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贷款利息,下面是白工说造价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多久算长期贷款
1、建设期贷款利息(长期贷款利息)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计算中,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原则:在总贷款分年均衡发放的前提下,当年贷款按半年计息,上年贷款按全年计息,建设期只计息不还息,运营期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上年末累计贷款本利和+本年贷款数/2)×年利率。
重点: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与价差预备费计算一样需分年计算,再汇总。
备注:固定资产原值中在融资前分析中(投资现金流量表)不含建设期利息,在融资后分析中(资本金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建设期贷款利息。
2、建设期贷款利息的偿还
在建设期不用偿还,运营期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偿还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等额本金法:等额还本,利息照付。
(1)利息=当年期初借款余额×年利率。
当年期初借款余额=上一年期初借款余额-上一年已还本金,运营期第一年为建设期贷款本利和。
(2)本金=当年期初借款余额/还款年限。
2)等额本息法:等额还本付息。
(1)利息=当年期初借款余额×年利率。
本利和=当年期初借款余额×(1+i)n*i/[(1+i)n-1]=P(A/P、i、n)。
(2)本金=本利和-利息。
3)最大偿还能力法:用最大资金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
用于偿还利息与本金的资金为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净利润与利息支出,这里的利息是建设期与运营期发生借款的所有利息即:建设期贷款利息、运营初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运营期临时借款利息。
满足最大偿还能力的条件如下,否则需要临时借款偿还本金:
折旧费+摊销费+净利润+利息支出≥本息
营业收入+补贴收入-经营成本-附加税-所得税≥本息或
折旧费+摊销费+净利润≥本金
说明:
流动资金贷款,全年计息还息、本金在运营期最后一年偿还。
临时借款,当年不够偿还贷款本金时,才发生临时借款用于偿还本金,年末借款,下年年末还本付息。
临时借款金额=本金-(折旧费+摊销费+净利润)。
商业银行几年算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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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关于折现率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计算长期应收款时折现率选取差异较大,如钦州发电项目为22.5408%,宜宾发电项目折现率为8.0000%。
计算预计负债时,发行人以各项目投入运营时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折现率。
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项目签署时间、合同的具体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项目折现率选取情况等,说明计算长期应收款和预计负债时不同项目折现率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项目签署时间、合同的具体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项目折现率选取情况等,说明计算长期应收款和预计负债时不同项目折现率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一)计算长期应收款时不同项目折现率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报告期运营的各项目长期应收款折现率选取依据情况2021年1月1日前,发行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将保底的垃圾(或污水)综合处理服务费中的投资本息和投资回报之现值确认为该项目的长期应收款,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以摊余成本列示。发行人BOT、TOT项目均以项目报酬率作为计算确认长期应收款的折现率,对特许经营期内保底垃圾处理量中的投资本息和投资回报进行折现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报酬率,主要系以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的投资回报率,及各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发行人投资运营的卫生填埋、全焚烧、污水处理等项目计算确认长期应收款时,使用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投资回报率计算的特许经营期内保底垃圾处理量中的投资本息和投资回报现值之和,大于项目投资总额,因此以项目投资总额与特许经营期内保底垃圾处理量中投资本息和投资回报现值总额相等时的内含报酬率(高于协议约定的投资回报率)作为折现率。
而发行人2016年投运的钦州发电项目,作为发行人的第一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于特许经营权协议未对投资回报率进行明确约定,会计处理确认长期应收款时,以前期投运时间接近的郫县二期、蒲江项目和什邡项目二期的平均折现率22.5408%作为长期应收款的折现率;宜宾发电项目为投资运营的第二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的投资回报率作为长期应收款的折现率;内江发电项目为发行人投资运营的第三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未约定投资回报率,选用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作为长期应收款的折现率。
2021年1月1日前,发行人运营的BOT、TOT项目折现率确认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 模式
处理 工艺
项目签署 时间
项目投运时间
合同的具体约定
合同利率
折现率的选择依据
项目实际采用的折现率
什邡项目一 期
TOT
全焚烧
2003.12.05
2004.10
长期贷款利率I=5.5%;年平均投资收益为4%
