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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外债转贷款(外债贷款与跨境贷款的区别)

贷款知识 南方日报 投稿

为创投行业高质量发展献策,下面是南方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林娜。受访者供图

全国两会临近,全国政协委员、台盟广东省委副主委、深圳市政协副秘书长林娜更加忙碌了。接受记者采访前,她仍在埋头完善自己的提案。今年,她继续把目光聚焦在自己熟悉的金融领域。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引导聚焦新兴产业,投小、投早、投科技,尤其是突出创新资本战略作用,是我国未来创新发展的核心引擎和再生力。但当前,国内创投行业发展还面临一些共性问题。”工作之余,林娜深入创业投资企业走访调研,多方汇集不同声音,将所见所闻所感以及意见建议融入两会提案中。

呼吁打造

气候项目投资领域快速通道

去年10月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授权深圳引进境外各类资金投资国内气候项目,允许深圳投资于国内气候项目的境外资金有序退出”。

林娜认为,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境外资金投资境内气候项目,是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境内气候项目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她经过调研发现,现阶段境外资金投资境内气候项目仍面临着一些障碍。“一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与气候投融资的支持范围有冲突;二是外商准入门槛较高,严格的准入条件对于引进境外资金缺乏便利性;三是关于商业性外债转贷款业务外汇政策限制。”

为此,林娜准备了一份详细的提案,将带到全国两会。她建议,由生态环境部委托深圳市建设国家自主贡献重点项目库,明确气候类项目入库标准,允许境外资金投资项目库内气候项目,为气候项目对接外资构建顺畅的投融资渠道,并把握项目方向和进展。

“我们应当形成外国投资者对于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气候投融资范围的稳定预期。只有这样,才能引导更多境外资金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她说。

另一方面,林娜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深圳外汇管理局试点,允许投资于我国气候项目的类似非主权贷款资金,比照财政性外债转贷款办理资金划转和结售汇;同时,建设深圳国家气候投融资促进中心,打造气候项目投资领域的快速通道,并出台引进境外资金投资内地气候项目的资金管理指引。

建言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创投促进条例

作为一名金融行业的“老兵”,林娜长期关注科技成果转化、税务政策调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话题。今年,她准备提交提案,聚焦优化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

林娜介绍,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深圳已初步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条。但创投行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募资存在困难、税负较重、退出渠道不畅等共性问题,亟待有所突破。

她在企业一线走访中了解到,自2018年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业内统称“资管新规”)后,创投行业监管趋严,银行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渠道收窄,在客观上造成了资金面收紧的局面。

对此,林娜建议,借助综合授权改革契机,支持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修订完善经济特区创业投资促进条例,参考国际创投条例有关经验,从立法角度推动募资、税制及退出等重大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创投行业对深圳发展的核心地位,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深圳样本。

如何破解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募资难问题?“一是要丰富创投行业资金来源,二是要鼓励长线资金支持创投产业。”林娜建议,银保监会适当放宽“资管新规”限制,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扩大参与母基金及各类创投机构股权投资的比例;同时,适度允许国有资本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重点原始项目进行探索并长期投资。

南方日报记者 龚春辉

外债贷款与跨境贷款的区别

在中国企业不断通过发行外债来扩大融资之外,利用外资银行发行外债也提上日程。11月26日,发改委发布通知,提出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需要,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境外融资外债规模。

目前,在中长期外债管理上,发改委对于外资银行的外债规模施行核定制,规模在200亿元左右,而中资银行和非银机构则没有外债额度,需要逐笔报批,国内企业对外发债已经实现了事前备案制管理。

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中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87万亿美元,呈现出快速攀升的态势。显然,随着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全口径外债规模仍有进一步上升空间。

不过,回溯历史,中国金融体系之所以安全度过了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中国的债务都是“内债”,即债权人都是国内的金融机构,而不是国外投资者。

这也是当初管理层控制外债规模的重要原因。然而,随着国内债务规模的攀升,不得不进一步借助外债来缓和内债压力。“内债”和“外债”最大的不同是,“内债”可控,在国有银行为主体的经济体,它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进行重组,从而避免危机。更重要的是,即使遇到经济下行,“内债”不会带来撤资风险,不会给国际收支造成压力,也不会削减外储。而外债则具有很强的兑付刚性。

