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明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及朱某华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奸罪(未遂)、污染环境罪等七罪,判处主犯王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千万元,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1年以来,王某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组建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有朱某华等7人,隋等3人。王某明依托盘锦市兴隆台区金铭鑫担保有限公司、大洼区冯英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以及大洼区娄宇街道原辽河油田第二医院、大洼区东风镇马家村非法经营的炼油厂,以高息放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王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以朱某华为首、包括朱某玉在内的恶势力团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大洼区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朱某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收取物业费过程中,采用砸卷帘门、在商业网点外喷漆等暴力手段索要物业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生活秩序。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王某明为组织、领导者,朱某华等10名成员组成的团伙,人数众多,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形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依托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法炼油厂,高息放贷,非法进行炼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等有组织犯罪活动,以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组织违法活动的;以朱某华为首的朱某玉等5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聚众斗殴、非法追缴物业费等犯罪,形成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恶势力团伙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
9月26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奸罪(未遂)、污染环境罪等7罪,判处主犯王某明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并处罚金。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8年至1年不等的刑期;组织的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兴城犯罪团伙,兴县犯罪嫌疑人":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6114.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