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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分几种(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怎么办)

贷款知识 江流小鹅 投稿

做什么担保人!可别再那么好心,小心入深坑!,下面是江流小鹅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担保人分几种

#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江湖上流传这么一句名言:为朋友两肋插刀,朋友却插你两刀

01壹

担保人就是背锅的,别傻傻的签字!

02贰

不要以为签个字没什么,当他还不起时,作为担保人就要帮忙还清,有时候自己就会被搞得倾家荡产。

特别要小心亲戚,不要什么忙都帮。

03叁

人要强势点,不要担保,老赖是喜欢以死相逼的!

04肆

担保人没啥好处,会让人担保的,也是苦命人,那还不起钱的概率就更大了,还是要谨慎。

05伍

别傻傻签字,实在要担保了,可要看清楚合同上的字!

06陆

我拿你当朋友,你把我当傻子…

07柒

打工人的无奈,可要小心不要被套路了。

08捌

为了客户,也算豁出去了。这次运气好遇上好人了,那下次呢?

09玖

吃力不讨好,自己的征信也被影响了,要是想做生意贷款,都变得很艰难。

人心是最经受不起考验的!

10拾

贷款担保面前,无论是多好的战友,亲戚,朋友,都是十分谨慎,能不做就不做。

更要防小人,有些人就专门搞这种歪门邪道和钻法律漏洞的

对此你怎么看,你是否也遇到过担保人这样的糟心事,欢迎评论区一起分享!

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怎么办

收录于合集#以案说“典”177个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154



借条上仅写了保证人姓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王辉法官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8日,陈某向何某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何某1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借款人:陈某。保证人:罗某。当天,何某将10万元转入陈某账户。借款到期后,陈某未依约还款。

何某主张实际借款人为罗某,故向槐荫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偿还欠款10万元。

罗某辩称,其仅是保证人,且何某未向其主张过权利,保证责任期间已过,其无须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何某主张罗某为实际借款人能否成立;

二是罗某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借据明确约定借款人是陈某,担保人是罗某,且出具借据时何某是认可的,故根据借条内容可以认定,何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与罗某之间形成的是保证合同关系,各方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均应当按照借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何某主张罗某是借款人,该主张与借据的内容不符,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何某与罗某在借据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和保证期间,故罗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17年3月7日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何某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经超出了罗某的保证责任期间,且何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罗某主张过权利,故罗某的保证责任免除。何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责任重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责任。本案涉及未约定保证方式时,保证责任如何认定问题。对此,《民法典》施行前后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根据原《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对这一规定作出的改变,具有颠覆性,也更具合理性。默认一般保证的法理基础在于,保证人是为他人债务的不履行承担责任,从性质上具有补偿性,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应当以一般保证为主,连带责任保证为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已失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槐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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