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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超预期贷款(贷款逾期后,银行对应收未收的利息)

重磅数据超预期!8月新增贷款创新高,货币政策料持续发力,下面是证券时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超预期贷款

重磅数据超预期!

9月11日,人民银行发布的2023年8月金融统计和社会融资数据显示,8月新增人民币贷款规模、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数据一转上月低迷表现,好于市场预期。当月我国人民币贷款增加1.36万亿元,同比多增868亿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1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6316亿元。

8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86.93万亿元,同比增长10.6%,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1个和1.6个百分点。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今年以来人民银行顶住巨大内外部压力,两次调降政策利率,目的是为了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优先确保国内发展。

随着融资成本下降,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激发,8月新增贷款超过上年同期,好于预期;储蓄也有利于向消费、投资有效转化。存贷款利率不同步下行,收窄了银行息差空间,实现了金融向实体的让利,支持了宏观经济恢复向好。

新增贷款超过上年同期,好于预期

今年前八个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7.44万亿元,同比多增1.76万亿元,反映今年以来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较大。从单月情况看,8月新增信贷规模环比、同比皆显著回升。

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3922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32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602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9488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401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6444亿元,票据融资增加3472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少358亿元。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今年以来人民银行顶住巨大内外部压力,两次调降政策利率,目的是为了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优先确保国内发展。

今年以来,主要发达经济体快速大幅加息,8月下旬中美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一度倒挂近180个基点。在外部压力下,央行仍以立足稳定国内需求和就业为首要考虑,6月、8月政策利率两次下调,力度也在加大。

同时,银行在今年积极推动存款成本下行,帮助打开了利率下行空间。据银行人士反映,近年来存款竞争压力较为激烈,客户对存款利率调整也很敏感,金融机构负债成本下行难度较高,约束贷款下行空间。银行努力开展了大量工作,6月、9月存款利率先后两次下调,各期限利率大体下行了0.15-0.40个百分点。

可以看到,贷款利率在近两年持续下行基础上,今年以来仍在走低。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贷款利率已降至有统计以来历史低位,1-8月为3.93%,同比下降0.33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4.14%,同比大幅下降0.95个百分点。

“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总量是够的”

今年前八个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5.21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8420亿元。从单月情况看,8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1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6316亿元,好于市场预期。

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是一体两面。7月24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发挥总量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人民银行近期的一系列举措,既稳住了货币信贷总量,又引导资源流向更有需求、更有活力的实体领域。

从近期央行提供的结构性支持来看,对实体经济帮扶举措更加聚焦重点。

一方面,民营小微企业帮扶力度不断加大。8月人民银行专门召开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足见重视程度之高。人民银行此前还大力推动小微企业首贷户以及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业务,今年又持续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落地生效,助力民营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另一方面,为适应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发展需要,央行积极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出创新创业金融债、科创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科技企业和制造业龙头企业,明确科技创新再贷款存量资金可展期发挥作用。碳减排支持工具扩围至部分外资银行、地方法人银行。

数据显示,1-7月民企贷款新增5.9万亿元,同比多增1.8万亿元。普惠小微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速分别连续4年高于20%、连续3年高于25%。绿色贷款中投向具有碳减排效益项目的贷款占2/3。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总量是够的,未来结构性工具运用既要考虑经济运行中突出的结构性矛盾,又要权衡金融机构对特定领域金融服务的意愿和能力,解决好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

货币政策料持续发力

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先后出台、政策利率下行、房地产政策适时调整优化……近一轮宏观政策组合拳涉及财税、货币、房地产政策等诸多领域,受惠面广、可持续性强、能直接见效、市场认可度高,有效直达实体,帮助企业居民减轻负担、增加收入。

在“组合拳”政策的接连落地见效下,目前部分宏观指标已有边际改善的积极变化。8月制造业PMI(采购经理指数)继续回升,进出口降幅明显收敛,旅游出行消费加速释放,9月新房销售和“金九银十”预期明显改善,沪深两市主要股指也较8月25日政策实施前有所上涨。随着政策在“转方式、调结构、增动能”领域持续发力,未来积极效果还会进一步体现。

8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0.6%,狭义货币(M1)同比增长2.2%。二者剪刀差持平于上月,依然位于历史高位,反映当前企业和居民的信心尚未恢复,资金活化效率偏低。

往后看,货币政策还将持续发力,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下半年工作会议已明确,将继续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持续改善和稳定市场预期,为实体经济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潘功胜还在日前指出,将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继续落实好房地产“金融16条”。要畅通民营企业股、债、贷三种融资渠道。

责编:王璐璐

校对:陶谦

贷款逾期后,银行对应收未收的利息

1.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5.纳税人发生补税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情形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情形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情形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6.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生延期申报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


7.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8.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


9.企业破产清算,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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