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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银行保险(贷款银行保险费)

银行贷款、保险、担保等11份合同全部造假,实属欺诈、掠夺性贷款,下面是李大贺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 银行保险

《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资金用途承诺函》《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付款金额确认书》《信息授权书》《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个人信息采集、查询及使用授权书》《投保单》《保险单》等11份合同,在同一时间签订,想要在充分知晓、理解、接受的基础上签订,这是任何一个自然人都难以做到的,并且李大贺律师经过比对、验证发现→所谓的借款人的签名,既非手写签名,也非其亲自制作、实施的电子签名或者亲自委托+CA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实际上就是可以被随意复制粘贴的图片,即伪造签名,伪造合同。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合同拟订的签约主体欠缺签署借款、保险、担保合同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贷款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的有关利息、保险费、担保费支付的主张没有缺乏依据和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不知情,导致其中的收费条款等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成立。

再退一步讲,购置耐用消费品+借款人属于个人(自然人)→本案借款人属于金融消费者,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未有保障,导致合同即使成立也无效。

本案贷款合同自2020年某月日起延续 36 个月,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适用《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之规定,最终导致借款合同无论是不成立还是无效,均可视为没有约定利息等费用。

至于保险、担保合同,自然是不成立或无效(另基于捆绑销售等因素,更为无效),担保费、担保费更是不能够计算。

任何人均不得从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因为法不能给不法让步,更不能为不法开路——以上所说,正是基于这个道理。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贷款银行保险费

刚刚看到一篇新闻,讲述的是上海退休章大爷,在9年多的时间里,买下29只太平洋人寿保险,总计支付保费800多万,其中贷款370多万。为什么会发生如此悲催的事情?章大爷认为,是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诱导贷款,导致自己背上巨债。如今,抵押保单,贷款买保险付保费;付不出保费,抵押保单继续透支...如此恶性循环,章大爷的退休工资和养老积蓄全部投入了“保险连环套”中,还背负了巨额“债务”。

无独有偶,前几日,在头条也看到某友也在吐嘈,当年因为熟人推销,抹不开面子,买了寿险,说好20年后,可以领回本金,结果去保险公司一问,要等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才能得到保险金,气得大骂,还不解气。

确实,平常百姓,买保险,大多是由于熟人做业务员,来推销后,受人情关系影响产生买卖。大多数人对保险业务并不了解。而业务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大多往有利的方面讲述,而且,好多业务员也是短期的临时工,一段时间后离职,这些保单根本就不会跟做,所以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后,大部分人只能自认倒霉。

所以,真的要买保险,一定要在正规的保险公司,了解清晰后,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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