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00万买通协警,越狱银行卡随便刷能刷70亿,下面是宁陵康师父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协警能不能贷款
自己号称就是在长沙,12点钟以后到上班之前,能够调动一个亿以上资金的,他是呃第一人,所以他有这个长沙的陷阱王之称,现实版的高启强到底有多猖狂,公然绑架市政区长,花2000万买通协警越狱,银行卡随便刷就能刷70亿,我们来看看此人到底如何从一个平凡的小鱼贩,一路狂飙成为长沙一手遮天的黑老大,又是如何把不可小觑的高层大佬,变成自己背后的保护伞,此人就是令人闻风丧胆的文烈红,俗称文三爷,也是狂飙中高起强的原型,那么他是如何一步步的成为让人闻风丧胆的文三爷呢,其实文烈红只是出生在一个长沙最普通的家庭,父母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在他们人到中年时才有文烈红这个唯一的儿子,所以文烈红一出生就极受家人的宠爱,更是把他捧在手心里,生怕他摔了碰了,像祖宗一样的供着,要什么给什么,以至于文烈红从小就养成了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还特别的霸道专横,在学校里也是一霸,于是文烈红连小学都没读完就辍学混社会了,他的第一份工作就是一个靠贩鱼为生的小商贩,可他不甘心只蜗居在这一个小小的鱼摊,再加上争强斗狠的性格,让他格外的不满足这点小钱,于是文烈红与同乡一起承包了一个小工程,因此赚到了第一桶金,于是膨胀后的文烈红就开始赌博,再加上她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常常出老千,很快尝到了甜头,赢得盆满钵满,为此文烈红还在老家建了一个超大的别墅,占地面积就有近30亩,还装修得非常金碧辉煌,因此村里人都知道文烈红赚了大钱了,纷纷巴结他,再也没有人看不起他了,之后文烈宏便开设了赌场,在他的赌场来赌博的人,因为赌资比较大,都不需要自己带现金的,赢了钱就可以拿筹码在他这个,他这个地方兑换现金,直接拿钱走人,因为文烈宏为人很辣,胆子又大,没有他不敢做的,很快就站住了脚跟,之后文烈红又通过送大额现金等一系列的办法,拉拢了一些高级别干部,还将知乎又进赌场,免除赌债的方法,让他们成为自己的保护伞,甚至还开设杀猪局让对方入局,一夜之间便能让对方输掉7000万,之后再发放高利贷,以此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还怕对方换不上钱,还养了一群打手,专门用来为其暴力催债,其中程某就是被文烈红用杀猪局坑杀的一员,不仅输光了自己所有的钱,还到欠文烈红一个亿的高利贷,为此程某只能变卖所有的家产来还账,可砸锅卖铁后还欠1100万,这让程某想死的心都有了,被逼得走投无路的程某,只能向有关部门举报,可他的举报不仅没有换来拯救,反而被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周福波转手出卖了,因为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周福波早就被他买通了,所以陈某的举报被压了下来,甚至周福波还警告程某不要跟文烈红斗,可此时的程某根本不知道被出卖了,随后程某走出大门的时候,就被文烈红的打手们抓了个正着,甚至还把他私自拘禁了,这时他才知道自己举报了个寂寞,凭他一人根本斗不过文烈红,只能老老实实的交钱才能保命,就这样文烈红通过各种手段,一步步成为了令人闻风丧胆的文三爷,也让文烈红有了更加嚣张的气焰,越来越变本加厉,而相同遭遇的张某就比程某惨的多了,不仅非法拘禁他一年之久,每天折磨他,张某是湖南省知名的地产老板,就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向文烈红借了13亿,可没想到这竟然是他噩梦的开始,前前后后,张某因为高额的利息还了文烈红22亿,可还了22亿都没有还清这笔13亿的债务,于是张某就拒绝还钱了,可没想到文烈红竟然使出了卑劣的手段,通过虚假诉讼,将张某公司的1700多套商铺和房产全部查封,了一年之久,每天折磨我,给他去到处筹钱,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曾经也是很绝望,认为没有希望了,也多吃萌生了一些自杀的念头,有一次张某趁着筹钱的时候,找准时机逃了出来,并及时报了案,可没想到却被一位姓单的领导给压了下来,根本不去调查文烈红,这时张某知道自己报了个假案,因为丹某竟然和文烈红是一伙的,原来丹某自己也是个老赌徒,有时一输就是几百万,而文烈红不仅免除其赌债,还给了两千多万的好处,就此单某成了文烈红的保护伞,专门为他非法敛财保驾护航,而文烈红就这样成为了长沙地下的龙头老大,一直在外横行霸道,只手遮天,以至于无人敢和他作对,而他老家占地30亩的豪华别墅,也成了他专门用来存放现金的地方,所以文烈红,还猖狂的号称自己是长沙半夜12点之后能拿出一亿以上现金的第一人,可他忘了善恶到头中有报,这句话并不是一句玩笑,猖狂不可一世的文烈红,终于在2016年的时候被发现了,对我比较震惊的就是说他,你像有的银行还用的比较频繁的,一张卡的进出量可,能有大几十个亿,自己号称就是在长沙,12点钟以后,到上班之前能够调动一个亿以上资金的,他是现实版的高启强,竟然猖狂到绑架局长,非法敛财上百亿,被抓后还花2000万越狱,可文烈红不择手段的敛财让作为知名企业家的张某走投无路了,当初张某需资金过桥,向文烈红借款13亿,可还了22亿,倾家荡产仍然还欠钱,他只能不停地上诉举报文烈红,可文烈红不仅没有收敛,反而还让长沙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这个背后的,找理由把张某抓起来,于是单某二话不说就将张某拘留了,因为单某早已经和文烈红是一条船上的了,如果文烈红被抓,他也跑不掉,可没想到就在事情完美落幕的时候,给张某非法放贷三亿的银行行长竟然自杀了,甚至还留下了遗书,交代了自己之所以自杀的原因是给张某放了三亿贷款,如今钱收不回来,给银行和国家带来了麻烦和损失,这件事也引起了上级的高度重视,