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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可以用身份证贷款(借身份证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只需3步,教你轻松拿下药店贷款,下面是蓝莓企服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在哪可以用身份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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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多创业者来说,开办一家药店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但是,开办药店需要一定的资金,而贷款是许多创业者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那么,怎么做才能快速申请到贷款呢?今天小蓝就给大家分享一招,只需3步,教你轻松拿下药店贷款!

第一步,选择合适的贷款产品

我们都知道,不同的贷款产品有不同的申请条件、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很多药店老板就是因为不知道自己适合哪款产品,就去盲目申请贷款,导致最终被拒了。

其实,随着如今数字化金融的日益发展,企业可以借助金融科技来完成这一步骤的。像市面上知名的PVE评测系统,就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产品的精准匹配,只需上传企业的财报、流水和纳税申报表,就能查看企业安全可贷额度,从而进一步为你匹配出合适的金融产品。

第二步,准备充分的材料

在明确了合适的产品之后,需要准备好贷款材料。通常情况下,医药行业的贷款需要身份证、营业执照、实名认证手机号、一类银行储蓄卡、税务局登录账号密码等。不同银行对于申请材料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备。

第三步,等待机构的审核

每个产品的审核时长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就比如花旗U药贷,广东省外和省内的申请流程是不同的,省内需要下户考察,而省外线上面签即可。批款周期省内 3-7 天,省外 2-3 天。

药店只要做好以上三个步骤,就能快速并有效地申请贷款,成功率也会大大提升哦!小蓝希望大家能够早日贷到款,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药店#

借身份证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信用卡的出现,带给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随着科技的进步比信用卡支付更 便捷的支付方式也应运而生。近年来,支付宝等新型支付平台的问世,使得现金 支付逐渐的被新型“扫码”支付的新型支付方式所替代,伴随而来的利用新型支 付平台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增多,且具有复杂性。范某某盗窃案就是此类案件的 典型案例,该案涉及利用信用卡取财,利用支付宝取财,利用支付宝绑定银行卡 取财,以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进而取财。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每一个犯 罪行为的定性在实务中都有不同的定罪判决,研究此新型支付平台犯罪行为的定 性就具有一定价值。

针对此案笔者总结出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利用他人信用卡并 透支行为的定性争议;二是利用他人支付宝等新型支付平台进行取财行为的定性 争议;三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贷款行为的定性争议。在三个争议焦点中, 具体讨论了盗窃、侵占、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罪的构成与区分,支付宝信息资料 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区别,利用支付宝取财与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取财的异同,以 及支付平台是否可以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最后得出范某某利用他人信用卡取 财以及利用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盗转银行卡内资金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利用支付 宝盗转支付宝上的资金以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进而转移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 的结论。只有对每一个犯罪行为进行充分探讨进而进行定性才能做出符合刑法罪 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判决。

案件摘要:

2018年9月,被告人梁某在陪同被害人梁某1到银行开卡时获知了梁某1 预留在银行的电话号码。同年10月,被告人梁某在帮助被害人梁某1存款的过 程中趁梁某1不备,偷拍了梁某1的银行卡照片获知了梁某1的银行卡号。

2018 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某在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梁某1手机短信提 示获取验证码,成功将梁某1的银行卡绑定在梁某的微信账号上,至2018年 10月23日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别人换取现金以及微信支付购物的方式多次支 取梁某1银行卡内共4021元。2018年10月27日凌晨,被害人梁某1在被告人梁某家住宿时将手机放在桌子上充电,被告人梁某因之前与梁某1外出做生 意同住宾馆时获知了梁某1的身份证号码,于是梁某在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 用自己的手机通过梁某1的手机短信提示获取验证码,以梁某1的姓名及身份证 号码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成功将梁某1的银行卡绑定在该支付宝账号上,至2018 年11月15日,被告人梁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别人换取现金以及支付宝支付购 物的方式多次支取梁某1银行卡内共29754元,合计33775元。

根据本案的事实、 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被害人梁某1的银 行卡账号、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在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通过梁某1 的手机信息提示获取验证码,从而将梁某1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和冒用 梁某1的信用卡注册支付宝,进而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转账换取现金或在互联网上 完成快捷消费的行为。

从始至终,被告人梁某并未盗窃梁某1的银行卡并使用, 而是非法获取梁某1信用卡信息资料(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电话号码等) 并通过互联网使用,故不符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定性规定;被告人 梁某的行为是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对持卡银行发出冒用指令,按照银行指令 进行支付。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信用卡管理秩序。其符合“两高”司法 解释中“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等使用”的冒用信 用卡的行为。

案例分析:

此案例存在行为人利用他人支付宝或者微信等支付平 台,或者利用支付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进行转移财产。而针对此类似犯罪行为,不 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定性判决。有案件在一审与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定性也出 现了较大的争议。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认为范某某盗窃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理 清利用信用卡本身进行侵财的犯罪、利用他人支付宝侵犯平台本身余额、花呗等 资金的犯罪以及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进行侵犯银行卡内资金的犯罪。关于 范某某利用他人信息进行网络贷款在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也是此案件需要 把控的对象。

利用他人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的定性问题的研究,目 前直接进行研究的文献数量不多,且争议较大。在笔者用知网搜到的文献中,对 上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的定性分析,也是出现了不同的结果。随着案件的 快速发展在学界和实践中还是出现不同的立场。

案件判决:

盗窃案属于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银行卡借记卡、信用卡等第三方支 付账户转移资金类犯罪以及冒用他人信息转移资金类犯罪。在裁判文书网、北大 法宝等法律网站中,存在大量类似案件。在搜索阅读过程中笔者发现此类案件有 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获取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储 蓄卡、信用卡等银行卡)卡片后,直接用于消费。第二,直接获取支付宝等支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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