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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贷款违法吗(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

因多项互联网贷款违规,北京中关村银行被罚130万!,下面是银行科技研究社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科技贷款违法吗

《银行科技研究社》消息:9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的罚单显示,北京中关村银行因涉及合作业务管控不到位、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区域不符合监管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额度及期限不符合监管规定、互联网贷款贷后管控缺失等违法违规事实,被责令改正,并被罚130万元。

事实上,今年已经有多家银行因互联网贷款违规被罚,均为双罚。

据《银行科技研究社》了解,今年1月以来,宁波银行、烟台银行、龙江银行、青岛银行等先后因互联网贷款等违规案由被罚,罚款从35万元至585万元不等。

而在此次对北京中关村银行的罚单,明确指出其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区域不符合监管规定”,这或意味着未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将更加严格、细化对各类监管标准的管控。

2021年2月19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通知》的要求主要包括:3个定量指标(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风险控制、跨区域经营。

其中,对于跨区域经营的要求为“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而北京中关村银行是北京市首家民营银行。据北京中关村银行公开信息,从2020年至2022年,其个人消费贷款规模从63.48亿元增长至137.14亿元,增长了一倍多,个人消费贷款在贷款总额的占比从38.89%提高至46.78%。个人消费贷款对其贷款业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监管对互联网贷款在跨区域的合规要求更加严格时,其未来的业务开展,以及受限于跨区域经营要求的民营银行等,未来的业务开展将更值得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北京中关村银行近期唯一一次被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的另一条罚单则显示,9月4日,北京中关村银行因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万元。

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

导语:加强信贷管理,对搞活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十分重要。一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

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1997年《刑法修正案》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后由于实践中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难以认定,具体适用存在困难,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实质修订,一是,删去了原第一款规定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规定;二是,将入罪条件“造成较大损失”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三是,删去了原第二款中“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规定,并将本款规定由独立的犯罪修改为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罪的罪名也由“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变更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1、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罪名详解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既有单位主体又有自然人主体;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不愿意看到的,往往是过失,但本罪也不排除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表现为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第二种是以降低担保要求的优惠方法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第三种是以降低利率的优惠方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关系人的范围”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原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4、本罪立案标准

2022年4月6日,为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新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三十七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本次新规提高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入罪标准,一是将原有规定中的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从“一百万元以上”提升至“二百万元以上”;二是将原有规定中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从“二十万元以上”提升至“五十万元以上”,提升幅度较大。

结语:构成本罪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虽未全部收回,但造成的损失并未达到重大损失或者即使有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发放的时候不是数额巨大,就不构成本罪,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这种一般违法行为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给予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等行政处罚。在此律师提示,由于损失是否重大或者数额是否巨大是区分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为把握好入罪尺度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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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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