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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和组合贷区别)

贷款知识 福建日报 原创

明起,福建两地可办理“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下面是福建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

“省内跨中心冲还贷”扩圈啦

近日福建又有两地宣布

9月21日起正式上线“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

来看详情

泉州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部署,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自9月21日起,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正式上线“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

原来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简称冲还贷业务)只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贷款所在地均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及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办理。“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上线后,将冲还贷业务的申请对象拓展至在福建省内(除厦门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贴息(组合)贷款的职工,其主贷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缴存地在本省内(除厦门外)的,均可在公积金缴存地的服务大厅办理“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不同公积金中心可办理对象范围有所差异,请以当地公积金中心公布为准。)

例一:

李先生及其配偶在福州办理了一笔公积金(组合)贷款。今年10月,李先生因工作调动,公积金缴存地由福州变更为泉州,他的冲还贷状态变更为撤冲。李先生可携带相应材料前往泉州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用于偿还在福州办理的公积金(组合)贷款。

例二:

张先生及其配偶在泉州办理了一笔公积金(组合)贷款并开通了冲还贷业务。今年10月,其配偶因工作调动,公积金缴存地由泉州变更为福州,配偶的冲还贷状态变更为撤冲。其配偶可携带相应材料前往福州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办“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用于偿还在泉州办理的公积金(组合)贷款。

该业务在原有冲还贷业务基础上进行了升级,打破地域限制,突破技术壁垒,拓宽冲还贷业务受益群体,有效解决了贷款职工家庭成员因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分属不同公积金中心,无法办理委托还贷业务的难题,大大减轻了贷款职工家庭还贷压力。

公积金缴存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和还款代扣卡原件到泉州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窗口均可办理“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每月15日,系统将根据借款人上月在委托银行的贷款还款金额,自动清分并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以转账的方式直接划入还款代扣卡内用于抵还贷款。值得注意的是,该业务目前仅支持线下办理。在主借款人未办理“冲还贷”业务的情况下,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办理“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

宁德市

9月15日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开通“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的通知

宣布自9月21日起

正式上线“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

要点解读:

一、哪些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办理“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

职工申请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缴存在宁德中心;

2.缴存职工为该笔贷款的主贷人或配偶;

3.在省内(厦门暂未开放)其他公积金中心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已偿还首期贷款本息且当前无逾期。

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为主贷人的,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职工为配偶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三、业务申请后什么时候生效?

“冲还贷”业务在签约完成后的次月生效。

四、申请人不是主贷人,可以单独申请吗?

该业务需主贷人已办理“逐月冲还贷”,配偶方可申请。

五、在宁德申请办理的,划款时间是以宁德为准吗?

划款时间以贷款中心“冲还贷”日期为准。例如:李先生现在宁德申请办理泉州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划款时间是以泉州中心“冲还贷”划款日期为准,为每月15日。

六、可以同时办理“还本金”业务吗?

因贷款属地不在宁德,系统尚未实现跨中心还本金功能,不能同时办理“还本金”业务。

七、异地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也可以一起冲转吗?

“冲还贷”签约时,以缴存地中心的提取规则为准,在宁德中心缴存的职工申请“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时可同时冲转商业贷款本息。

八、若因工作变动办理个人账户转移,该业务仍会执行吗?

情形一:办理宁德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账户转移的,如:工作地由福安市变动为福鼎市,则该业务不受影响,继续执行。

情形二;办理福建省内(厦门暂未开发)个人账户转移的,该业务将停止,缴存职工可到新缴存地中心重新申请。

情形三:办理省外个人账户转移(异地转移接续)的,该业务将终止。

九、线上可以办理该业务吗?

该业务暂仅支持缴存职工到当地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据悉,此前

省直、福州、莆田、漳州、

龙岩、平潭等地

也已开通

“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

来源:东南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栏目:头条,热报

贴息贷款和组合贷区别

齐鲁网9月26日讯9月25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同时规定,除当日交易房屋外,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以及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1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通知明确,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无申请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视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已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合计有1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以下情况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依据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除当次交易房屋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本次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1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

调整提前偿还贷款政策

提前偿还贷款的,由正常还款满6个月、还款金额不低于月还款额的6倍,调整为还款金额不低于当期月还款额,不再对正常还款时间及提前还款次数进行限制。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

取消其1~5年公积金贷款资格

《通知》指出,严格执行征信审核标准,严格执行《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办法》(济住字〔2012〕29号),对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严格按程序予以退回。认真落实诚信黑名单惩戒措施,按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济住字〔2016〕44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黑名单实施细则》(济住字〔2017〕98号)有关规定,对于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1~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本通知自2018年9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商品房(一手房)依据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存量房(二手房)依据契税缴纳时间,在2018年9月28日(不含)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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