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公司贷款后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有效吗?,下面是星海法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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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毕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向原告毕某借款。2020年4月,被告陈某为原告毕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捌仟捌佰元,¥8800元。借款人:陈某2020年4月7日”。根据原告毕某自述,该款是从人寿保险公司用保单担保贷的款,然后出借给被告陈某的,双方口头约定每半年利息4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毕某借款8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扰乱了信贷秩序、增加了融资成本,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转贷行为无效。
本案中,原告毕某从人寿保险公司用保单担保贷款后转贷给被告陈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后,被告陈某由此取得的财产8800元应当予以返还,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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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模拟:
上了征信黑名单,进了黑名单,甚至连自己的信用都不要了,这种情况真的存在吗?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为职业背债人所为。莱芜可能没有这种情况,但在郑州,很多业主因为房子卖不出去,就找职业背债人帮忙。他们相当于把房子转让给职业背债人,而自己则可以避免支付首付款。
这是什么情况?这种地方的楼市还有未来吗?很多人不理解职业背债人的行为,觉得他们太傻了,连自己的信用都不要了。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信用,还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对于这种行为,只要能从哪里弄到钱,他们就会不择手段。这是一个产业链。同志们,这是一条产业链。还有那些因为家里急用钱而不得不采取这种方法的人。
这招数已经有人用了好几年了。不是现在,同志们。很多城市的首付款已经跌没了。近几年高位接盘的人,很多人的首付款已经赔光了,但大家都不愿意承认。按照这种模式,相当于中国版的次贷。美国的次贷危机是怎么发生的?就是因为那些无力还款的人可以零首付购房,从银行贷款,然后再把贷款包装成金融衍生品出售给其他人。
当然,这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然后再加上投行。他们推出了一系列金融衍生品,将买房人的贷款包装成金融衍生品,然后出售给很多人。这就是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
虽然我们还没有将居民的住房贷款包装成风险极大的金融衍生品出售,但这种做法肯定会增加银行的坏账。
现在市场的情况大家应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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