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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小额贷款老板是谁(维信卡卡贷上征信吗)

贷款知识 光明网 原创

缴纳保证金、刷银行流水……这伙人诈骗280万元,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维信小额贷款老板是谁

6月16日上午

黑龙江高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通报了

过去三年全省法院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并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

都是些什么案子?

都用了哪些诈骗花招?

一起去看看吧

曾某某等10人诈骗案

【案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刑初68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以厦门市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并在缅甸建立窝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加被害人为好友后,引诱被害人参与该犯罪集团操控的网站进行所谓的“博彩”。在被害人投注少量资金并中奖、提现后,不断引诱其增加投注资金,待被害人投注较大资金时,通过赌博网站后台控制不予提现,以骗取钱款。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对9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1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等10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趋呈现跨国境、集团化作案特点。本案被告人在境外组建犯罪集团,发布信息、维护网站、聊天引诱、转移提现等,各有分工,配合作案。涉案被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并且以赌博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参与投注,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恶劣,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苏某某等9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买卖身份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号】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刑初305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苏某某等6人在缅甸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假借投资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QQ、微信发布虚假小额贷款信息,以办理小额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刷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理由,骗取126名被害人向苏某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转账汇款。此后苏某某等人将所骗赃款转移境外提现,诈骗金额280余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为苏某某等人诈骗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收取29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账户为苏某某等人转账、套现63万余元,个人获利6000余元。

被告人肖某某贩卖给苏某某等人非本人身份证6张,银行卡6张,非法获利3000元。公安机关另扣押肖某某非本人身份证14张、银行卡65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的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也不断滋生蔓延,为切实取得治理实效,必须要抓金主、铲窝点、打平台、断资金,开展全链条打击。本案在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同时,也对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两卡”支持、转账洗钱的犯罪分子打出组合拳,坚决斩断犯罪关键链条,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方位打击。

孙某等9人诈骗案

【案号】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3刑初63号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活动,成立“中华紫薇兴农慈善基金会”,对外宣传该基金会系国家扶持项目,如会员发展到5万人,国家将放款5千亿元。入会需交纳12元会费,项目达到5万人后即可解冻,每名会员可以分得5万元;也可按每股102元入股,入股后将获得巨额分红。被告人孙某等9人先后加入该基金会,并在明知该基金会系诈骗组织的情况下,积极组建微信群发展会员,并在微信群内宣传该项目,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入会费、入股费,帮助该基金会骗取23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等9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孙某等9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判处各被告人七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打着低投资高回报的幌子,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所涉领域越来越新颖,也更具迷惑性。本案被告人即披上“慈善基金会”“国家扶持项目”的外衣行骗,看似“高大上”,吸引了为数不少的投资人上当受骗,损失惨重。本案的裁判结果,提示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投资观,切勿被各类花哨的宣传冲昏头脑,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王某某等5人诈骗案

【案号】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5刑初41号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购买大量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盾及工商执照等信息,在网络上注册具有扫码收款功能的商户。组织人员以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商户为目标,拨打商户电话虚构订餐事实,与被害人聊天谎称通过微信付款骗取被害人微信付款码,之后使用具有扫码功能的商户APP将被害人微信中的钱款转移至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王某某等人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千余起,诈骗金额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快递、外卖业务增长迅速,便利了百姓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成为个别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本案被告人通过拨打商户电话虚构订餐事实,骗取对方微信付款码,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案次数多,数额大,在侵害商户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外卖餐饮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利于经济发展,应予依法惩处。

邓某诈骗案

【案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刑初2号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邓某为偿还大额债务及个人生活消费,向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学生发布信息谎称从事民间贷款业务,以让大学生做网络贷款兼职并支付好处费为诱饵,诱使邹某某等47名在校大学生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118万余元,交给邓某使用。因无力偿还到期贷款,邓某又通过邹某某等20名在校大学生在刘某、张某某处合计借款61万余元。案发前,邓某偿还网络贷款平台、刘某、张某某部分贷款。邓某通过上述手段合计诈骗10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典型意义】

