件中挪用公款。第四起案件中,他挪用公款支付为他人担保的商业贷款利息,而在其他八起案件中,他收取借款人的相应财物,谋取个人利益。也就是说,楼伯傲不仅通过出借公款谋取利益,还基于借款行为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楼伯傲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属于“个人使用”:(一)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用于其他单位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用于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楼博鳌的行为符合第(三)项的规定。其次,根据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但未实际取得的情形,也包括未事先约定而实际取得个人利益的情形。楼伯敖出借公款,获取个人利益,属于虽事先未同意但实际获取个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楼伯傲的刑事责任是符合法理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控制之下,用于私人目的。2002年的立法解释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用于其他单位的情况下,将“谋取个人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体现了“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是区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本质。楼伯傲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行为,不能排除其个人为个人利益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属于公款私用,非法将原本归单位支配的公款变为个人支配,侵犯了单位公款的正常使用权,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四,辩护人提供民事判决书说明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楼博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不矛盾。一方面,民事判决书进一步确认了楼博鳌以单位名义出借公款的事实;另一方面,民事判决是确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保护单位对外债权,而挪用公款罪是追究楼伯傲个人非法控制公款,保护单位内部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是并行不悖的。

4.辩护人提出,楼伯军主动坦白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为什么不支持?楼博鳌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广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确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成立自首,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有“主动投案”而不能“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对于只“如实供述”而缺乏“自首”的,部分降低司法成本,体现一定程度的悔罪,依法构成自首。本案中,办案机关在掌握行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楼博鳌进行了调查谈话,楼博鳌并非“主动投案”。楼博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因其仅具有“如实供述”的特征,且其如实供述的内容也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论”的情形,故依法认定为自首。

楼博鳌数罪并罚,其中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他因受贿罪被判一年徒刑。人民法院在数罪并罚计算刑期时,主要考虑两点:一是严格遵守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对于有期徒刑部分,以“低于总刑,高于数刑中最高刑”确定幅度。至于附加刑,都是罚金刑,所以合并执行。第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合并执行的刑期。一般来说,基本的犯罪事实和全案的量刑情节是确定刑罚的依据。其中,基本犯罪事实是确定刑罚的基准,全案的量刑情节是刑罚的调解因素。但在数罪并罚上略有不同。由于在确定各罪刑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犯罪事实,所以在数罪并罚时应当更多考虑量刑情节,实现个案的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楼伯傲在数罪并罚时,充分考虑了其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退缴赃款赃物、退还挪用资金等几个法定和酌定情节,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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