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法院就拿你没办法?法官劝你醒醒吧,下面是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别人贷款买车落我名下
开着宝马,戴着名表,却“没钱”还债,执行法官找到她,她胸有成竹、不急不慌,现在坐在拘留所又为何痛苦流涕?究竟发生了什么?
该女子王某,近些年因债务纠纷被多名债权人起诉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欠款累计达300万元。
判决生效后,她不仅分文未履行,还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
2019年5月,申请人马某向案件经办法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说王某在某公司上班,可能有工资可以执行。
法官根据线索找到王某所在的模具公司。她在此担任外贸经理一职。得知法官来找时,王某气定神闲:“我把公司的事情交代下就走”。
此时,法官发觉王某将一辆宝马车的钥匙交给了公司员工……
“这是公司的车,作为业务经理,为工作方便,公司给配的。“对此,王某如此辩解着。
公司配车给配宝马?这福利也太好了吧。
法官敏感地感觉这里面可能有蹊跷,遂让王某带他去看下这辆所谓“公司的配车”。这辆宝马5系轿车,车内装饰十分女性化,基本可判断属于女司机长期使用,法官果断拍下车辆照片,留作证据并将王某带回去。
刚到拘留所,王某仍有些无所谓。而法官注意到,王某不仅穿衣打扮讲究,手上还戴着一块价值两万元的卡地亚手表。
一个普通业务经理开豪车,戴名表,但却说没钱还债,法官决定就王某的车辆情况和经济来源进行深入调查。
这辆宝马车的出资人是王某的一个直系亲属,车辆行驶证登记在模具公司名下。该出资人职业是一个清洁工,家在农村,家境一般,根本没有出资买宝马车、养宝马车的能力。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自从2017年买来后一直由王某使用,购车凭证上都是王某的签名。
原来,王某于2016年获得了一笔6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个人消费比较高调,平时收入大多用于购买高档衣服和居家消费,一副富家女的做派。
法官这下才明白了,为什么当时刚找到王某时,她这么淡定。像很多“老赖”一样,她以为车子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出资人也不是自己,法院就无法强制执行。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王某彻底崩溃,在拘留所痛哭流涕,后悔自己法制意识的淡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无知。
日前,黄岩法院以王某隐匿财产、高消费等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王某也在公安侦查期间督促家人积极履行了近50万元债务,并且把车送到了法院扣押场所等待处置。
普法笔记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在有财产可用于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仅不向法院报告财产,还通过将车辆登记到他人名下的方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享受高消费生活,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受到法律惩处。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扣押的是车管所注册登记在非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关于车管所的“注册登记”和所有权登记之间的关系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
今天我们就来仔细说一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取得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取得要件。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法》特别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是,目前我国尚没有设立机动车产权证,只有车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因此,一些人误以为“注册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只要驾驶“注册登记”在别人名下的车辆就能瞒天过海。事实上“注册登记”凭证不能等同于产权凭证。
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固定驾驶某一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车辆,实际上就是控制、占有该动产(车辆),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扣押再进一步作权属判断。如果查明实属被执行人所有,则予以处分并且涉嫌构成拒执犯罪,近年来仅黄岩法院就发现了4例,其中2个被执行人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2名正在移送起诉。
当然换个角度看,真的只是一时借用,却被法院扣押了,真正的所有权人还是有充分的救济渠道的。法院也不会简单化地处理此类车辆,一般会询问“注册登记”人,进一步查阅购买、使用、保险等相关凭证,如果确实借用或租赁,也会解除扣押;如果“注册登记”人不服的,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提起异议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作者:黄磊叶慧萍祁崇捷
编辑:史梓敬
车贷能过别人名下吗
现在分期消费很常见,小到数码家电,大到房车等等,都可以通过分期购买。我们去4s店选中一辆车后,若我们选择分期购买,则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往往会与一家金融机构另外签订了一个《融资租赁合同》。
比如分期购买奔驰汽车时,会和奔驰金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中,有两个法律关系和三方当事人。即买车的顾客,4s店和金融公司。顾客与金融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融公司按照顾客的指示购买指定车型,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金融公司购买车辆后,将该车辆出租给顾客,车辆登记在顾客名下,并 约定车辆在租赁期满后所有权归顾客所有。
很多人会认为,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该是自己的,怎么会是金融公司的?那是因为车辆作为动产,其性质并非不动产,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变更以登记为准,而作为动产的车辆,其登记并不代表所有权归属。
所以当顾客没有按期支付租金,金融公司将车辆拖走的行为,只是按照合同约定取回了自己的车辆,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在买车时,当选择了融资租赁这种方式时要注意及时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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