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在网上热传。虽然目前官方还没有明确发布该摘要,但从体例、内容、形式来看,认为这部法律是真实的,所以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后续政府发布的内容如有调整,本法微信官方账号将尽快更新。《纪要》第83条至第88条规范了虚拟货币纠纷的处理规则,针对我国虚拟货币纠纷同案不同判的现状,统一了尺度。本文对第85条中与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争议规则进行解读。
首先,界定了虚拟货币挖矿纠纷的模型。
本文首先解释了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即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门的“挖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根据国家司法裁判文书,挖矿行为模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当事人通过挖矿活动获得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发生矿机价款支付纠纷;第二类合作模式结合了矿机交易、合作共享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比如双方共同投资矿机,约定获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然后因为卖家未能发货或未分成而形成纠纷。从这部分可以看出,第一类涉及的矿机纠纷主要是买卖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次类又分为以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支付对价的纠纷;第二类是买卖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服务合同纠纷等复杂合同纠纷的混合体。
第二,虚拟货币开采活动产生的合同的有效性与政策密切相关。
该纪要明确,合同效力应以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为准。简单来说,在本部门规章之前的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都是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效合同。我们知道,2021年9月3日前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前述法律全部废止,相关无效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各章节,此处不再赘述。2021年9月3日后,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因违反部门规定而无效。当然,对于老生常谈的话题——部门规章能否影响合同效力,《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违反规定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规定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我国正在考虑“碳中和”、“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等政策,涉及国家在国家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长远利益,结合数字货币耗电量巨大、国家红利极小、对国民经济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给予否定评价。以此时间为界区分典型案例,介绍如下:
1.裁判文书日期:2021年12月14日。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纠纷案。2021年12月1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因迟迟看不到比特币挖矿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原告的主张明确指向了比特币的好处。由于合同内容违背了政策导向,法院从环境保护和资金安全两个维度进行讨论,即“采矿”活动的能耗和碳排放量较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实现。资产不实、经营失败、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等风险也不利。
2.裁判文书日期:2021年6月23日。
根据(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3002号等裁判文书,德国创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江西省抚州市创世公司购买矿机,约定抚州市创世公司组装经营矿机(矿)。根据协议,将运营数据(交付数字资产奖励)提交至GM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指定平台,并将费用清单发送至GM公司并接受GM公司支付的费用和奖励。后福州创世纪公司因通用公司拖欠电费,暂停向通用公司支付数字资产。与前一案例相比,通用公司不受法律事实这一表面法律关系的限制,而是巧妙地在物权案由中选择了返还原物的纠纷,而这一案由所包含的请求权理念来源于合同解除权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得出结论,解除是对合同有效性的承认,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合同被视为无效。
第三,有解决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产生的合同纠纷的指导性措施。
对于涉及可能的销售、租赁、存储“采矿机器”或运营管理和技术开发等附加服务的合同纠纷,有指导性的分类和解决方案。在分类上,第一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有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被告抗辩合同无效;第二种是原告主张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虚拟货币、法币或矿机,被告抗辩合同有效。无论哪类案件,导致此类案件的背景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履行初始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违约或过失的责任;第二类是业绩过程中币价和矿机价格波动的影响。巨大的价格下降使得违约方或缔约过失责任方产生了经济利益高于合同精神的想法。对于上述两种起诉模式,最高法院给出了法院版的模板审判模式,即人民法院的解释义务——告知原告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告知被告同时履行抗辩权。关于这一点,笔者进一步解读。结合之前北京市朝阳区的案例,鉴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法院不能直接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否则涉嫌越权。所以当时法院并没有进一步判决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本次会议纪要就是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即一次性解决模式,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或增加进行说明,从而避免法院的越权裁决。
另外,强调要向原告和被告说明会议记录,说明这是法官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特点是必须履行,而权利可以放弃。这是一项义务,因为第85条强调“一次性解决争端”的重要性。此外,第85条还强调,原被告按照法官解释的要求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后,应当将变更和抗辩作为辩论的重点。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纪要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纠纷树立了模板,使纠纷当事人能够有效预测未来自身诉讼的风险,特别是针对过去中西部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差距,从而避免更多的不确定性。
四。结论
法律本身是滞后的。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此次通过总结的形式,统一了涉及数字货币的挖矿合同的效力和审理方式,既规范了以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为今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迈出了试验性的一步。
本网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处理。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挖矿法律,挖矿涉及什么犯罪":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qkl/150259.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