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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工资卡贷款利率(征信很花宜人贷下了6万)

贷款知识 中国网 投稿

宜人贷现“阴阳合同”?借款5万合同却写本金56800,下面是中国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宜人贷工资卡贷款利率

近日,有多位宜人贷的借款人向中新经纬客户端反映,自己查看宜人贷借款协议才发现,合同中的借款本金远高于实际到账的金额。此外,宜人贷在借款合同中承诺的还款利率为12%,但借款人自己计算出的年化利率为37.56%,已高于36%的法律红线。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宜人贷的借款合同中藏着什么猫腻?

借款本金到底以谁说的为准?

顾俊伟于2016年11月在宜人贷申请了一笔借款,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实际到账的也是5万元,但宜人贷方面提供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本金却为56800元。对于借款本金中多出的6800元,宜人贷方面解释称,“多出的金额是一次性收取的此次贷款的平台管理费。”

根据宜人贷提供的一份借款与咨询服务协议,“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时,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委托服务方合作的支付机构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划扣 6800元用于支付借款人应付的平台管理费。”

顾俊伟借款实际到账金额与合同本金对比

然而,除了6800元的一次性“平台管理费”外,中新经纬客户端发现,借款人还需要缴纳分期管理费。根据顾俊伟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款人需支付每月平台管理费=全部借款本金×A%(A%的具体值依具体的还款期数而定)。

按照借款本金为5万元计算,顾俊伟的36期借款项目对应的月管理费率为0.79%,应缴纳的管理费为395元/期,36期合计为1.4万余元,但实际上,宜人贷收取的管理费却为448.72元/期,36期共计1.6万余元,比根据实际到账金额计算的费用多出近两万元。

宜人贷关于管理费率的具体规则

“如果借款人实际到账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而借款协议明细中却显示56800元,平台多收取的6800元无真实合同依据,不属于借款金额,不受法律保护。”针对顾俊伟遇到的情况,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天贵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借款人与贷款公司约定的合同本金应当以借款人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

对于宜人贷方面对多出金额系“平台管理费”的解释,魏天贵表示,“借款本金的唯一认定依据只能是借款人实际到账的金额,无论借贷平台以何种名目收取其他费用,都不能以借款本金的形式载于借款协议中,更不能依此要求借款人还款。”

实际上,顾俊伟的遭遇并非个例,有不少宜人贷借款人向中新经纬客户端反映,合同中的借款本金高于实际到账金额。

孙女士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她于2018年在宜人贷APP借款7.5万元,但合同上的借款本金却为10.6万元。除了一次性收取近3万元的平台管理费之外,还要还3万余元的信息咨询服务费,加上每月的管理费,总还款额已超过14万元,比实际到账金额高出近一倍。

另外一位张女士也表示,除了本金虚高之外,自己每期的实际还款额也与合同中的计划还款额不相符。“我每月的还款额都是3663.85元,但合同中显示的是2800元到3600元不等。”

截图由受访者提供

同笔借款为何会有两个利率?

据顾俊伟介绍,除了合同借款本金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外,宜人贷的实际借款利率也远超合同中承诺的12%。

“实际到账仅5万元,但我一共需要在宜人贷还款84168.82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顾俊伟说,他尝试以招商银行贷款计算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借款本金为5万元,还款总额为84168.82元,分36期每期还款2339.6元,所得利率为37.56%,已经高于法律对民间借贷年利率规定的24%,甚至超出36%的法律红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由于怀疑宜人贷存在高息放贷的行为,顾俊伟在聚投诉官网进行了投诉,宜人贷方面对此给出的回应是,在顾俊伟的贷款协议中,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的综合年利率仅为22.68%,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4%。

对于利息的计算问题,魏天贵表示,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时,适用的计算公式应为“还款总额=实际到账本金+实际到账本金*利率(月/年)*借款期限(月/年)”,据此公式计算,顾俊伟的借款年利率为22.78%。

为什么同一笔借款会有两个不同的还款利率?一位互联网金融业人士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由于还款方式不同,以简单利息算法算出的利率并非准确的实际利率,往往比真正的年化利率更低。所以要计算出准确的年化利率,应该使用银行提供的工具。

“比如借款1万元分12期偿还,承诺的利率是10%,利息就是1000元,还款总额应为1.1万元。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下,每个月都会偿还一定数额的本息,当还款半年后,剩下的应还本金其实已经不足1万元,但借款人每个月仍按照1万元的本金在计算并偿还利息,所以实际利率肯定高出了承诺利率。”上述人士解释说。

有分析称,正是因为法院计算利率时通常使用的是简单利息算法,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多收的利息往往无法体现在计算结果中,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变成了一些网贷平台假借合法名义高息放贷的重灾区。

另有业内人士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网贷平台通过拉长还款期数、操作还款方式等手段来打相关法律对利率规定的“擦边球”,其实已成行业的普遍现象,应该引起监管层注意。

(责任编辑:王擎宇)