甚至连扫黑办都亲自出马开始调查,而这时文烈红的保护伞们都当起了缩头乌龟,根本不敢有丝毫动作,就怕被查到自己身上,可文烈红却丝毫没有收敛,反而还猖狂到令人公然砍伤张某,让他打断牙齿往肚子里咽,可他却忘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后文烈红榔铛入狱,可他却没有想着坦白从宽,反而心存侥幸,想着如何逃跑,而正巧一名看守他的协警因为家中急需用钱,为此俩人一拍即合,就这样文烈红用2000万换来了逃出牢笼的机会,而他也在这名协警的帮助下成功逃脱了,可此时老天却给他开了一个玩笑,他的逃跑竟然很快被发现了,于是文烈红在他还没来得及高兴的时候,又被抓了回来,随后经过调查发现,文烈红家中的现金竟然高达92捆,1千多件黄金饰品和名表,甚至还拥有1千多张银行卡,而平时常用的一张银行卡的流水就有六七十亿,这让工作人员都震惊了,特别是文列红的涉案宗卷,更是多达374册,甚至把办公室都堆满了,最终文烈红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而他的保护伞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此轰动一时的文烈红涉黑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打协警什么后果
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案
(2017)鲁0883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肄业,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原辅警,住邹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刑讯逼供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旭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害人赵某的诉讼代理人程振岭、被害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日晚,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案件组辅警孔凡强(另案处理)在协助办理赵某等4人涉嫌盗窃案件中,为逼取口供,授意孔德硕、顾兴波、王祥院(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某殴打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赵某等4人,2015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王某伙同孔德硕、顾兴波、王祥院、杨兵(另案处理)等人,根据孔凡强的授意,在城郊派出所办案工作区厕所区,分别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张某、赵某、陈某进行殴打。
2015年11月3日20时许,任峰、孔凡强、陈善平(以上三人另案处理),为逼取口供,在城郊派出所讯问室殴打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赵某。随后孔德硕、顾兴波、杨兵根据任峰、孔凡强的指使,将赵某带至厕所区,孔凡强、孔德硕、顾兴波、杨兵、王祥院又对赵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殴打现场观看但未参与殴打。
2015年12月11日,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被害人张某的臀部及大腿后上部为钝性物品作用导致挫伤,左臀部12cm×16cm、右臀部12cm×13cm挫伤,属于轻微伤;被害人赵某身体多处大面积挫伤,腹部损伤、腹壁血肿、盆腔血肿、左肌肉血肿、低血容量性休克,属重伤二级。
2017年2月20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在邹城市公安局唐村派出所将被告人王某带至该院办案工作区进行调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受司法工作人员的指使,为了获取口供,体罚殴打多名涉嫌犯罪的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任峰(另案处理)是邹城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工作人员(行政工勤编制),工作职责是刑事案件的侦查;被告人王某与孔凡强、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陈善平(以上六人另案处理)均系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辅警,其中孔凡强、陈善平在案件组,负责协助办理该所辖区内刑事案件等工作;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王某在110值班室,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等工作,110值班室辅警分成3个班,孔德硕、王祥院、王某为班长。
2015年10月31日,邹城市公安局根据案件侦查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决定对被害人赵某等人涉嫌犯盗窃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2日下午,邹城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城郊派出所办案工作人员将涉嫌犯盗窃罪的被害人赵某、张某、马某、陈某等人抓获,并带至城郊派出所进行讯问。任峰为该案主办人,孔凡强、陈善平参与对赵某等人进行讯问,被告人王某与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等人负责对赵某等人进行看管。在侦办该案过程中,任峰、孔凡强、陈善平为逼取口供对赵某进行了殴打,并纵容、授意、指使孔德硕、王某等人对赵某等人实施殴打。
