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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机构改革最新消息,公积金中心政策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北京发布

北京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再次升级~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证明告知承诺制,本人名下任何一张银行卡均可作为提取业务的卡,提取已故职工公积金的材料简化,住房公积金的这些变化你都有了吗?

十一张银行卡可以做公积金支取卡。

自2021年1月起,提取人可使用本人在北京11家合作银行发行的任意一张ⅰ类银行卡作为“公积金一卡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每个以个人名义缴存的职工可以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卡,每家银行限办一张卡。

添加“公积金卡”的步骤

方法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人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卡维护,选择公积金卡开户银行名称,输入银行卡号,点击添加,添加成功。

方式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代理机构柜台办理。

提示:

1.缴存职工可向管理中心或发卡银行申请增加公积金卡。

2.通过发卡行申请添加公积金卡。如果以后需要删除或更改,仍需通过发卡行办理。

处理一次性提取:

提取人在网上或柜台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可选择任意一张已添加的“公积金一卡通”作为提取归集卡。提取批准后,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公积金卡”账户。

新注册协议摘录:

事项审批通过后,出票人可向柜台申请使用任意一张“公积金卡”办理约定的取款业务,即取款款项在指定时间、指定间隔打入指定的“公积金卡”账户。

办理现有协议撤销和变更支付卡:

如果付款人已经有约定支取,也可以通过变更协议的方式支取归集卡,将任意添加的“公积金卡”作为约定支取卡。

变更协议提取支付卡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通过【约定支取账户变更】功能变更归集卡。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代理机构柜台办理。

第三种方式是通过开证行。申请人可以在通过发卡行新增公积金卡的同时,申请变更约定支取卡。约定支取卡变更成功后,支取款项将按照原约定的支取日期和约定的支取期限打入出票人指定的“公积金卡”账户。

“电子窗口”在线办理员工“五险一金”增减。

自2021年4月6日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公积金中心完善北京市企业服务电子窗口平台功能。改进后的“e窗”平台增加了“五险一金”功能,减少工作人员。

企业可通过“e窗”平台全流程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和“一表一网”登记,无需两次登录填报。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可通过“e窗”平台以授权方式共享,自动开通公积金网上缴存,实现一次性开通、自动共享。企业主无需登录公积金网或二次前往公积金柜台;同时,企业市场主体注销后,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不跑不报。

具体操作流程

新企业开办时,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业务。

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电子窗口平台(https://ect . scj gj . Beijing . gov . cn/index),点击“个人服务”进入网上服务页面,申请开办企业时同时填写员工信息,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业务。

企业成立后,办理“五险一金”增减业务。

登录北京企业服务电子窗口平台(https://ect . scj gj . Beijing . gov . cn/index),点击“企业服务”进入网上服务页面,在“员工登记”功能模块中填写员工信息,即可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业务。

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

2021年4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材料的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5万元(不含利息)的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 他们不需要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处理条件

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一次性注销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无需提供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包括:

1.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含5万元,不含未还利息)。

2.申请人是已故雇员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处理通道

1.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个人网上业务平台(http://gjj.beijing.gov.cn/)

2.通过公积金营业网点(可在http://gjj . Beijing . gov . cn/web/zwfw 5/ywdfw/1735655/index . html查询)。具体操作参见《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详解》http://gjj . Beijing . gov . cn/web/zwwfw 5/386727/386730/386732/676588/index . html)。

提示:

1.已故员工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配偶、父母、子女申请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并仍需提供确认继承和遗赠公积金份额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2.已故员工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含5万元)。配偶、父母、子女申请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已故职工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原件、亲属关系材料原件(包括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已故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职工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含5万元)时,申请人必须承诺,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分配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提取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证明、通知和承诺制度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已异地缴存的职工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保留原有办理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证明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对不愿意或不能承诺的,继续按规定提供证明。

如果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作出虚假承诺等。,在信用修复之前,通知承诺制度不适用。

指出

贷款申请人所作的承诺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系异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贷款申请人恶意作出虚假承诺影响贷款审核结果的,将终止贷款受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数据库并上传至征信管理机构或平台,按照有关规定限制业务资格。目前,对于申请贷款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贷款申请人,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资料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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