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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贷款真正起诉,美团贷款恶意催收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美团回复《国际金融报》记者称,“三快小贷(即美团小贷)拥有网络小贷牌照,合法从事借贷业务,经营范围明确包括‘开展各类贷款’,已依法报请上级法院审查,仍在法律程序中。”

焦作中院多次判决美团小贷借贷违法,而美团则坚称“合法从事借贷业务”,并表示已依法提起上诉。

在法律人士看来,案件的核心在于美团小贷是否经过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是否具有依法发放贷款的资格。

如果讨债失败,会被法院判定为非法借贷!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多份裁定书显示,重庆美团三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重庆三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小额贷款”)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但被焦作中院判决为“非法从事借贷业务”,驳回其执行申请。

在中国小额信贷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白承宇看来,美团的小贷官司再次暴露了小贷公司法律地位的缺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还没有法律保障,互联网小额贷款也没有明确的政策,只是在个别省份试点。”白承宇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北京德和衡(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小红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从事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具备应有的合法性。目前,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管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院裁定非法借贷。

编号为(2019)豫08执第744号、第745号、第746号、第748号、第749号的5份裁定书显示,美团小雨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顾某珍、褚某东、沈某佳、李某香、唐某南等5人执行河北保定仲裁委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裁决。

焦作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美团小贷限期提供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融资发放贷款业务的证明,但美团小贷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依法具备发放贷款资格。

因此,焦作中院认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或者以借贷为日常经营活动。本案中,美团小贷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融资业务平台非法从事放贷业务,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稳定,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驳回美团小贷的申请。

事实上,焦作中院此前已认定美团小贷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非法从事贷款业务,驳回了美团小贷的执行申请。根据今年1月公布的一份裁定书,美团小贷与自然人单某通过美团的借款平台在网上签订了《借款合同》,单某因“经营或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美团小贷借款8万元。到期后,大部分本金、逾期违约金和利息都没有偿还。

美团小鱼于2019年4月1日向保定仲裁委申请仲裁,保定仲裁委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保王剑字第3523号裁决。2019年11月26日,美团小雨向焦作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美团小贷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出借人具有在规定期限内发放贷款的资格。当时焦作中院认为,美团小贷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借贷行为不合法。

对此,美团方面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裁定,三快小贷已依法提请上级法院复核,仍在法律程序中。三块小贷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合法批准,拥有网络小贷牌照,合法从事借贷业务。三块小贷的经营范围明确包括‘发展各类贷款’。”

是否被批准是关键。

焦作中院多次判决美团小贷借贷不合法,而美团则坚称“合法从事借贷业务”。

郑小红认为,“案件的核心在于美团小贷是否经过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是否具有依法发放贷款的资格。”

“美团小贷上诉的主要依据是法院判决的事实有误。美团小贷上诉的主要原因肯定是通过反驳法院对其涉嫌非法放贷事实的认定来维护公司名誉。是维护公司价值和权利的最基本手段。”郑小红指出。

工商资料显示,美团小贷成立于2016年11月,法定代表人彭倩,注册资本4.6亿美元。美团财富公司持股100%,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各类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上述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监管制度的规定)。

美团招股书披露的信息显示,美团小贷采用无抵押信用贷款模式,目前有极速贷和经营性贷款两种产品模式。其中,超快贷无需客户申请金额即可获得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需要经营贷款的客户,通过线上申请和审核,可以获得50万元以下的大额贷款。

根据重庆市金融局官网披露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录,重庆共有273家小额贷款公司,包括重庆蚂蚁上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蚂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美团小额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从工商披露的经营范围来看,美团小贷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各项贷款”,并未明确像重庆蚂蚁上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项贷款”,该公司的注册地也在重庆。

美团此前披露的招股书也指出,“根据重庆市政府规定,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良好、资本金等于或超过2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在县、自治县开展业务”。

可见,美团小贷是否获得互联网小贷资质也成为了关键因素。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省暂停审批互联网小贷牌照。

美团方面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其“拥有网络小贷牌照”。

小额贷款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

在白承宇看来,美团小贷诉讼事件再次暴露了小贷公司法律地位的缺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仍然没有法律保障。只有2008年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颁布的试点意见和各省政府颁布的地方金融管理办法是政策性监管措施,没有上位法可循。但是互联网小贷并没有明确的政策,只是在个别省份试点。

“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试点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不允许跨省经营。如果有诉讼,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判决。美团互联网小贷确实是跨省经营,没有依据,也没有政策支持。”白程平价。

郑小红还指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从事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尚不具备应有的合法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构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此外,郑小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还面临违约和监管不明确的风险。“小贷公司主要针对小企业。小企业由于经营稳定性较弱,应对债务危机的能力相对较低,因此违约风险相对较高。”

“目前小贷公司存在多个监管部门,导致真正有监管责任的监管主体缺失。目前,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管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也存在一些问题。”郑小红说。

“为什么不能给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发放财务公司牌照?金融市场已经对外开放,为什么不能对国内资本开放?证券行业已经开始改革注册制。为什么信贷领域的监管不能改革开放?”白承宇呼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支付业务屡违规。

美团小贷是否属于非法放贷,需要上级法院审查。但从美团财务过去的发展来看,美团财务业务发展并不顺利,从被举报“无证经营”到“非法代收代付”再到“涉嫌挪用和利差”。

2016年2月,美团支付在美团App上悄然上线,随即被实名举报。微博认证用户熊大律师熊万里发布微博称,已向央行等监管部门实名举报美团。美团及所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其美团网上支付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通过律师两次举报后,职业打假人王海于2018年11月再次公开举报美团涉嫌非法经营二次清算。王海认为,美团抛弃了已经获得支付牌照的钱包,转而通过没有相关资质的“三快在线”接单,涉嫌为了挪用资金或赚取利差而逃避监管。

在王海举报二次清算涉嫌违规操作后,美团表示,公司已按相关部门要求配合清算机构,推动整改方案按计划实施。

郑小红认为,从2016年的“无证经营”,到2017年的“非法代收代付”,再到“涉嫌挪用和利差”,美团支付被频频举报,可能是美团财务运营中合规意识的缺失。

本文来自《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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