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相对不足,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侵害对象。本案被告人以网络贷款兼职为幌子,以支付好处费为诱饵,诱骗数十名大学生网络贷款或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所借款项供被告人个人使用,严重侵害了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并可能对其家庭、学业和前途造成不良影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净化校园环境、维护大学生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具有积极作用,也警示广大学生远离“校园贷”类犯罪。

马某等8人诈骗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3刑初6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等人以“药品销售”公司模式组建诈骗集团,在网上购买六味地黄丸、牛黄上清丸、槟榔十三味丸等药品,拆掉原包装重新包装。后通过互联网获取购买过保健品的人员信息,冒充北京301医院教授、主任、院长等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能治疗被害人所述之病,将重新包装的普通药品,以北京301医院特效药名义推销给被害人。马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235起,诈骗金额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等8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生病本来就给人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不法分子偏偏乘人之危,利用人们急于治病的心理,大发不义之财。本案被告人非法获取他人购药信息后,冒充医生给被害人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将不具备宣传功效的普通药品伪装成价格高昂的特效药进行销售,既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延误正规治疗,影响他人健康,带来次生危害。本案的裁判结果,提示广大病友,不要轻信电话推销,应到正规医院、药店寻医问药,以免“雪上加霜”。

卞某某诈骗案

【案号】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4刑初15号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被告人卞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多次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将事先在网上搜索的口罩图片、视频发送给6名被害人,骗取其信任。6名被害人多次向卞某某微信转账23万余元。卞某某收到货款后,拒绝向被害人发货及提供快递单号,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名义进行诈骗,应予从重处罚。判处卞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犯罪分子利用防疫物资名义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布疫情防控物资的虚假信息,利用公众对防疫物资的急需心理和恐慌心理,骗取他人财物,既侵犯了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同时也给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切实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社会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朱某某等3人诈骗案

【案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刑初88号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在网络淫秽平台直播间投放内容为添加微信好友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广告,吸引被害人主动添加被告人控制的微信账户为好友。朱某某等3人在与被害人聊天过程中,以下载淫秽视频软件、购买永久会员、激活会员账户、支付押金、退款故障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向其控制的微信账户付款。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有分有合,以上述手段诈骗27人,诈骗金额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社会上个别人员的不良嗜好和低级趣味往往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可乘之机。本案被告人即是以观看淫秽视频为诱饵,吸引被害人转账汇款。此类犯罪虽然数额不大,但社会导向不好,危害不可小视。本案的裁判结果,既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同时也警示个别人员戒除不良嗜好,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不给违法犯罪提供滋生土壤。

蒙某某、谢某某诈骗案

【案号】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1刑初33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2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分子盗取被害人秦某某女儿的QQ号,冒充其在国外读书的女儿,称其学校薛教授父亲病重,要求秦某某将钱汇至指定账户,秦某某遂汇款15.65万元。被告人蒙某某、谢某某系帮助该团伙提取诈骗钱款的人员,二人从上述钱款中帮助提取赃款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现,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帮助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其从相关账户中提取赃款,依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这种帮助行为,虽然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但给犯罪得逞、赃款转移提供了便利条件,给司法机关抓捕罪犯、追赃挽损增加了难度,同样需要予以严厉打击。

刘某某诈骗案

【案号】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刑初111号

【案情简介】

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QQ在群聊中发布代购火车票、房屋出租、招聘兼职、招嫖等虚假广告信息,诱骗17名被害人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所谓的“代购费”“定金”“押金”等。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某到案后供认犯罪,主动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衣食住行的很多事项都可以借助网络完成。本案被告人借助购票、寻租、求职等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涉事项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数额虽然不大,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突出刑罚惩戒功能,加大对电诈犯罪的打击力度。2019年以来,共审结生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335件921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76人,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272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拘役476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特约记者:李伟

