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有风险,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网络借贷有什么问题?,下面是观海说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手机贷款受法律保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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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同时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金融市场道德风险的产生主要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这种信息不对称可分为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金融交易对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前者表现为金融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用监管机构在信息上的弱势和盲区,采用各种违规违法的交易方式和手段逃避金融监管。
后者主要表现形式为金融诈骗,指金融交易的一方利用另一方金融知识的匮乏和不慎,精心编织投资陷阱以骗取投资人资金。
不管是利用监管机构的信息缺陷开展违规违法营运,还是利用一般民众的无知及轻信欺骗资金,均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高度集聚。
网络借贷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源于网络的虚拟性带来的信息的海量及信息真伪的难辨。
一些网贷机构在借贷双方交易的过程中,超出信息中介机构的职能定位,利用出借人的贪利心理,千方百计隐瞒真实情况,制造虚假标的或虚标高收益以吸引客户。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监管乏力的情形下,欺诈行为不断出现,最终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更有甚者,行为人通过采用“庞氏骗局”“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任意支配投资人投入的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即携款跑路,给大量投资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有些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平台和出借人谎报或虚报贷款用途,隐瞒其实际偿还能力等信息。
在我国网络借贷实践中,贷款人征信信息并不能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接轨,实践中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往往依靠网贷机构内部的信用认证体系来完成。
由于进行信用评估的人员力量不够、调查强度受限,单纯从网络等途径并不能准确真实地核查借款人的情况。
借款人一旦达到目的,即可能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改变贷款使用途径将贷款转投其他投资领域,甚至可能将贷款转投到赌博、高利贷等风险和收益巨大的项目,从而给网贷平台和投资人带来严重的资金隐患。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人不知交易对手真实的信用等级情况,也难以判断其是否能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的义务,抑或是否存在金融欺诈行为,导致投资人是否会遭受损失处于不确定性之中。
信用风险是网贷行业面临的最普遍的风险,在社会信用环境整体欠佳,社会征信系统无法覆盖所有借款人和网络借贷行业尚不能与银行征信系统对接时,信用风险尤为值得重视。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和信息化特征,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均在虚拟程序中进行。
比如网络借贷,虽然多数网络借贷平台都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信息及收入证明,将手机与平台进行绑定等,然而这类信息容易进行篡改,而更为重要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如借款真实用途、企业及个人的征信记录、财务状况等信息却难以充分获得。
换言之,网络借贷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将熟人社会信用交易的场景和规则拟制到了陌生人主体之间。
虽然根据《网贷暂行办法》的要求,借款人和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原中国银监会也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但总体而言,当前防范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层级不高效力不强,网络借贷平台披露信息不完整、不客观的情况尚大量存在。
与《网贷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和及时性显然不能保证,从而导致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对称难以得到真正实现。
也难以实现对交易资金流向、交易人信用和交易客观性的有效监督,非专业性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进一步放大。
互联网金融最显著的特点体现在网络节点上,一个节点代表一个交易主体,节点数量越多密度越大,对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就越有利。
然而科技是把双刃剑,如此一来信用风险也将随之加速蔓延,如果有信用事件发生,信息的飞速传播极可能使公众在某一时间点同时作出相同的非理性投资决策,继而进一步加速金融风险的传播和蔓延。
对于信用贷款,网络借贷平台往往采取直接询问获得数据信息、与电商平台等合作获取借款人相关业务数据及从网络直接抓取与其相关的信息等形式。
在综合评价贷款人的基础信息、资产状况、收支流水、历史征信记录等多个指标的基础上,划定贷款人的信用等级,再依据信用等级的不同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实践中,网络借贷领域的信用评级大多是由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对其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及违约风险开展量化分析。
由于国家征信体系的不完备,网络借贷平台通常难以了解借款人银行外的负债情况,网贷交易中还出现过假冒他人身份信息,一人申请多个账户欺诈贷款的情形。
兼之网贷机构对借款人如何使用借贷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对贷款人违约也往往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在此情形下,网贷机构对贷款人的信用评级往往存在较大困难,而且选择不同的信用评估方式,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网络借贷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网贷机构因不能及时获取足量资金或不能通过正常成本及时获取足量资金以应付到期债务清偿及资产增长的风险。
网络借贷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源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
网络借贷平台为吸引更多投资人,扩大融资规模,就会不再满足于信息中介的性质定位而介入增信服务、非法集资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信用中介活动。
常见的增信服务包括虚假陈述、承诺保本保息及在物理场所开展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等。
非法集资包含未经依法批准直接或间接吸纳出借人资金、股权众筹等,资产管理业务则包括公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及保险资产管理等。