9.50%
使用合同利率折现后,折现金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故使用项目内含报酬率做为金融资产的折现率。
15.7596%
郫县二期
BOT
全焚烧
2005.12.26
2008.10
i=7%;投资回报率S=6.5%
13.50%
20.7696%
广汉项目
TOT
卫生填埋
2008.07.09
2010.05
财务成本i=8.613%(按中国人民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7.83%上浮10%计取);投资回报率S为6%
14.613%
18.0240%
蒲江项目
BOT转托管
卫生填埋
2009.11.06
2010.09
年综合投资回报率10%(含资金利息、财务成本、投资回报,其中投资回报3.5%)
10%
24.9336%
什邡项目二 期
BOT
全焚烧
2010.09.28
2011.10
年资金利息i=5%;年投资回报率S=5.5%;年综合回报率10.5%
10.50%
21.9192%
罗江污水项 目
TOT
污水处理
2011.9.28
2011.11
年资金利息i=7.05%;年投资回报率S=8%
15.05%
19.7604%
筠连项目
TOT
卫生填埋
2009.5.15
2012.02
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特许经营期为13年。经双方协商确定垃圾综合处置费66元/吨(含直接处置成本、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直接处置费为每吨28元)注1
8.95%
13.8744%
钦州发电项 目
BOT
焚烧发电
2010.10.21
2016.04
合同未约定投资回报率
/
前期投运的其他BOT项目的平均折现率注2
22.5408%
宜宾发电项 目
BOT
焚烧发电
2014.12.12/2016.12.21
2017.08
按照投资回报率8%计算,确定生活垃圾处置费单价(2016.12.21补充协议约定)
8%
合同利率
8.00%
内江发电项 目
BOT
焚烧发电
2010.11.25
2020.01
合同未约定投资回报率
/
合同中未约定投资回报率,可研报告中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与前期投运
8.1200%
的宜宾发电项目差异较小,因此采用可研利率。
注1:筠连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中未直接约定投资回报率,根据其他合同条款,推算得出综合投资回报率为8.95%。
注2:钦州发电项目折现率计算过程及折现率变动影响情况如下。
2016年投运的钦州发电项目,作为发行人的第一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于特许经营权协议未对投资回报率进行明确约定,会计处理确认长期应收款时,以前期投运时间接近的郫县二期、蒲江项目和什邡项目二期的平均收益率22.5408%作为长期应收款的折现率。
钦州发电项目折现率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经营模式
月内含报酬率 ①
年内含报酬率 ②=①*12
垃圾直接处置费用(元/吨) ③
投资本息和投资回报(元/吨) ④
垃圾处置费单价(元/吨) ⑤=③+④
投资本息和投资回报占比 ⑥=④/⑤
郫县二期
BOT
1.730800%
20.769600%
42.33
61.63
103.96
59.2824%
蒲江项目
BOT
2.077800%
24.933600%
35.00
168.71
203.71
82.8187%
什邡项目二期
BOT
1.826600%
21.919200%
45.00
78.16
123.16
63.4622%
合计(A)
5.635200%
67.622400%
205.5633%
平均数(B=A/3)
1.878400%
22.540800%
68.5211%
综上,钦州发电项目月折现率取1.8784%,年折现率取22.5408%。
如果按照发行人投资运营的第二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宜宾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回报率8%,作为钦州发电项目的折现率,对报告期经营成果影响测算如下:
A、对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划分的影响单位:万元
项目
折现率
建造成本金额(截至2020-12-31)
金融资产金额
无形资产金额
无形资产摊销(年)
年保底现金流
假设的折现率
8.0000%
23,796.42
14,144.56
9,651.86
321.73
1,817.70
实际采用的折现 率
22.5408%
23,796.42
5,518.52
18,277.90
609.26
1,817.70
B、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单位:万元
年度
折现率
保底现金流 ①
金融资产本金回收②
无形资产摊销③
影响损益金额(不考虑税) ④=①-②-③
损益变动金额
2020年度
8.0000%
1,817.70
159.34
321.73
1,336.63
132.13
22.5408%
1,817.70
3.93
609.26
1,204.50
—
根据测算,钦州发电项目长期应收款的折现率若使用发行人投资运营的第二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宜宾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回报率8%,则发行人2020年度利润总额增加132.13万元,对应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为0.91%,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2、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长期应收款折现率比较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长期应收款折现率选取情况如下:
同行业公司
折现率选取
信息来源
绿色动力
当期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绿色动力招股说明书
伟明环保
未确认金融资产,不适用
-
三峰环境
未确认金融资产,不适用
-
上海环境
折现率区间:5.34%-8.92% 混合模式下,加权资本成本法;金融资产模式下,内含报酬率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国天楹
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确定,经计算后,折现率取9%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圣元环保
未确认金融资产,不适用
-
旺能环境
未确认金融资产,不适用
-
军信环保
内含报酬率
《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中兰环保