本台记者:苏鑫

来源: 黑龙江交通广播

维信卡卡贷上征信吗

“今年年初,我在卡卡贷上借了3万元,前几个月还款时都没有问题,没想到这个月却出了岔子。”武汉的沈清(化名)提起自己这两天的遭遇,有些心烦意乱。

沈清是借贷平台卡卡贷的老用户,她选择将3万元分两年共24期还清,每个月16号是最后还款日。

“我总是在15号就把1625元准时存进和卡卡贷APP绑定的银行卡里,等着系统自动扣款,一次也没晚过。”沈清说。但12月15日,她像往常一样存完钱,第二天早上没有等来成功扣款的通知,却等来了一条通知其逾期的短信。

十分珍惜信用的沈清难以接受这个结果,她实在想不明白,为何自己提前存了钱,系统却没有按时扣款。“莫名其妙产生了逾期,谁该负这个责任?谁能为我消除不良影响?”沈清有一肚子疑惑,却找不到人来回答。

有钱不扣导致逾期

公开资料显示,“卡卡贷”是维信金科集团旗下的一款移动互联网贷款服务平台,它专注于信用卡余额代偿服务。简单来说,就是卡卡贷将用户的信用卡欠款还清,然后用户向卡卡贷平台分期还款。自去年4月上线以来,卡卡贷已累计拥有100多万注册用户。

沈清早在去年就使用过卡卡贷,在还款时从未遇到类似问题,她向法治周末记者出示了近期收到的逾期通知短信,只见这条短信来自一个私人手机号,其内容除了通知沈清逾期外,还表示将沈清的逾期记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相关征信机构,并称:“如无法联系到你,将通过家属亲友来协助你处理。”

得知系统没有自动扣款后,沈清又尝试了主动还款的方式(而不用等待系统扣款,即时到账),但是依然无法操作。无奈之下,沈清开始拨打卡卡贷客服电话,希望能解决该问题,尝试多次也没有能联系到客服。

气愤之余,沈清把经历发在了21CN聚投诉网站上,这时她才发现有几十位借款用户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

在投诉后,沈清很快收到了一条短信,对方只是通知她“欠款已经扣了”,但当沈清追问逾期是否会带来额外的费用、甚至信用受损等问题时,对方再也没有给她回复。

“如果这次逾期记录进入了央行征信记录,那对我以后贷款买房是不是有影响?这种情况明明是卡卡贷的问题,为什么要我承担?为何卡卡贷没有顺畅的沟通渠道,所有的通知都来自一个私人电话号码?”沈清有一肚子的疑问和困惑,却不知道能找谁去询问。

黑龙江牡丹江的张恒(化名)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己在卡卡贷上借款13000元,在12月12日当天想提前一次性还清,但操作了4次都提示失败,最后导致订单被锁定,无法进行任何操作。无奈之下,张恒也选择了到网上发帖投诉。

张恒表示,之后有客服联系过自己,但即使如此依然无法提前还款,一直到12月18日还款日,张恒才可以分期还款。“分期还款就可以,但提前一次性还款就不行,不知道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但肯定软件是有问题的。”张恒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逾期费用一天达上百元

“还款时卡里的钱已经被扣了,但系统依然提示还款失败,这是怎么回事?”“卡内有余额却不扣款,现在工作人员打电话要多还100多元逾期费用,合理吗?”……法治周末记者发现,沈清和张恒的遭遇并非个例,在卡卡贷百度贴吧、21CN聚投诉、QQ群中,都有不少借款用户吐槽自己的遭遇。经记者粗略统计,这些问题集中发生在11月份和12月份。

但与沈清和张恒不同的是,不少用户至今都没有和客服取得联系,有的用户在无法成功还款后产生逾期,还不得不缴纳因逾期产生的相关费用。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卡卡贷上逾期将会产生两项费用:逾期罚息和扣款失败违约金。逾期罚息每日收取本金和利息总和的0.1%,而扣款失败违约金的数额则是100元。