如果网贷平台仅仅只是信息中介,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风险由出借人承受。
但若网贷平台异化成信用中介机构,此时网贷平台会承继借款人的部分违约责任,利用平台资金池自有资金填补资金空缺,以增强投资人对网贷平台的信心,出借人对网贷平台的信任将会进一步增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信任。
借款基数的变大,其结果是导致坏账率增高的波动风险加大。
而对于资金池业务来说,如果投资人集体回赎资金,或者缺乏新的资金流入,导致短期内流动性枯竭,流动性风险即发生。
在这种异化的网络借贷中,融资传递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由于杠杆率的存在呈现不断放大的趋势。
为填补资金空缺,诱惑更多出借人投入资金,网贷平台会采取虚假陈述、承诺保本保息、挪用投资人资金等手段,导致流动性风险的进一步加剧,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流动性风险聚集到一定程度时,一旦资金链断裂,便会出现网贷平台“跑路”“爆雷”的情况,使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或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网络借贷自2007年传入我国以来,期间异化出多种经营模式,导致网络借贷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而中国当前关于网络借贷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民法典》《证券法》《网贷暂行办法》及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立法客观上严重滞后于网络借贷的行业发展。
且现有立法多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无论是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哪种主体,都极易触碰法律的红线。从法律风险的类型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刑事法律风险。科技进步推动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加速融合,在激发金融创新,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的同时,也给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领域犯罪提起公诉的人数2019年较2012年同比增长40.5%,其中大部分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
网贷犯罪可能触及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高利转贷罪等。
网络借贷刑事法律风险中,占比最大的是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其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借贷机构自融或为关联人融资、设立资金池、庞氏骗局、将借款者的融资项目拆分成各种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借款人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等,均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另一类是洗钱犯罪,由于现阶段法律法规未规定网络借贷平台需对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管层反洗钱手段相对落后。
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此漏洞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犯罪所得资金分散贷出,甚至有非法网络借贷平台以出借人与借款者的双重身份,通过平台交易迅速洗白黑钱。
此外,由于我国网络借贷的客户群体多为信用等级较低、被传统金融系统排斥在外的中小企业和公民个体,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的比例较高。
为有效收回贷款,网贷平台往往会通过暴力催收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从而引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侮辱、诽谤、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法律风险。
另非法泄露个人信息、虚假广告宣传等,在网络借贷中也十分普遍,情节严重的亦可能构成犯罪。
二是行政法律风险。这主要涉及到网络借贷平台的合规问题。
如《网贷暂行办法》规定禁止网络借贷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投资人许诺保本保息或提供担保,否则将受到罚款、取缔等行政处罚。
三是民事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合同与传统的合同形式有着巨大的区别,如网络借贷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签约,但一旦发生纠纷,电子合同的效力常常发生争议。
又比如由于网络借贷的借款人普遍属于征信状况较差的群体,借款人在获取贷款后往往不能按约定归还利息和成本从而构成违约。
技术风险互联网技术一方面大大促进了金融交易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得交易风险大大增加,交易失误的后果是风险的几何级数增长。
技术风险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高频交易。高频交易指建立在速度和频率均极高基础上的自动化形式的证券交易的方法或策略。
高频交易具有自动化和高速度的特征,通过程序和算法自动开展交易,通过复杂先进的超高速计算机系统下达订单指令,平均持仓时间极其短暂。
高频交易的这两个特征都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和放大。
高频交易大部分程序设计都是建立在算法的基础上,因而在程序的内核部分存在大量相似的地方,如果一个交易员不慎触发自动卖出的指令,此指令将会使同种类证券持有人的自动卖出指令受到连带触发,其结果是引发某类证券价格的突然暴跌,甚至有可能因多米诺效应发生整个市场崩盘的情形。
此外,基于高频交易所具有的报单速度快和持仓时间短的特征,止损机制一旦被触发,天量止单损霎时间时间将会被推至市场,造成交易双方力量对比快速波动,市场流动性迅即枯竭,继而发生断崖式暴跌。
这一现象充分体现了金融科技的双刃剑特点。
2010年,美国道琼斯指数“闪电崩盘”事件是美国最知名的高频交易事件,该事件直接造成道琼斯指数当日盘中下跌近千点。
美国另一重大高频交易事件则是2012年发生的“骑士资本”事件,其结果是造成华尔街头号高频交易企业----骑士资本,45分钟的时间亏损4.6亿美元,一度濒临破产。
我国典型的高频交易事件是2013年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的“乌龙指”事件。
光大证券的交易系统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出现差错,导致光大证券遭受3亿元左右的现货端损失,并被监管部门罚款5.23亿元。
高频交易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必将推动相关技术不断革新,进而更好地为市场提供服务。
投资行业从业人员也应以高频交易事件为契机,不断检测改良交易系统及自身技术,以实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最终胜出。
从宏观方面来说,为避免再次发生高频事件,监管机构应从源头着手,制定刚性操作规范,并确保规范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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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如你所说属实,不要慌,下次在电话中直接告诉对方:本人不接受调解,如再骚扰,将投诉到你们主管部门,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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