未确认金融资产,不适用
-
如上表所示,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选取折现率时区分了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发行人全焚烧和卫生填埋BOT项目均为金融资产模式(只确认金融资产,不涉及无形资产确认),如果采用特许经营权约定的投资回报率,折现后金额将超过项目投资总额,而采用内含报酬率,与上海环境、军信环保选取折现率的方法一致;发行人焚烧发电BOT项目均为混合模式(既确认金融资产,又确认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权协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约定的投资回报率8%-8.12%作为长期应收款折现率(钦州发电项目除外),折现率与同行业公司绿色动力、上海环境和中国天楹基本相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发行人在确定金融资产折现率时,应当考虑所有合同条款。
因此,发行人根据各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具体情况确定长期应收款的折现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二)计算预计负债时不同项目折现率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约定的运行能力或在移交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之时保持约定的使用状态,公司在项目投入运营时,即需要开始预计未来将发生的更新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发行人各项目预计的更新支出由于未来将发生更新支出的时点与项目投入运营时点相隔时间较长,故预计负债初始计量时,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选择能代表货币时间价值的折现率将预计支出的现金流折现后在项目投入运营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发行人以各项目投入运营时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未来将发生更新支出折现为现值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1、各项目特许经营期限、预计负债折现率情况项目
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年)
预计负债折现率
项目投运时间
项目投运时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郫县二期
20
7.74%
2008年10月
7.74%
什邡项目一期
20
5.76%
2004年10月
5.76%
蒲江项目
8
5.94%
2010年9月
5.94%
宜宾项目
30
6.12%
2005年8月
6.12%
长宁项目
15
6.12%
2005年1月
6.12%
高县项目
11
7.11%
2007年4月
7.11%
南溪项目
15
6.12%
2008年12月
6.12%
什邡项目二期
25
7.05%
2011年10月
7.05%
罗江污水项目
20
7.05%
2011年11月
7.05%
筠连项目
13
7.05%
2012年2月
7.05%
钦州发电项目
30
4.90%
2016年4月
4.90%
钦州发电项目二期
30
4.90%
2022年2月
4.90%
宜宾发电项目
21
4.90%
2017年8月
4.90%
宜宾发电项目二期
17
4.90%
2021年10月
4.90%
内江发电项目
30
4.90%
2020年1月
4.90%
邓双发电项目
27.42
4.90%
2021年2月
4.90%
随州发电项目
29.08
4.90%
2021年6月
4.90%
2、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预计负债折现率选取比较情况公司名称
折现率选取依据
海诺尔
项目投入运营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绿色动力
未就设备未来大修更新支出确认预计负债
伟明环保
折现率为8%;①根据公司长期贷款合同利率作为基础,同时考虑公司其他财务融资费用后综合作出。②参考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其中建议垃圾发电行业建设项目的资本金税后财务基准收益率为8%。
三峰环境
预计负债所使用的折现率为8%,主要参考公司借款利率和融资费率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其中建议垃圾发电行业建设项目的资本金税后财务基准收益率为8%)确定。
上海环境
未披露
中国天楹
未就设备未来大修更新支出确认预计负债
圣元环保
近期人民币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
旺能环境
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军信环保
折现率参考各项目长期借款实际利率为折现率
中兰环保
公司在实际发生维护费用时,将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如上表,同行业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在确定预计负债折现率时,均考虑了贷款利率,与发行人预计负债折现率的确认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各项目采用金融资产模式或混合模式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后续计量的具体标准及会计处理方法;检查特许经营权合同,分析合同相关条款与会计处理是否一致,确认发行人BOT、TOT项目的基本信息与折现率。
2、查阅《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文件,复核发行人BOT、TOT特许经营项目折现率选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
3、获取并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运营项目长期应收款与预计负债折现率的选取情况。
(二)核查意见
发行人计算长期应收款和预计负债时,不同项目折现率选取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要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运营项目折现率的选取和会计处理方式无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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