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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 过桥贷款(按揭房过桥贷款)

贷款知识 Fintech圈子 投稿

40万借一周利息3万!买房炒股均可操作,“过桥贷”生意重出江湖,下面是Fintech圈子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买房 过桥贷款

受疫情多地散发影响,部分用户因确诊、隔离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获得收入,一度让延期还款话题频频登上热搜。

北京商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此背景下,一些资金掮客再次卷土重来,不仅针对个人用户推出了经营贷置换房贷方案,还盯上了已经同银行建立贷款关系的小微企业主,做起了“过桥”融资的生意。

在提供“过桥”融资业务的过程中,另有多位资金掮客建议企业主重新申请信用贷、经营贷进行资金周转,并且声称炒股、买房均可操作。此类行为不仅可能引发银行信贷环节出现金融风险,更是将企业主推入了高负债还款“漩涡”。

壹图网

“过桥贷”融资业务重出江湖

众所周知,银行贷款不能借新还旧、以贷养贷,在贷款到期后,企业主需要先行将贷款还清之后再继续申请贷款,若中途无法还清贷款怎么办?这时市场上就出现了“过桥贷”。

“您好,您若有融资需求可以找我”“我可以为您提供各类银行贷款操作”……近日,一些资金掮客、贷款中介再次活跃起来,通过电话向用户推荐各类贷款业务,在接到贷款推荐电话后,北京商报记者以小微企业主的身份向多位人员咨询,多位人员均表示,若资金周转困难,可以提供“过桥”融资服务。

何为“过桥”融资?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深入了解后发现,“过桥”融资也就是俗称的“过桥贷”,例如,企业主从银行拿到了一笔贷款项目,后由于资金缺乏无法还款,这时过桥资金提供方入场先行将资金进行垫付,等待企业主重新申请贷款,银行资金到位后过桥资金提供方退出,这便形成了一个周转过程。

“过桥贷”的目的就是让企业主在短时间内实现信贷续展,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即银行、借款人、过桥资金提供方。

北京商报记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需要办理一笔“过桥贷”缓解还款压力,一位资金掮客给记者出具了一套方案,由于有“过桥贷”需求的企业多数急于获得短期融资,因此其成本极高。假设用户在银行已经贷款30万元,还有40万元款项没有还清,但用户现在需要70万元资金周转,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会要求用户先将之前的贷款还清才可以进一步申请。

此时,先由过桥资金提供方将40万元提供给用户还清银行所欠款项,在贷款审批成功后再将过桥费返还给过桥资金提供方,剩下的钱就是用户所需资金周转的费用。

“‘过桥贷’垫资的费用为40万本金,借款一周的利息是3万块钱,这都是良心价。”这位人士说道。另一位人士也介绍,“一般情况下,操作‘过桥贷’的市场价不低,垫资金额越大,收取的利息费越高,100万的垫资金额在一个借款周期(一般为10天左右)收取8%的利息,大概是8万元左右”。

翻看公开报道可以看到,因过桥资金提供方垫付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后,企业主账户突然被查封,导致出现不良征信记录为由未能收回过桥垫付款项产生损失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一些银行员工利用自己银行员工的身份,在民间牵头“过桥贷”,谎称有客户贷款到期,需要借钱周转,从而实施诈骗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北京商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一些资金掮客、贷款中介在推荐业务的过程中正是利用了银行的信用背书,在电话推销过程中均向用户介绍自己为某国有大行、某股份制银行渠道部经理、信贷部门经理,但当用户进一步询问业务操作流程时,全部改称自己仅为贷款中介。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梁楠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部分群体等不及银行放款,选择过桥垫资加快交易进度,另外,与银行资金发放监管体系不完善也有一定关系,由于通过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机构,融资变得相对灵活,所以对于部分急需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由此快速获得资金支持。

助推贷款资金入楼市、股市

除了提供垫资服务之外,这些资金掮客也向不再符合申请新贷款条件的企业主提供解决方案。

“好多企业根本不符合再行申请新贷款的条件,我们就是让不符合申请新贷款企业申请到新贷款。”一位资金掮客介绍,“具体到操作流程来说,我们会先行给您垫资支付您未还款的费用,然后等银行征信刷新之后再重新给您匹配信用贷、经营贷等贷款,具体产品看您需要和银行审批情况,这样不仅能缓解您的资金周转问题,还能让您手里多一笔钱,服务费一般在银行放款金额的0.05%-0.1%左右。”

另有多位资金掮客也向北京商报记者提到了在“过桥贷”垫资操作过程中另行申请信用贷、经营贷周转的提议,且建议的申请金额均在企业主负债金额的2倍之上,也就是说,若此时企业主需要40万元资金用来周转,那么资金掮客便会推荐企业主再另行办理80万元左右的贷款,在无形中也推高了企业主的负债压力。

“过桥”贷款的“过”,可以理解为“过渡性”,也就是此类贷款的“期限短”的特征,在银行正规业务中,也存在“过桥贷”,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借款人所需融资的时间缺口。一位银行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银行也会针对企业主推出企业申请贷款服务,银行首先要向企业主了解为何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并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核部门,在企业主提供资金证明用途、资金过度的空白支票等一系列证明材料后才会发放贷款。

