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记者今日从广德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余某某在执行期间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继续出租被查封厂房,取得收益后仍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日前,广德法院判决了今年首例拒不执行案。被告人余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被告人余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在广德县注册成立了一家车辆配件公司。2014年11月,余某某向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期间方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余某某一直未偿还,方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息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后者诉至广德法院依法申请追偿权。法院判决余某某及某注册车辆配件公司一次性支付方某某52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余某某、陈某某及某注册车辆配件公司向广德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10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但未按约定还款。法院判决余某某、陈某某及某注册车辆配件公司偿还借款2100万元及利息71万元。2016年,余某某作为车辆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拖欠某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判定偿还建筑安装公司本息共计1480万元。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余某某未清偿上述全部债务。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告人余某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且在法院查封公司财产后将公司厂房、办公楼出租,所得租金未用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在执行过程中拒不报告财产。被告人余某某被人民法院责令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扣押的财产后,继续收取租金,且未用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处拘役,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倩倩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曹青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广德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5970.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