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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可以还股东贷款吗(银行贷款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企业贷款应否可以叫投资经营者家人担保,下面是三随堂的斜杠生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可以还股东贷款吗

前几日,我发了个题为“一个民营企业家的心声”的短文,有几万读者阅读,其中有一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贷款银行要求企业家人签字担保是否合适,引起少部分读者的争议,想再聊聊。

站在银行的角度,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加上企业负责人的家人和其他股东担保,意图是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降低贷款风险,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贷款。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担保人追偿债务,从而减少损失。因此,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加上企业负责人的家人担保 ,银行似乎是符合贷款安全原则的。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用于企业经营,银行要求企业负责人的家人担保,企业实际上承担了这笔款的无限责任,这种行为可能会违反公司法。

在历史上,有限责任公司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在中世纪欧洲,商业活动日益繁荣,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城市开始设立商业法庭,对商业纠纷进行裁决。后来,这些商业法庭逐渐演变为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逐渐形成并被广泛采用,成为现代商业活动中最受欢迎的企业组织形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原因是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而股东则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可以降低股东承担的风险。这是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家成长,推动经济繁荣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投资企业是一项风险事业,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个非常必要的制度性安排。否则,许多人就会对无限风险望而却步,如此社会经济就无法得以发展。

有人说到,老板经营获利,全家享用,经营风险就得全家承担。但这就否定承担有限责任的必要性了。另外,银行要求企业家的家人被动承担风险,是不是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损害呢?

说到这里,有人会说,银行贷款合同是平等的,企业如果觉得不合理不合法,可以不贷。这话有理。但实际上平等吗。银行都这样处理,企业没得选择啊。企业经营过程中,有许多时候又是非贷款不可的。许多格式合同,常常是优势方主导的,本没有什么平等可言的。

再一个是,银行这样的做法,实际效果也不怎么样。大量的坏账还是有。原因是银行主要关注点在担保抵押,反而忽视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和预测,可能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还有人说,企业转移资产逃债情况不少,不严格担保怎么行。这种情况是有,但应对之法要有前提,必须合法合理。否则,像以暴制暴,不是现代社会的正途。

企业经营是一项风险事业,企业家要承担风险,银行作为参与方,也要承担风险。不能把自己的风险转嫁给无关方。大家都有这个意识,在此前提下,减少风险,这才是合理的逻辑起点。

银行贷款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开庭传票上明明写着下午两点开庭,结果2:10了法官才姗姗来迟。

“原告律师,开庭前你确认一下这个案子为什么还能起诉到法院,这种烂事你觉得该起诉吗?”女法官一进法庭,身形还没稳住就给原告代理人撂下这么一句。

原告代理人刚要回答,只见法官并没坐下,而是继续站着问道:“三十多万借款,自己从银行贷出来借给被告,自己还利息,十五年了才找借款人要,你觉得有人信吗?你收的律师费觉得心里能踏实吗?另外我也不会同意你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证据的请求。”

“民诉法没有规定未审先判的程序吧?”原告代理人有些恼火,压了压自己即将爆发的脾气,接着说道“有没有欠款,法庭问过被告了吗?万一他们还有点良心自己承认了呢?”

法官稍微一怔,脸上的阴云更浓重了。庭审按部就班地进行,到原告举证的时候,第一项证据刚出示,还没有等原告代理人说明证明目的,法官又一次发作:“你拿的这个是一套什么东西,这种没有盖章的记账凭证也能作为证据?你从哪里拿到的被告的记账凭证?”

“原告配偶生前在被告处负责财务工作,被告停止运营后经营场所不再租赁,本着负责的态度所有会计凭证均转移保存在原告配偶处。如果原告想造假,证据就不是这个状态了。另外原告的举证最终靠的是证据链,而不是孤立的某一页。”原告代理人语气沉稳。

“作为专业的代理人,你会整理证据吗?为什么叫一组证据,一组证据包含哪些你能说明吗?”法官继续质问原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就是这十页证据,如果法庭对证据的形式不满意,为了配合法院查清事实,我可以按照法庭的要求做调整,但是实质内容不会变,这样吧,为避免歧义,我把每一页读一遍,让书记员记上。”原告代理人苦笑,这是故意挑刺儿了,但是拿出只要能胜诉可以忍受一切刁难的态度不软不硬的回答。结果法官真的让书记员把每一页证据的内容记入笔录。

这个案子虽然不大,但是太长时间不及时主张权利、原告的证据取得比较特别,没有借条及借款合同,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借款的主要证据是被告的股东会决议,被告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要求被告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等问题庭审前仅凭着看案卷真的不容易理解。甚至是可能就会看蒙圈了。但是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把二十多组证据举证完,一步步破解谜团,并把一份份证据扣起来形成一个让人信服的证据链。

随着庭审的向前推进,法官慢慢回归了“平静”。

一个月以后的一个下午,原告代理人突然收到这个案子主审法官的电话,法官耐心询问了几个问题,并且明确希望代理人补充说明资金的流水问题。代理人知道,这是个死扣,法院不调取,自己根本搞不全,银行方面早就落实了,时间太久,客观上也没法提供具体流水了。本着尊重法庭的态度,再次找到银行努力,最终获得了两份当年的贷款审批表,但是银行未予以盖章。代理人只能拿着这两份审批表和法院耐心沟通。

一周后,原告及代理人收到胜诉的判决,又过了三个月,案件执行完毕。

这个案子开庭前法官的态度和最终判决结果反差极大,审理前法院知道结果吗?其实我就是那个忍辱负重的代理人,后来想想,法官前期的表现很可能就是觉得这个案子比较复杂故意给我压力以便于察言观色。这个法官是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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