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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 担保人解除(贷款人逾期后还清了,影响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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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怎样解除担保?要记住这几招,下面是律师说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逾期 担保人解除

首先我们要认清自己到底是需要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分类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也就是在债务人被起诉、强制执行后仍然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通俗来说,债主要先找欠债的人履行之后,再来找你履行。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一方或两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也就说债主可以越过欠债的人,直接找你还钱。但是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解除担保

第一,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债权人都没有要求担保人还款的,那么担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就是转移债务,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该经过担保人同意,如果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的,就没有担保责任了。

贷款人逾期后还清了,影响担保人吗

#民间借贷##还钱##经济#


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此时一般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现借款已到期,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现本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先诉抗辩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基于其先诉抗辩权,出借人不能越过借款人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出具了上述内容的《还款承诺函》,这意味着保证人在明知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形下,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进一步承诺在限定的日期之前向出借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这相当于排除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适用,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因此,保证人的还款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利的,其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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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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