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隐名(借名)买房之法律风险,下面是高碑店市普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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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隐名(借名)买房之法律风险
所谓“隐名买房”,也就是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姓名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借名人,被借名之人为名义购房人或出名人。” 但是,这种买房方式存在巨大的风险,并且会产生了许多纠纷。
买房人选择“借名购房”,主要有一下原因:
一是借名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保障房政策和限购令的实施,使得有购房需求的人因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无法购房,如非本地户籍没有相应纳税或社保情况不具备购房准入资格,或者本地户籍已有多套住房而不具备再购新房资格等。
二是借名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和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一些人虽有购房资格,却因银行贷款审批未过而无法购房,如年龄较大、即将退休或有大额贷款尚未偿还。
三是为享受低价购房的优惠条件。一些单位对内部职工购房有优惠条件,如团购、集资建房、公有住房私有(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使得有需求的人借用他人的名义低价购房。
四是为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将房屋登记在其他人名下,并约定房屋的所有权仍归自己所有。
相关案例:
朋友间借名买房,未出钱却索房产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多年好友,彼此之间极为信任。某年某月,张先生因个人原因借用李先生的名义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张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后入住,但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李先生。数年之后,李先生突然主张诉争房屋是借给张先生居住的,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房屋。
亲戚借名买房屋,一方去世起纷争
王先生在某地经商,颇有资产,有意在某地购房,但因户籍及限购政策等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其在某地的亲戚刘某有购房资格,因此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由王先生出资,以刘某名义购房,房屋的一切权利属于王先生。房屋购买后,房产登记为刘某。数年后刘某因意外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不承认该房为王先生所有,主张依法继承该房,因此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以案释法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借名购房看似能够规避法律或者政策限制,实际却暗藏着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
实际购房人可能存在的风险:
1、名义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实际购房人腾房。
2、在房子尚未过户情况下,名义购房人将房屋抵押、变卖。
3、名义购房人存在债务或其他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或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保全以至强制执行。
4、名义购房人意外死亡,房屋因为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
5、名义购房人离婚,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依法分割等。
不惟借名购房人存在风险,名义购房人也存在以下风险:
1、不能再享受购房优惠。名义购房人以自己名义代他人购买了商品房,则之后自己购房就不再是首套房,相应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
2、实际购房人未及时还贷,造成名义购房人信贷损失。名义购房人代购房屋办理的房款按揭,如果实际购房人未能及时还贷,则不良信用纪录记载在代购人名下,造成代购人征信记录不良。
3、涉诉风险等。如果因借名代购的房产造成纠纷,名义购房人可能因此被诉至法院,虽然查明事实后可将责任转由实际购房人承担,但如果事实不能查清或实际购房人无法全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名义购房人作为产权登记人,可能会承担补充责任。即便不用承担责任,涉诉终究也是一件麻烦事。
鉴于上述诸多法律风险的存在,在此特提醒买房者和出借姓名代人买房者,不可为应付国家的调控政策而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也不要为一时利益而用自己的姓名为人代购房屋。否则不仅可能会使自己买房后面临诸多的烦恼,还可能出现房财两损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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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通知,
要在12月底前全面实行房屋交易网签制度,
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01
河北住建厅印发通知
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加快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新建商品房、存量房、抵押和租赁等交易业务的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市级6月底前,县级12月底前全覆盖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在2019年6月底前、所辖县(市)要在12月底前,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网签备案信息多部门共享,关联个人征信
通知要求,12月底前,各地房屋租赁合同要通过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抵押合同通过网签系统进行备案。网签备案合同信息要主动与税务、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共享,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涉税等业务的依据。要切实加强网签备案合同变更和撤销管理,严禁变相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各地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设立监管制度
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市、县,要在2019 年9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并执行。
已实行资金监管的要确保业务全覆盖
已实行资金监管的,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资金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确保业务范围全覆盖。
监管机构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建设
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税费而预付的款项等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要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日后,全省采用三级模式汇交网签备案数据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实施工作由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全省采用三级模式汇交网签备案数据。
各地部门要尽快对接,12月底省、市、县三级联网
各地要主动与建行有关部门进行对接,加快推进网络部署、数据映射、采集程序安装、数据采集核验等工作。2019年12月底前,要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省、市、县三级联网。
02
网签与备案是什么意思?两者有区别!
网签是什么意思
房屋交易过程中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房源信息公示、签订买卖合同等全部都将在网上进行。并且房屋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信息反馈、存量房房源信息、成交信息的查询和统计也都可以通过该系统和网站获得。这个线上过程就是网签和备案中的网签。
网签的作用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网站系统会给予出一个网签号,这个网签号可以用于在网上进行查询相关的交易内容。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签合同后可以撤销。
备案是什么意思?
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备案分为两种
备案包括开发商备案和购房合同备案。前者指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后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出售价格,面向社会出售。后者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实现法律效力的一种方式。
网签和备案的区别
网签和备案的共同作用都是为了杜绝一房多卖的现象,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不具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仅仅为了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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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斯寒
监制 / 孙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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