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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上贷款不还有事吗(手机上怎么贷款最安全)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下面是奔跑在路上的老大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手机上贷款不还有事吗

编者按: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综合判断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还是“借款型”诈骗罪。

“借款型”诈骗罪与民间借贷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来判断: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附: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彭法刑初字第02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代理派检察员任彦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319100元,除案发前已归还李某某276000元外其余款项用于赌博、还债等。2013年7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县高速公路出口处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袁某某、任某某、田某、蔡某某、吴某甲、宋某某、付某、胡某某、王某、张某、冉某、麻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张某某、蒋某、向某某、王甲、王乙等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彭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43100元继续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某某找李某某借款2319100元,双方有口头协议,之后归还了李某某160000元本金和116000元利息,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也载明李某某是借钱给他,而非被罗诈骗,一审判决与之相矛盾;罗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在重庆做工程缺钱的事实,掩盖其对所获资金的真实用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罗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某某找李某某借款2319100元,双方有口头协议,之后归还了李某某160000元本金和116000元利息,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罗某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被害人李某某误认为罗某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00元交由罗某某使用。罗某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载明李某某是借钱给罗某某,而非被罗某某诈骗,一审判决与之相矛盾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是在本案一审之前审判,因上诉人罗某某未参与该案审理,不能直接认定罗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故在李某某一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以李某某被骗后主观上认为的“借贷”关系来表明赃款的去向并无不当。而本案一审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罗某某有立功情节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当,应予以维持。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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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两高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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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上怎么贷款最安全

9月26日,上海警方公布“AB贷”合同诈骗系列案套路:A征信有问题,去银行借不到钱,就找到犯罪团伙,该团伙称他们有办法。随后,犯罪团伙会让A把亲朋好友B喊来,号称做A的借款担保人。一通操作后,犯罪团伙把B搞成借款人,B莫名其妙背上贷款,蒙在鼓里的A和B都挺高兴,并向犯罪团伙缴纳贷款金额15%-30%的“助贷手续费”。


据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26日透露,近期,上海警方成功侦破利用信贷业务实施套路合同诈骗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0余名,捣毁非法助贷公司11个,涉案金额2亿余元。


图片来源:上海警方



“帮助有征信瑕疵的客户办理信用贷款”



去年11月,市民李先生在网上偶然看到一则贷款广告,由于此前有一笔贷款逾期但又亟需流动资金用于工程项目,便电话联系了客服。据客服介绍,公司可以为有征信瑕疵的客户办理信用贷款,并邀请李先生前往门店详谈。


门店内,公司业务员带着李先生前往就近银行拉取了征信报告,并提出由于征信评分不足,李先生需寻找一名征信良好的见证人帮助其提高征信评分,见证人无需担保、不用签字,只需当面见证贷款办理即可。李先生便找到弟弟作为见证人一同前往公司办理贷款。


办理贷款过程中,业务员声称,由于李先生征信不佳,需由见证人开设“虚拟账户”用于贷款过账,但借款人和还款人依然是李先生。李先生和弟弟信以为真,便与公司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帮助办理20万元贷款后,李先生需支付贷款金额的19%作为助贷手续费。


图片来源:上海警方


随后,公司业务员以“帮助开设虚拟账户”的名义,使用李先生弟弟的手机进行操作并多次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再将弟弟“虚拟账户”上的贷款转账至李先生银行账户,并嘱咐李先生要记得按时还款。李先生收到钱款后深信不疑,以为自己果真成功办理贷款,便向公司支付了手续费。然而不久后,李先生的弟弟却发现自己名下的账户中有贷款需要偿还,两人这才发觉被骗。



收取贷款金额15%-30%的“助贷手续费”



与李先生有着类似经历的借款人不在少数,今年3月,上海警方在工作中发现,多起助贷纠纷事件的背后,存在非法信贷中介公司在业务过程中诈骗借款人手续费的情况。警方对此高度重视,市局经侦总队随即牵头普陀公安分局等4家分局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并迅速锁定了多家在本市以提供助贷服务为幌,骗取借款人助贷手续费的非法中介公司。


经查,自2022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非法助贷中介公司,下设业务部、渠道部、人事部、财务部等不同部门负责推广运营。经营期间,犯罪团伙会在互联网上发布“低利息”“无抵押”贷款广告,招揽征信不佳的潜在借款人进行网上登记,随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并冒充银行合作方、银行签约中心名义,以“可为征信不良客户办理无抵押贷款”为诱饵邀请借款人至公司详谈。


随后,公司业务员会接待借款人前往就近银行拉取征信记录,并在明知借款人资质较差、难以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以担保增信为由与借款人洽谈,诱导借款人寻找一位征信良好的亲友,以所谓贷款见证人、担保人的身份前来协助办理贷款。借款人同意后,公司便与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借款人办理贷款后,公司收取贷款金额15%至30%不等的助贷手续费。


图片来源:上海警方


待借款人及其亲友到店后,公司业务员再通过“客户放款需要配合见证”“贷款放款至客户亲友账户是必要流程”等话术层层设套,诱导借款人亲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手机网银完成贷款申请,致使借款人陷入自己成功办理贷款的错误认知。若后续亲友发现其是实际贷款人,公司业务员再以“会要求客户承诺按期还贷”等话术进行搪塞。


不法分子虚构可以为借款人办理贷款的事实,隐瞒实际是以其亲友身份办理贷款的真相,从中骗取高额手续费。借款人支付高额助贷手续费,增加了融资成本,加大了还款压力;借款人亲友在不知情情况下背负巨额贷款,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更可能引发次生危害。


今年3月至7月间,上海警方开展波次收网行动,成功捣毁11个非法助贷中介公司。目前,该案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余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图片来源:上海警方



危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



今年以来,上海警方聚焦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和“砺剑2023”系列专项行动,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严厉打击、严密防范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高利放贷、通过虚假助贷服务实施套路诈骗等各类信贷领域违法犯罪,全力维护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保障金融秩序稳定。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累计侦破信贷领域经济犯罪案件200余起,捣毁各类犯罪团伙100余个,挽回经济损失1.15亿元。


从已侦案件看,信贷领域违法犯罪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危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犯罪。针对金融机构各类信贷产品,一些不法分子处心积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诈骗或违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第二类是侵害民众合法权益的犯罪。不法信贷中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除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造成威胁,还有不法中介通过高利放贷、虚假助贷套路诈骗等手段,侵害广大民众合法权益。


对此,上海警方坚持打防并重,依托新型现代警务机制,不断提升打防能级,从严全链打击信贷领域违法犯罪。下阶段,上海警方将持续保持对各类信贷领域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继续会同监管部门形成打防联动合力,强化领域区域风险管控和源头治理,有力维护本市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图片来源:上海警方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群众要注意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抗风险能力,谨防落入信贷陷阱,同时也应珍视个人征信,理性借贷。


一是要从正规机构获取融资服务。要警惕不法分子冒充银行、银行贷款中心等发布贷款广告,以及谨防“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理贷款”等话术陷阱。


二是要了解贷款产品的重要信息。办理贷款业务时,要看清借款人信息、借款用途等重要内容,谨防转贷风险。


三是要谨防不法中介。对于“确保贷款成功”“低息借贷”“随借随还”等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所谓“助贷”服务,应保持“天上不会掉馅饼”的戒心,避免掉入不法中介的套路陷阱。


编辑:于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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