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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贷款一方没还贷款(婚前房贷未还清婚后是共有债务吗)

婚后仅有一套房子,尚有贷款未清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下面是天津司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婚后购房贷款一方没还贷款

律师 李小妹

上海申浩(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翠花与丈夫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50%。房屋总价款100万,其中首付款30万,贷款金额为70万。双方登记结婚3年,偿还贷款约10万,尚有约50万的贷款本金未偿还。现在二人不仅感情不合,而且丈夫亦有家暴的行为,故翠花提起了离婚之诉。翠花要求法院分割其名下的房屋一套,存款,公积金以及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翠花起诉立案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除了房子二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基本上都分割清楚了。问翠花离婚后,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可以吗?为何在一审的时候,针对房子的问题单单没有处理呢?既然房子是按份共有,各占50%,尚有贷款未清偿,财产该如何分割?那翠花能分割多少份额呢?

【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释法】

1. 离婚以后针对尚未分割的财产,依照法规规定还可以继续提出财产分割之诉。

2. 翠花和丈夫的房子目前存在贷款未清偿完毕的情形,翠花夫妇针对案涉房屋的价值,又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法院的一般做法就是先解决离婚的问题,针对未分割的财产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亦是可以的。言外之意,就看审判者愿不愿意“一并处理”或者”“适不适合”在本案当中处理。

3. 如果婚后仅仅有一套共有房产,而且尚有未清偿的贷款的情形时,在实务当中应分如下情况处理。

(1)如果双方都要房子,依据价高者得竞价。

(2)如果一方要房子,要房子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关于房屋的价格,先协商确定,未能协商确定可引入司法评估。此时,双方可能会花费一部分评估费用。

(3)那双方都不要房子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不过这种情形,房屋的价值就会贬损很多。

4.若房屋现在的价值为120万,减去剩余的贷款本金50万,就剩余部分70万,二者再进行平均分割,也就是翠花能够得到35万元的房屋分割款。

婚前房贷未还清婚后是共有债务吗

(图源网络 侵删)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包括: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情形等。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在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过程中,除应当注意对一方婚前债务如何转化为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审查外,还要防止另外两种倾向:

一是不能将一方婚前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配偶,加重夫妻双方中另一方的责任。例如,一方婚前投资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为自己亲属的婚丧嫁娶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时所负的债务等,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无关,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是不能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设定较为苛刻的要求,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应当承认,由于一方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换,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要件,这就使得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对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夫妻双方能够举证证明结婚时购置的物品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与债务人婚前所举债务无关,债务人的配偶就不应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双方所持证据均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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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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