境内外资银行可以进一步扩大境外融资外债规模

11月26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外资银行”)2019年度(2019年4月—2020年3月)中长期外债规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提出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需要,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境外融资外债规模。

根据通知,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内主报告行通过主报告行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中,申请报告需包括2018年业务经营概况、外债规模及当年外债余额情况,2018年外汇资金来源情况,2019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申请及用途说明,近三年中长期外汇贷款总量情况等。有关省级发改委将外资银行申报材料于2019年2月15日前送达国家发改委外资司。

发改委强调,在核定2019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时,将主要考虑近三年外债实际使用情况,以及201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外汇资金需求。发改委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需要,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境外融资外债规模,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同时,引导外资银行外债结构优化、投向合理、效益提高。

发改委要求,各外资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的重点方向用好外债资金,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外资银行按季度报送外债执行情况,切实防范外债和金融风险。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起因是调控中国外债总量

回顾历史来看,对于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的管理,起始时间在2004年5月。当时,为加强外债的全口径管理,有效调控外债总量,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发改委和央行制定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这份条例明确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发改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文件对于外资银行外债管理,特别是结汇售汇方面有特殊规定。比如,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

但是,在2012年之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发改委外资司组织召开试点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发挥外资银行在“引进来”、“走出去”中的积极作用,发改委外资司2012年2月组织召开了试点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工作会议,汇丰、东亚、摩根大通、花旗、德意志、东方汇理、三井住友、澳新等外资银行成为扩大外债的试点银行。在试点开展后,中国核定2012年度外资银行外债规模为240亿美元,到了2013年,实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280亿美元。

中资企业利用外债跑在前面

然而,在当时国内的人民币利率仍然保持在相对高的利率水平上,而国际市场美元利率普遍较低。在权衡之后,发改委加快了境内企业在境外融资的步伐,对于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大幅松绑。

2015年9月14日,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简称“2044”号文),开启了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的政策新篇章,新政策最大亮点在于改境外发债审批制为备案登记制。

在此之前,我国对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按照发行方式不同、计价货币不同区别管理。其中,境内企业直接发行境外债券的,均需监管机构审批;境内企业间接发行境外债券的,其发债主体及境内母公司无需就该境外发债符合发改委制定任何资质要求,亦无需发改委审批。

2044号文颁布之后,发改委将人民币及其他币种的境外债券、直接发行及间接发行的境外债券纳入统一管理,并取消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并明确了境内企业在境外发债需完成事前备案登记及事后信息报送等各项规定。

2016年6月7日,发改委又部署2016年度企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年度外债规模内,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分期分批发行,不再进行事前登记,待发行完成后及时报送发行信息。发改委鼓励试点企业境内母公司直接发行外债,适当控制海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行外债,并鼓励外债资金回流结汇,由企业根据需要在境内外自主调配使用,主要用于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城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有效投资。

随后,国家发改委选择21家中国企业开展2016年度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在年度外债规模内,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分期分批发行,不再进行事前登记,待发行完成后及时报送发行信息。试点企业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寿、中国石化等。

随着监管对境内企业直接赴境外发债的要求逐渐放宽,为进一步鼓励境外融资,2017年1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允许境外债务人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政策的颁布使境外发债的资金的使用打破了之前的严格限制,资金回流更加灵活。

全口径外债规模快速攀升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中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87万亿美元,较3月末增长270亿美元,增幅1.5%,主要源于境外非居民机构持续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增量70%以上由中长期外债推动。截至今年6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国债市场中的占比已经达到7.28%,今年以来累计上升2.31个百分点,创下历史新高。

在外债管理上,我国一直以来实行多头管理。2015年2月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试点之后,1年期以下短期外债的管理基本统一归口到央行和外管局,中长期外债的备案和审批仍由发改委管理。

显然,随着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全口径外债规模仍有进一步上升空间。不过,回溯历史,中国金融体系之所以安全度过了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中国的债务都是“内债”,即债权人都是国内的金融机构,而不是国外投资者。

这也是,当初管理层控制外债规模的重要背景,不过,随着内债规模的攀升,不得不进一步借助外债来缓和内债压力。“内债”和“外债”最大的不同是,“内债”可控,在国有银行为主体的经济体,它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进行重组,从而避免危机。更重要的是,即使遇到经济下行,“内债”不会带来撤资风险,不会给国际收支造成压力,也不会削减外储。而外债则具有很强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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