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贷款知识 > 公司贷款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贷款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贷款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贷款的股东会决议)

贷款知识 金融界 原创

利特尔向银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3000万、授信净额2000万 控制人顾成、尤勤丰夫妇提供担保,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司贷款董事会决议

挖贝网3月14日,利特尔(831828)近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以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资金流动性,满足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向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3000万元,授信净额2000万元,授信有效期限1年,其中(1)一般授信组合额度3000万元,组合净额2000万元,非贸易融资净额2000万元,授信有效期1年,授信用途为支付货款,其中不低于500万元为置换其他银行同等授信额度;(2)分项授信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3)银行承兑汇票3000万元,特别授信类担保品比例40%,由公司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质押担保。(4)该授信采用信用方式,公司控制人顾成、尤勤丰夫妇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方式及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与银行确定后,以实际发生的融资事项为准。

董事会需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公司的融资事宜,并签署有关业务往来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上述事项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不必再提请董事会另行审批,公司董事会不再对逐笔贷款形成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公司业务发展正常所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并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挖贝网资料显示,利特尔主要产品是纸塑铝包装制品,包括食品、日化、工业品、医疗行业的包装用卷膜和袋子。

本文源自挖贝网

公司股东贷款的股东会决议

(图源网络,侵删)


裁判要点:贷款人为还旧贷而借新贷,债权人以借新还旧为由主张新贷与旧贷为同一贷款且旧贷中的抵押合同在新贷中仍然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案 号:(2022)最高法民申160号

案 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2-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平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建设路01246号。


负责人:宋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利,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忠,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圆圆,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玲丽,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梦,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艳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遂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王**,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河南省豫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6号1103、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兆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紫金城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柴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105号方圆创世A座17楼17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晨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遂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王忠、赵圆圆、韩艳丽及一审被告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加一公司)、河南省豫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农发行遂平支行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再审。事实与理由:(一)韩艳丽、王忠抵押担保的贷款是借新还旧,用于偿还一加一公司原来的贷款,新贷与旧贷是同一笔贷款。(二)一加一公司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41172801-2017年(遂平)字0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26号《借款合同》),韩艳丽、王忠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且均已办理抵押登记。(三)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内部网络操作系统规则,办理抵押登记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实际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编号、金额不符,但并不能否认是同一笔贷款。(四)韩艳丽、王忠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属于个人单独所有,没有共有人,办理抵押担保依法不需要配偶同意。(五)二审没有查明韩艳丽、王忠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王忠、赵圆圆提交意见称,(一)王忠、韩艳丽抵押担保的贷款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主张的贷款并非同笔贷款,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本案借新还旧是一加一公司与农发行遂平支行间的行为,与王忠、赵圆圆无关。农发行遂平支行主张的新贷主合同无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原旧贷因清偿已消灭,原抵押登记亦已涂销,农发行遂平支行不能对王忠、赵圆圆名下的房产主张实现抵押权。(三)对农发行遂平支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实际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编号、金额不符,不能否认是同一笔贷款”的观点不予认可。(四)王忠与赵圆圆于2006年9月13日登记结婚,位于遂平县英华路东侧房产属于二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个人所有,王忠未经赵圆圆的同意单方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系无效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发行遂平支行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


第一,农发行遂平支行据以要求王忠、韩艳丽承担保证责任的41172801-2018年(遂平)字0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04号《借款合同》)对应的《自然人抵押合同》《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房地产抵押清单》及《配偶(或其他共有人)书面声明》,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其中王忠、赵圆圆、韩艳丽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现王忠、赵圆圆、韩艳丽均否认对004号《借款合同》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认定王忠、赵圆圆、韩艳丽对004号《借款合同》没有提供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第二,王忠、韩艳丽虽就各自名下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忠、韩艳丽办理抵押登记系为41172801-2018年(遂平)字0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0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的担保。该借款合同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主张的004号《借款合同》在合同编号、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率等方面均不一致,二审法院认定该份借款合同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主张的004号《借款合同》不是同一笔借款,并无不当。


第三,2017年2月10日的《股东(大)会决议》虽明确一加一公司向农发行遂平支行借款1720万元并提供担保,2017年4月15日的《农发行借款申请书》亦有王忠、韩艳丽签字,但在004号《借款合同》中王忠、韩艳丽同意抵押担保的签章为假,且王忠、韩艳丽自认系对00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进行抵押担保的情况下,难以根据农发行遂平支行提供的证据证明王忠、韩艳丽具有为00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进行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农发行遂平支行虽主张案涉贷款系借新还旧,但026号《借款合同》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在案证据亦难以证明王忠、韩艳丽有为案涉新贷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忠、韩艳丽并非为农发行遂平支行诉请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无不当。


第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升级(一期)操作手册》部分内容摘录与本案所涉贷款并无直接关联,无法据此认定两笔贷款的同一性。农发行遂平支行关于两笔贷款系同一笔贷款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二审法院在认定两笔贷款不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已向农发行遂平支行释明可就008号《借款合同》另行主张权利,已充分保障其诉权,亦无不当。


第五,即便王忠、韩艳丽的房产系单独所有,办理抵押登记不需要配偶签字,但亦无法据此否认为案涉贷款进行抵押担保的王忠、韩艳丽签章为假的事实。故二审法院认定王忠、韩艳丽系对00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进行的抵押担保并无不当。因此,农发行遂平支行关于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王忠、韩艳丽抵押担保相关事实,王忠、韩艳丽办理抵押登记不需要配偶同意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农发行遂平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平县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曾宏伟

审 判 员 冯文生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鹏云

书 记 员 李岩松


来源:判例研究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公司贷款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贷款的股东会决议)":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8681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