征信很花宜人贷下了6万

来源:第一财经

在P2P全面纳入征信系统后,行业内或将再次迎来一波“退出潮”。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在营的P2P网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消息落地后,市场热议的焦点集中于:在P2P全面纳入征信系统后,是否会导致行业退出提速?存在“道德风险”的借款人是否会转移到现金贷等不需纳入征信的平台?“助贷”业务又应该怎样报送数据?目前,这些问题仍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第一财经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百行征信在系统接入方面已经准备就绪,但机构接入仍需要一段时间。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副总裁刘鹏鹏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时间方面,很多平台技术实力有差异,对接人员、接入流程,在组织落实工作上要花费不少时间。在数据质量上,有些机构存在数据报送误差的情况。“比如,借款人借1万元,分12期还款,但借款人第一个月还1000后,连续2个月没有还钱,第4个月又还1000,逾期记录怎么计算、循环授信如何定义,由于各个网贷平台的管理水平不一致,就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培训调整。”

主动退出成上策

2019年初,《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175号文)发出最后通牒,将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在合规整改趋严的背景下,一些在合规进度上稍显不足的平台逐步退出了市场。

在不少市场分析人士看来,此次《通知》要求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强化对借款人的威慑力,除了用征信在无形中抑制“老赖”等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外,也有助于在行业集中转型和清退过程中更好地保护出借人利益,同时对于一些不合规的平台也会起到清退作用,行业退出可能进一步提速。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认为,除了借款人不敢上征信外,平台也未必敢上征信。比如,一些平台在虚构借款人,一些平台借款人金额超标,一些平台贷款利率超标,一些平台涉嫌自融或关联贷款等等。所有这类平台,都不敢对接征信系统。因此,主动退出成为上策。

不过,一旦网贷行业全面纳入征信系统,对于长期依赖多头借贷的借款人而言,则可能会转向不上征信的平台进行借款,以偿还已上征信平台的贷款。

以现金贷业务为例,从《通知》要求来看,百行征信要求接入机构的业务必须合法合规:“P2P网贷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归集、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提供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

但实际上,很多现金贷平台的综合利率远远超过36%的上限。

“按照《通知》对利率的标准要求,现金贷是无法纳入征信系统的,要解决现金贷利率的问题,也许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入手,即扩大正规普惠金融的业务,开正门堵偏门。”一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

刘鹏鹏表示,目前百行征信的系统搭建、基础设施已准备就绪,百行征信会与所有报送机构签订协议,约束双方的职责、义务。对于数据的报送质量,百行征信设有专门的运营部门,对数据报送质量进行抽查。由于P2P机构在运营规范性上相比银行还有一定距离,因此为了避免误差,百行征信对接入机构在制度、技术接口、数据安全隐私方面都提出了要求。

助贷纳入存难点

在备案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多家P2P网贷平台走向转型“助贷”之路。

从已经上市的网贷机构披露的财报数据来看,2018年拍拍贷、乐信、宜人贷、趣店等都机构都在发力助贷业务,该业务的增长也成为了支撑利润的重要来源。

9月4日,宜人贷发布其2019年第二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财报显示,宜人贷当季净利润为1.545亿元,与2018年同期的1.938亿元相比下降20.28%。在接入机构资金方面,公司已从合作的机构伙伴处获得近300亿元的资金授信额度。

不过,转型“助贷”后的网贷机构仍伴随着不少挑战。目前,监管对于“助贷”业务的合规性问题态度并不明朗,风险如何共担、利润怎样与合作的金融机构分配,上述监管细则尚未落地。

而在营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后,助贷业务的数据应如何报送?是由合作的金融机构报送,还是网贷平台报送?是否会出现重复报送、但报送口径却不一致的现象?

记者从上述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由于助贷业务与P2P业务差异较大,业务合规性官方还还未明确,因此目前百行征信系统暂时没有采集助贷业务数据。

“本质上,合规的助贷业务应该是持牌金融机构放贷,本着‘谁放款谁报送’的原则,只要从持牌机构采集数据就可以了。但实际上,目前市场助贷业务合规的很少,大多数都打擦边球。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助贷合法性问题。我们有在与一些机构进行接触,对于模式也有一些交流,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该业内人士表示。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助贷业务未纳入百行征信的难点在于:一是,很多网贷机构都是用新的主体做助贷,但与百行签约报送数据的主体则是网贷机构;二是,按照此前监管口径来看,助贷业务应该只是单纯给银行做引流,并不接触风控、贷后管理等,这意味着网贷机构仅有借款人的行为数据,而逾期记录等信用数据银行是不应该提供给网贷机构的;三是,很多助贷机构到底是否愿意提供相关数据也是一个问题。

陈文认为,推进助贷业务数据纳入征信,关键在于监管对助贷应有一个明确界定。“网贷机构应该服务银行到什么程度,尤其是风控和贷后管理方面,银行与助贷机构怎么界定数据的使用权,要保护客户数据的隐私权,避免数据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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