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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降低额度(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贷款知识 大皖新闻 投稿

3.37%!安徽制造业贷款利率持续下降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下面是大皖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企业贷款降低额度

大皖新闻讯健全政策框架、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9月19日,大皖新闻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制造强国战略部署,聚焦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质效,为加快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截至今年8月末,全省制造业贷款余额10335亿元,新增制造业贷款1833亿元,较年初增长近四分之一。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我省促进制造业贷款利率持续下降,今年1~8月累计发放贷款利率3.37%,同比下降1.84个百分点。

科技金融特色机构已达70家

据悉,我省注重健全政策框架,积极加强监管,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把服务制造业发展作为改革转型着力点,先后出台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支持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38项措施、强化初创期及快速成长期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等系列政策,部署支持合肥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六大行动”,坚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战略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带动资金向先进制造业集聚。开展科技金融特色机构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构建“科创金融服务中心(事业部)+特色机构+专业团队”专业化组织架构。至8月末,全省已设立总行(公司)级科创中心、科技(特色)支行等特色机构70家。

同时,我省注重强化目标导向。聚焦安徽十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内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领域融资需求,明确制造业信贷年度目标,健全定期分析、评价、通报、调度机制,持续传导压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逆周期调节和大型银行“主力军”作用,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特别是加大对制造业重点项目的中长期金融支持,推动全省制造业贷款、先进制造业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显著增长,逐步实现制造业贷款占比与制造业GDP贡献度基本匹配。至8月末,全省制造业贷款余额10335亿元,新增制造业贷款1833亿元,较年初增长近四分之一,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近10个百分点,制造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14%。

为初创期科创企业提供组合资金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王毅介绍,围绕安徽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平台搭建、科创孵化服务、安徽自贸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安徽金融监管局大力推广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贷投批量联动”试点扩面增效。至8月末,“贷投批量联动”已为全省269家初创期科创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组合资金支持50多亿元。

围绕打造十大新兴产业金融要求,我省推行新兴产业链“主办银行”制度,组织银行机构在全省范围内选择新兴产业链作为融资对接的主办行,按照“一幅产业全景图、一张资金需求表、一场专项对接会”的思路,建立“一行一链多企”批量化对接机制,精准契合制造业融资需求。充分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多元牌照、多种产品优势,联动集团金融资源,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全周期、全链条、全业态”综合化金融服务。

此外,我省充分发挥中国集成电路共保体安徽中心机制作用,构建“政府+企业+保险”风险管理共同体,为长鑫存储、维信诺、晶合集成等链属企业提供风险解决方案,累计承保集成电路企业175家,提供风险保障超过3800亿元。

全省高技术制造业贷款占比突破20%

安徽金融监管局注重优化信贷结构,紧盯安徽大力发展的“芯屏汽合”“集终生智”等重点产业,金融系统加大产业链“卡脖子”技术以及重大科研攻关的资金投入,努力在存量贷款中向先进制造业腾挪更多信贷资源,在增量分配中赋予先进制造业更高比重。至8月末,全省高技术制造业贷款占比突破20%,新增贷款占比超过30%。

紧密结合制造业企业所处成长阶段和生产经营周期,安徽提高贷款匹配度,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提高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占比,满足制造业企业长短期结合的融资需求。对进入稳定期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探索发放10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构建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新型银企合作关系。至8月末,全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4849亿元,较年初增加1298亿元,同比增长37%。

此外,还合理提高制造业的信用贷款比例,对于经营正常的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适当倾斜授信额度。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适当降低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至8月末,全省制造业信用贷款3382亿元,较年初增加 773亿元,同比增长30%。

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拉长至3年

据悉,安徽金融监管局注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健全制造业贷款利率管理机制,加强利率自律和成本管理,合理控制制造业企业贷款成本。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采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制定差异化利率定价权限等措施,积极向制造业企业合理让利,减轻融资压力。深入开展不法贷款中介等专项治理,规范融资各环节收费和管理,严禁在制造业企业融资中违规收费,或通过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行为变相抬高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制造业贷款利率持续下降,今年1~8月累计发放贷款利率3.37%,同比下降1.84个百分点。

此外,该局还积极推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拉长至3年,进一步稳定企业的融资预期,降低频繁倒贷成本和断贷顾虑。引导保险机构完善费率调节机制,降低优质制造业企业保险费率,简化承保手续,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摄影报道

编辑 陶娜

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对于受到最大关注的单户个人消费贷款授信额度,该《办法》依旧保持不超过20万元不变,但同时也留有余地,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

《办法》也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区分,采取差异化监管。

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显示,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实施日为《办法》公布日。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此外,正式《办法》还删除了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不执行“第二十七条”中个人贷款期限、贷款支付管理要求的规定。

定义互联网贷款

对于何为互联网贷款,该《办法》做出了如下定义:

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消费贷单笔限额20万元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该《办法》还着重强调,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消费贷若先息后本,不得超1年

对于互联网消费贷,除了20万元的额度限制,《办法》还明确: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换句话说,如果是分期偿还本息的消费贷,不做明确的期限要求,但是先息后本的消费贷,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办法》提到,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松绑地域限制

城商行、农商行等区域性银行是目前联合贷款的一大主力,对此,监管新规并未对其网上展业作出明确限制,只是强调“审慎开展”。

该《办法》提到,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规范“联合贷款”“助贷”,核心风控不得外包

《办法》还对“联合贷款”“助贷”等现行业务模式进行了定义。

其中,“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核心风控不得外包,这是银保监会一再强调的中心思想。

《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

该办法对于长期饱受质疑的暴力催收划定了明确红线。

该《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本文首发钛媒体App,作者 | 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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