“‘过桥贷’事实上就是短期贷款,通常期限不超过半年,且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于购房和炒股。”上述银行人士说道。不过,在调查过程中北京商报记者咨询后发现,多位资金掮客均表示,匹配后的信用贷、经营贷等贷款均可以用来购房、炒股。但当记者追问如何避免被查时,却收到了“不便透露,和银行有合作”的回应。

梁楠进一步指出,这些资金流入股市,或将影响股市的稳定性,较大的资金压力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投资者,特别是散户入市的风险性,从而影响整个股市。对于楼市来说,“过桥贷”将产生一些投资性炒房需求入市,一定程度上会推高房价,提升了刚需及刚改群体的购房门槛,同时,“过桥贷”使得购房成本增加,购房者压力加大,风险系数更高。而对中小微企业来说,这种操作将影响政策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致使政策不能完全落实到保障对象身上,小微企业将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特别是在一些不可控因素下,如疫情等,企业生存压力将更大。

建立“黑名单”制度管控资金流向

在实际操作中,“过桥贷”往往可以解决部分企业融资环节的“燃眉”之急,但此类业务在为融资企业提供便利性的同时,确实存在着不容小觑的风险隐患,稍有不慎便会引发银行信贷环节出现金融风险。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银行来说,应严查“过桥贷”“接力贷”等贷款产品,做好贷后资金管理,对资金流向如实申报、如实核查,如果确定此类资金已经进入房地产、股市等领域,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资金的管控。同时对一些资金掮客、合作的贷款中介公司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并取消合作。

应高度警惕银行通过资金掮客、贷款中介参与的“过桥贷”业务引发的信贷风险。正如梁楠所言,银行对于贷款的发放,应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严查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及资金用途等,同时对于这种违规操作,建议制定并完善相关规定,查实查透,一经发现,严厉处罚。

北京商报金融调查小组

按揭房过桥贷款

作者:周军律师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

借款人到期还款困难,银行引入“过桥贷”还款,本望实现过桥贷收高利息,借款人无逾期,银行有续贷的三赢局面,谁知剧情反转,不但得代借款人还款,还丧失了原因有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这是怎么回事儿?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某银行向A公司发放了一笔房产抵押贷款,A公司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客户经理介绍张先生向A公司出借资金偿还贷款,并向张先生承诺,在A公司偿还贷款后银行将予以续贷,A公司会以续贷资金偿还张先生的借款,整个操作最多十来天,没有风险,过桥收益很高。

张先生不放心,该公司提供王先生和李先生作为保证人。张先生还是不放心,为确保出借资金能安全偿还,银行又为其出具了加盖部门章的承诺书,承诺A公司偿还贷款后保证将予以续贷,如果未续贷或客户到期未还款的,同意将A公司在银行的抵押房产解押后转抵押给张先生。

这种情形便是俗称的“过桥”(贷),屡见不鲜。银行继续了贷款业务防止了客户逾期,过桥贷款出借人获取了高额回报,借款公司得到了续贷资金还保住了信用,大家各取所需,实现三赢!

张先生在取得银行盖章的承诺书后,向A公司出借了资金,A公司如期向银行偿还了贷款,至此,一切都很正常。

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银行续贷没有批下来!

这下麻烦了,A公司到期未还款,张先生立即起诉了A公司和保证人,但并未追偿回全部资金。张先生随后以银行承诺代偿为由,由诉请银行代为还款。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和二审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银行承诺书为“债务加入”,判决银行应代偿剩余欠款。

虽然如此,按一般想法,银行代偿后,因为手中还有抵押物,可以起诉A公司和两保证人来追偿代偿的欠款,大不了拍卖抵押物,因此应无太大风险。

银行也以此为由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顺利判决A公司应偿还贷款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保证人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却认为,法律仅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并未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保证人追偿。因此,银行清偿债务后,向保证人追偿没有法律依据。

并且,保证担保具有从属性,主债权消灭,则保证担保一并消灭。因此,银行清偿债务后,张先生与A公司、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张先生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也同时消灭,银行并不能因此而取得对保证人王先生、李先生的追偿权。

最出乎意料的是,高院认为,此前因为A公司已经偿还了银行贷款,因此银行对A公司之前抵押的房产也丧失优先受偿权!

银行无法接受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但最终以同样理由被驳回!

也就是说,经此转换,银行的权利从之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变成了只能向A公司主张的追偿权。而此时的A公司早已成为空壳,这笔贷款将很难再追回!

本案涉及到的银行《承诺书》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性质,这和“债务转移”在法律意义上差异巨大,债务加入人在代偿后将无法向原担保人追偿!

些许不慎导致了上千万资产损失。

因此,周军律师建议,银行在要做“过桥”贷款时一定要谨慎,尤其是再迫不得已出具《承诺书》时慎之又慎,约定明确,以防“东屋未补西屋破,前帐未还后又拖”。

个人在代人还款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以防出现预料之外的风险。

如需进一步沟通,可添加微信18591880495咨询。也可扫码直接添加。

周军律师

任职于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工学、法学双学士学位,拥有银行、基金、证券、会计等多项从业资格证书。有丰富的投资并购、银行贷款,财富传承和企业管理经验。

擅长领域:国内、涉外民商事仲裁、诉讼与执行,公司治理与股权架构,投资并购与银行贷款,信托保险与财富传承,房产交易与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其他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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