“目前,我逾期一天,产生的费用是130多元。”在一个卡卡贷还款用户的QQ群里,一个不愿具名的借款用户表示,自己的卡卡贷APP显示,每月18日分期还款,但12月18日存钱到绑定的银行卡后,19日系统才自动扣款,导致逾期一天,产生相关的费用共计135元。

但该用户更加担心的是,如果19日当天再把逾期费用存到银行卡,系统又没有扣款,是否又会产生新的逾期。“如果真的这样循环下去,真不知道要怎么解决?”该用户表示。

为何卡卡贷会集中出现用户无法成功还款的问题?由此产生的逾期等费用是否该由用户负责?带着各种问题,记者通过卡卡贷官方网站的客服电话、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和对方取得了联系。

12月19日,卡卡贷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该负责人表示,卡卡贷平台使用的是第三方银联代扣系统,只要用户提前向绑定的银行卡中存款,系统就会按时扣款。有的用户APP之所以显示没有扣款,或者实际已经扣款,但显示还未还款,一方面原因是存在时间差,后台已经对其扣款,还款进行了记录,但APP上并未及时更新;另一方面原因是第三方银联代扣系统最近升级、更新比较频繁,卡卡贷也因此收到了影响。

“所以尽管APP上显示逾期,但实际上这些用户并没有逾期,其不用为逾期承担相关的费用,个人信用不会受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

不过该负责人坦承,不排除一小部分用户确实会因此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要求用户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账户在还款日前确实还有还款额;再通过后台核实,只要情况属实,我们会退还用户因逾期产生的相关费用。”上述负责人说。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有部分用户选择提前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最后没能成功的原因跟银行也有一定关系。

“银行给我们平台设定了限额,比如,建设银行的限额是5000元,如果有的用户想通过建设银行卡一次性还清2万元的贷款,就会失败。”该负责人表示,最近卡卡贷用户量暴增,客服人手不足,因此,在一些问题上没能跟用户顺畅沟通,造成用户担忧,未来会着手解决相关问题。

平台不一定是责任方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邓建鹏认为,借贷平台的借款用户如果确实在还款日之前作出了还款行为,但最后没有能成功还款,由此产生的逾期,用户不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讲,借款的用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他应当举出证据来证明他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进行了还款,比如,提前将钱存进绑定的银行卡等待系统自动扣款等,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系统显示没有成功还款,那么责任就不在这名用户。”邓建鹏说。

不过邓建鹏指出,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确定谁该承担责任,还需进一步分情况讨论。

“不能说通过平台还款失败,就是平台的责任。因为这其中涉及不同的系统,比如说,到底是银行的系统出了问题,还是第三方支付系统出了问题,又或是平台跟系统的合作方出了问题?这些都要弄明白后,才能确定谁该为此负责。”邓建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除此之外,邓建鹏还表示,对相关责任进行分析认定,用户和平台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是重要的参考。“合法合理的规定应该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借款人在还款日期无法按时还款,用户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由于系统问题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借款人是不需要承担逾期带来的罚息、手续费等内容的。”邓建鹏说。

不过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卡卡贷的平台用户注册协议中,并没有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规定。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则认为,若用户按时还款却因种种原因没能成功,平台方就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比如,退还用户逾期费用及该笔费用产生的利息,消除逾期给用户带来的信用影响。

梁宏刚还认为,对于借贷类的平台,用户应当慎重选择,在关注平台的实力、资质之余,还要在用户注册环节,关注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

“很多平台在注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上规避自身义务,导致用户维权较难。”梁宏刚表示,用户和平台之间应当属于合同关系,一旦履行不到位,主要还是违约责任,如果宣传与实际履行不符,以及有没有履行能力,甚至会涉及欺诈或诈骗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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