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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挪用他人贷款(贷款被信贷员截走挪用该咋办)

清原农商银行曝出窝案 支行领导挪用妇女创业贷款1500万元,下面是中国经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信贷员挪用他人贷款

和讯银行消息 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曝出一宗挪用资金的窝案,支行长伙同副行长、会计、信贷员挪用妇女创业贷款等资金1500万余元。

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该支行长白雪锋有期徒刑6年,会计刘文涛、副行长王某等四人获刑7个月至5年不等。后抚顺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次审理中,副行长王某与两名信贷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二审结果,公诉机关随即提出抗诉。历经四次审理,2018年12月,该案二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白雪锋担任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本支行工作人员多次截留贷款用户归还的贷款,截留应当发放的贷款,截留管理的对公账户资金,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被告人白雪锋共计挪用农商行某某支行资金1513.2万元。

被白雪锋挪用的资金中,多数为妇女创业贷款。其中,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挪用应发放给61名贷款户的妇女创业贷款资金302万元;2015年6月至11月,挪用185名贷款户归还的妇女创业贷款909万元。

此外,白雪锋还指使下属挪用该行的个人贷款资金,并截留贷款户归还的贷款本息。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白雪锋指使下属工作人员挪用应发放给贷款户韩某等27人的贷款资金167.2万元;2015年3月11日截留贷款户李某归还的小额信用贷款本息共计7万元;2015年1月至4月直接截留清原满族自治县某镇扶贫互助合作社现金缴款1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雪锋、刘文涛、王某、冯某、战某某为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被告人白雪锋、刘文涛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上述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白雪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文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冯某、战某某三人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贷款被信贷员截走挪用该咋办

最近一段时间,银行存款安全频频冲上热搜。

继渤海银行南京分行28亿存款被质押之后,现在又有山西一家银行客户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之后,客户要自己承担80%的责任。

我们先简单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2017年年初,山西清徐农商行信贷员王某找到丁女士,并表示清徐农商行有400万理财任务,让丁女士帮忙。

而这个银行信贷员王某某是丁女士亲戚家的女婿,正因为这种关系,所以丁女士就答应帮他完成任务,最后把400万转给王某某,到了2017年11月份,丁女士又以同样的方式把100万转给王某某,先后总共转了500万。

到了2019年3月,丁女士这两笔理财产品到期赎回,连本带息总共是543万元,这时候银行信贷员王某某又表示,如果丁女士能帮他完成2,000万定期存款的任务,他就能当上主任,所以希望丁女士将这543万存成定期。

随后丁女士又将这543万转为定期,另外还把自己200万活期也转成了定期,总共是743万。

到了2019年4月3日和2019年4月4日,丁女士又分别在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清源支行以及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分别办理了一笔300万的定期存款和一笔200万的定期存款。

在办理完这两笔存款之后,银行信贷员王某某告诉丁女士,大额存款客户可以凭身份证和存单领取礼品,随后丁女士考虑都没有考虑,直接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给王某某代为领取礼品。

但是后来丁女士并没有拿到存单和礼品,然后叫家人去银行查询才发现银行工作人员王某某已经将300万和200万的定期存款转到其他账户。

直到这时候丁女士才发现自己被骗了,然后选择报警处理,这时候才发现王某某之前所说的543万理财加上200万存款也没有存进丁女士的账户,而是在柜台被转走了。

而对这743万的银行回单,清徐农商行表示这两张回单都是系统伪造。

看到银行这波操作,丁女士先期委托律师对500万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起诉讼案件在2021年9月2日公布判决,法院认为丁女士在清徐农商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女士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丁女士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因此,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法院判处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两成责任。



银行理由难以服众。

第一眼看到这个判决结果的时候,我相信大多数网友都表示非常诧异,而且银行给出的理由也难以服众,这里面有多个疑点值得商榷。

1、存款支取手续的合规性。

从法院判决的内容来看,丁女士在银行存的这几笔钱都属于定期存款,而且法院判决内容也提到“丁女士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而且丁女士在办理这些存款的时候,是在清徐农商行柜台办理,她所拿到的回单也是柜台的工作人员给的,而且在存200万以及543万的时候,她还收到山西农信微银行公众号的信息提醒,信息内容显示为:办理业务为“存款开户”,交易类型为“存款开户”,而且还有交易金额等信息。

这说明丁女士的钱确实是存入清徐农商行的,只是后来这些存款被银行员工王某某提前支取了。

对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如果是代理自取,需要提供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存单原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如果设置密码的还要输入正确的密码才可以。

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为了以防万一,银行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应该特别小心,如果额度比较大,应该通知客户,在得到客户的确认之下再办理。

特别是对这种没有设置密码的大额存单,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但在这起案件当中,银行在支取的时候就存在很多不合规的地方,第1个是银行内部员工竟然可以支取客户的存款;第2个是明知客户存款额度特别大,也没有设置支取密码,银行仍然没有跟客户确认,这相当于监守自盗。

2、业务单错误百出。

银行员工王某某将丁女士的存款提前支取之后以货款的方式转出去,而且在办理业务的时候,收款人一栏当中,户名并不是丁女士,而是银行信贷员王某某的父亲,而且在收款一栏当中,收款账号都没有写。



这样一张错漏百出的业务单,竟然能够让银行顺利办理相关的业务,由此可以看出这家银行内部管理是多么的混乱。

在这起案件当中,银行员工王某某之所以能够违规顺利把客户的钱转走,其实就是银行内部人员相互照应,心照不宣,甚至他们利用在银行之间的熟人关系,把该走的流程简化掉,有些流程和手续根本就不走。

3、对内部员工的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对银行监管都非常严,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监管也非常严,正常情况下银行员工是不能随便帮客户办理支取手续的,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但在这起案件当中,银行信贷员王某某从头到尾都在一手操纵客户的存款,而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在明知道这笔存款支取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给王某某办理相关的业务,这种操作严重失职。

对于法院判决所说的客户将存单以及身份证交给银行,客户不能识别到其中的风险,我认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跟。

因为客户去银行办理存款的时候,认可的并不只是个人,而是银行,而且只要在银行营业厅范围内,银行的员工代表就是银行,这时候客户把存单以及身份证交给银行员工就相当交给了银行,这不仅是对银行员工个人的信任,更是对银行的信任。

如果银行以此为理由认为客户自己保管不当,让客户自己承担80%的损失,那以后谁还敢去银行办理业务呢?

所以银行不能纠结于客户保管存单和身份证不当上面,更应该纠结于存款支取与转账的合规合法上面,如果避重就轻,把责任推给客户,那这不仅是违规而且是违法,这样只会失去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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