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贷款知识 > 贷款利息资本化的条件(利息支出资本化)

贷款利息资本化的条件(利息支出资本化)

贷款利息资本化分录,下面是快学会计邓老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利息资本化的条件

贷款利息资本化分录

计提专门借款资本化利息的会计分录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借款,期末计提利息时,按借款的用途不同:

借:管理费用(筹建期间的) 在建工程(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 财务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部分) 贷:应付利息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期末计提利息时:

借:管理费用(筹建期间的) 在建工程(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符合资本条件的部分) 财务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部分)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专门借款的处理需要下面几点: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是都可以资本化的;不管专门借款有没有被占用,以及占用多少,利息费用都可以资本化;可以扣除的利息收入部分必须是在资本化期间内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注意利息支出资本化和利息收入扣除的期间的一致。

资本化长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为什么记长期借款?

答:根据合同的约定,长期借款利息的偿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分期(一季度、半年或一年)还息,到期还本;二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1、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情况下,其应偿还的利息是短期负债(将在一年以内偿还),在计提时应计入“应付利息”科目。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应支付的利息属于长期负债,在会计处理上并入“长期借款”科目下设“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明细科目核算。

计提长期借款利息,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怎么做分录?

计提长期借款利息,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利息

利息支出资本化

企业经营过程中,融资的路径多种多样,有从金融机构借款,有从非金融企业借款,也有从自然人款,还有从不特定对象借款。

从不同的主体中取得的资金,支付利息时,在利率公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不涉及关联交易(不用考虑关联债资比)的前提下,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样的利息支出凭证?

一、从金融机构借款

实务中常见的就是从银行借款。企业支付利息后,会取得银行的利息回单。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会习惯性将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及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

殊不知,这样处理不符合税收政策要求。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小贷公司及其他各类性质的金融机构)收到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均正常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需要依据金融机构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习惯性靠银行回单税前扣除的企业(假设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就利息支出向开户行申请开具发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支付的手续费、服务费等可以性开户行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实现了上述开票功能。

二、从非金融企业借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民间借贷是一种正常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实务中,让很多企业纠结的是,从非金融企业借款,资金提供方往往以经营范围中没有“贷款服务”为由,不给企业开具“利息费”发票(当然更不能开具其他名目的发票,否则就是虚开),只给借款方出具“利息费”收据。借款方拿到收据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按照28号公告的要求,提供资金方是非金融企业,收到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该企业办理了增值税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就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仅仅拿到利息收据是无法税前列支的。

非金融企业能开出利息费发票吗?

基于我们在实务中了解的情况,很多非金融企业确实能够开出“利息费”发票,并正常申报税款。

三、从自然人借款

民间借贷不仅指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也包括企业向个人借款。

按照28号公告及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要求,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也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个人每次收取的利息不超过500元,企业可以以收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个人每次收取的利息在500元以上,则企业需要取得个人到税务机关(部分地区的邮局也可以)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列支。

四、向不特定对象借款

这种情况常见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符合条件的非上市企业也可以公开发行债券)。购买债券的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具体是谁买,发行人并不清楚。

需要支付利息时,发行人会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证券交易所账户,再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

在上述过程中,发债公司由于不知道债券持有人的信息,无法取得发票,只能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

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否可以依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在税前列支利息支出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2019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答复如下: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贷款利息资本化的条件(利息支出资本化)":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8646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