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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诈骗采访(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受理)

大连:被骗7万!网聊“女友”竟是30岁络腮胡大汉,下面是极目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网络贷款诈骗采访

央广网大连5月25日消息(记者王松)近日,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通过缜密侦查,仅用时4小时,迅速破获一起系列电信诈骗案件,抓捕嫌疑人1名。

聊天记录(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5月21日15时许,市民孙某来到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人民广场派出所报警,称其于4月初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一名陌生“女子”,该“女子”通过给孙某发送照片、视频等信息获取信任后,便编造多种理由引诱孙某给其提供钱财。孙某通过微信、银行卡累计向该“女子”转账7万余元。而后孙某在浏览网页时发现该“女子”给其发送的照片系某网红照片,这时他才发现被骗,于是赶紧到派出所报案。

人民广场派出所副所长周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接到报案后,人民广场派出所高度重视,会同分局反诈中心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信息,迅速研判案情,锁定嫌疑人杜某。5月21日19时许,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杜某抓获。案件侦破仅用时4个小时。

冒充女子实施诈骗的嫌疑人(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杜某对其冒充女子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介绍,杜某今年30岁,从2022年开始沉迷于网络赌博,自述已将10多万元的积蓄全部赌输。为了“翻盘”,杜某想到了利用网红照片来骗取钱财。于是今年初,杜某便注册聊天软件寻找男网友,并冒充女子与其聊天,把下载的网红照片、视频冒充自己的照片、视频发送给对方,编造理由引诱男网友给其转钱。由于男网友们警惕性较高,杜某近两个月才骗取到钱财,主要都被用于赌博挥霍。

得知自己网络“女友”竟是名“络腮胡大汉”,报案人孙某非常震惊。经警方工作发现,除本案报案人,犯罪嫌疑人杜某还涉嫌以相同方式对其他人实施诈骗,目前已经确定2起。目前,犯罪嫌疑人杜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市民,网络是虚拟环境,交友必须谨慎,切莫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蒙蔽。当对方提出金钱上的要求时,不要轻信对方任何说辞、借口,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若接到96110打来的劝阻电话要及时接听。如果不慎被骗,一定要保存好银行流水、对方账号等相关证据,并立即拨打110报警。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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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受理

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平台,以及不断翻新的聊天模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也时有发生。在提醒广大网络用户通过网络要谨慎交友,面对“网络好友”的钱财求助要提高警惕之外,也要跟那些想要通过网络犯罪的不法分子们说一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那么,哪些行为可能涉嫌网络诈骗犯罪?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如何定义的?这类犯罪具备哪些特征?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已经给出答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高法〔2020〕44号


一、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问题


问:如何理解掌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


问:该类犯罪一般具有哪些特征?

答:除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以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征。其中,技术性是指该类犯罪主要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信息交互工具的技术手段。利用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方式实施诈骗,一般不认为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是指该类犯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无需面对面接触。实施“线上拉拢,线下骗取”行为的案件属于接触性犯罪,一般不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远程性是指该类犯罪中行为人主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 手段进行远程联系。


二、关于管辖权与分案处理


问:如果多个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管辖权,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较为合适?

答: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问: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是否可并案处理?

答: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公安机关可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不另行指定管辖。对并案侦查等可能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按照指定管辖途径办理。


问:对于人数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如何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准确定罪量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答:为便于查清犯罪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对人数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拆分。对于已经指定管辖,或者根据本解答管辖权规定不需另行指定管辖的,案件拆分后不再另行指定管辖。

案件拆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可视情分成团伙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加者,也可按团队或者小组垂直关系等进行拆分。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首要分子及同案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积极参加者,需要移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应对主案人数有所限制。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轻罪名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跟随主案移送。


三、与关联犯罪的区分


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经常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答:如果行为人通过“伪基站”群发的短信内容不属于诱骗他人处分财产的,一般不以诈骗罪定性。如果该行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属于通讯线路“截断”,应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仅造成短暂的手机通讯停滞中断,应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如果行为人通过“伪基站”群发的短信内容虚假,属于诱骗他人处分财产的,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问: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答: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窃取或骗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应按照前述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有关规定,严格认定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的本质在于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使用木马程序病毒等方式窃取他人信用卡密码并登陆信用卡获取他人卡内数额较大的资金,可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未使用木马程序病毒等方式窃取信用卡密码,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知信用卡密码,冒用他人信用卡窃取数额较大的资金,可认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诈骗罪(未遂)?

答:行为人如果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系为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认定。如果该行为同时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如果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诈骗信息,且达 5000 条以上,未骗取财物的,可认定为诈骗罪未遂;发布的信息在 5000 条以下,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四、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


问: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和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实行犯主观的“明知”?

答: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认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客观表现,结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诈骗脚本、诈骗信息内容、账册、分赃记录及手机短信、微信、QQ、skype 等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进行审查判断。


问:对于提供帮助的犯罪分子,一般如何审查其主观是否具有“明知”?

答:应重点审查其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共谋,或者虽无共谋但是否系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等内容。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一般只要有证据能够印证其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其认识到对方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除前一款提到的证据外,还要综合考虑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实行犯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以及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情况。


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的,如果事前通谋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事先通谋”?

答:取款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之间形成较长时间稳定的“销售”配合模式,可以认定为“事先通谋”。当取款行为与诈骗实行行为呈现交替重叠、循环往复的状态时,即应认定其具备了“对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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