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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和担保人都跑了(贷款人找不到担保人会承担什么责任)

为别人做借款担保,借款人跑路的,担保人要还钱吗?,下面是法妞问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人和担保人都跑了

《担保法》规定,贷款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冻结工资等方式。

网友咨询:

我为一个朋友做了借款担保,大约总计约30万,开始不久他却跑了,音信皆无,借给他钱的人纷纷找我,要我还钱,可是我又承担不起,搞得我焦头烂额,我又该怎么办呢?我能否告他诈骗把他通缉?

北京甘华律师事务所井欣律师解答:

担保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如果再担保合同上没有注明是一般担保那么推定为连带担保,一般担保必须是债主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才能找担保人清偿。

连带担保是只要债权到期就可以找担保人清偿了,但是最终担保人清偿后都可以找债务人清偿。现在你应该做的是找到债务人,特别是看牢他的财产,特别是房子等不动产。

井欣律师解析:

借款人跑了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跑了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担保人要依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借款到期之后,出借人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出借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但是要注意在一般担保需要先起诉贷款人没有能力清偿才能起诉担保人。连带担保的情况下是可以任意起诉的,双方连带责任。如果只起诉了担保人一定要要求追加贷款人做共同被告,这样执行的时候可以提供贷款人的财产线索,尽量避免自己的财产先被执行。

井欣律师补充:

借款担保人具体有哪些责任?

借款担保人要为其担保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如下:

(一)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北京甘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十余年,擅长处理公司股权纠纷、房产、合同、侵权等民商案件,在股权转让领域处理了多起隐名股东纠纷、股权善意取得纠纷、无处分股权无效纠纷等热点有代表性的案件。

贷款人找不到担保人会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情况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借款时

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但若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

担保人能否以此为由

免除保证责任呢?

下面请看

河南省商城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1

2017年9月14日

和2018年4月12日

张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

先后两次向周某

借款30万元和20万元

并出具借据两份

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

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

表示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周某依约向张某转账共50万元

2019年1月1日

双方经对账后确认

张某已偿还周某借款20万元

利息也按约支付到2018年12月底

后周某多次找张某

索要借款及利息均联系不上

经打听得知

2019年2月1日

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周某遂要求沈某承担保证责任

沈某声称张某涉及刑事案件

自己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周某无奈遂将张某、沈某

一并诉至法院

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2

法院审理认为

合同效力的认定

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本案中张某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并不必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

及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涉借贷并未纳入刑事案件范畴

且该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亦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

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

认定构成犯罪为由

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

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

尽管张某涉嫌刑事犯罪

但周某在与其签订借贷合同时

对其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也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借贷的情形

该借贷合同不存在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沈某作为担保人

自愿在借贷合同上签字

理应承担保证责任

若担保人因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

而免除担保责任

明显违背担保制度设立的

初衷和目的

法院依法判决

张某偿还周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沈某对该借款及利息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3




张杰 信阳中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现实生活中

刑民交叉案件比较常见

本案中借款人张某

虽然已被刑事立案

但该案涉借款

并未纳入刑事案件的范畴

张某在此之前签订的

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且在签订案涉借贷合同时

出借人周某

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

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形

也没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该案涉借贷合同应当有效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担保合同亦必然有效

故出借人周某诉请

担保人沈某承担保证责任

理应予以支持

债务人张某的刑事立案

并不能成为担保人沈某

规避担保责任的借口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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