一、关于2015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至4时许在城郊派出所厕所区殴打赵某等4被害人的事实
2015年11月2日晚,孔凡强因赵某等4被害人不供认参与盗窃的事实,授意、指使被告人王某与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等人在刑警队的办案人员离开派出所后对赵某等人进行殴打。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和王某四人协商决定在厕所区殴打赵某等4人。3日2时许至4时许,在刑警队和城郊派出所办案人员离开后,被告人王某与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等人先后把马某、张某、赵某、陈某分别带到厕所区,用黑色裤子套在被害人头上,采取脚踢、针扎、用电缆线抽打等方式殴打、体罚虐待被害人马某、张某、赵某、陈某各30分钟左右,逼迫马某殴打张某、赵某、陈某,期间还逼问被害人是否实施盗窃、盗窃几次、在哪里盗窃的等内容。
二、关于2015年11月3日19时50分许至20时许在城郊派出所询问室、厕所区殴打被害人赵某的事实
2015年11月3日19时50分许,被害人赵某仍未供认其参与盗窃犯罪,为逼取其口供,任峰、孔凡强、陈善平在询问室指使杨兵关上灯后,对赵某进行了殴打,后任峰、孔凡强又指使孔德硕等人带赵某去厕所。在厕所区,孔德硕、顾兴波、杨兵、孔凡强对赵某采取用脚踢其臀部、腿部、肩部,用手打其脸部等方式进行殴打,殴打时,被告人王某及任峰、陈善平在现场观看,但未动手殴打赵某。
2015年11月4日上午,马某、陈某被送至邹城市看守所羁押,同日下午,赵某、张某被送至济宁市看守所羁押。11月12日,赵某在济宁市看守所突发晕厥,被送往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腹部损伤、腹壁血肿、盆腔血肿、左股部肌肉血肿。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赵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张某的损伤属轻微伤。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赵某的伤属重伤二级;张某的伤属轻微伤;马某、陈某未检见损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某陈述: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18时许被带至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办案工作区进行审讯,直至4日下午与张某一块被送至济宁市看守所进行羁押。其和张某、马某、陈某是同一天被传唤到城郊派出所接受审讯的。3日凌晨2时许,其去厕所时看到马某在厕所区蹲着。凌晨3时许,其被看管的辅警带至厕所区,六七名辅警用黑色裤子将其头套上后,采取用脚踢、跺,用粗电缆线、细电缆线、竹竿抽打,用针扎等方式对其殴打约半个小时,殴打了其臀部、大腿后侧外侧、脚踝、脚心、腹部、小腿、手心、脖子等部位,打得很厉害,其疼得叫喊。这些辅警对其殴打期间还问其偷东西的情况。11月3日20时左右,任峰、孔凡强、陈善平在城郊派出所办案区询问室对其讯问期间,任峰让把灯关掉后,三人对其采取抓头发、打脸、踩脚、抓住头发往坐椅的挡板上使劲撞等方式对其殴打并威胁,后任峰、孔凡强又让辅警将其带至厕所。在厕所区,3个辅警用手打其脸部,用脚踢其臀部、腿部、肩部,打得她哭喊,对其殴打时三名办案人员在一旁看着,孔凡强还到跟前用手抓着头发打其脸部,并逼问其盗窃的情况。4日9时左右孔凡强给其记了笔录,笔录上记载的讯问时间、地点均与实际不一致。4日17时左右其和张某一块被送至济宁市看守所关押。2015年11月2日被带到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前及11月4日被带离该派出所后都没有受过伤。11月4日17时左右被送到济宁市看守所收押大厅,民警看了她和张某在医院的检查报告后,问她有何残疾或外伤,因有邹城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场,她说没有残疾和外伤,没有实事求是的反映其臀部、脸部、腹部、大腿等部位都有伤的事实。后被带至女子监区,两位女民警对她和张某脱衣进行检查,发现她和张某身上有淤青、红肿伤痕,对她二人受伤部位进行了拍照,并问她和张某身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二人说是在邹城市公安局被办案民警打的。第二天上午,女民警又在监室内对她受伤部位进行了拍照。在济宁看守所羁押期间,对她受伤部位进行了简单治疗,并让她服药休息,11月12日,她在监室突然晕倒,被送至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2、被害人张某陈述:因涉嫌盗窃,其和丈夫陈某于2015年11月2日下午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17时许被带至城郊派出所办案工作区进行审讯。3日凌晨2时许,看管的辅警将其带至厕所区,用黑色裤子将其头套上,先指使马某用棍对其进行抽打,后辅警采取用脚踢、踹、用电缆线抽打其臀部、大腿,用针扎其手指尖、臀部、大腿后部,边扎边用盐水浇,用手打其脸部,用竹条、电缆抽打其手心、脚心、脚面,用鞋刷子刷其脚心等手段对其进行殴打,殴打的时候还问其偷东西的事情。后其去厕所时还看到辅警在厕所区正殴打其对象陈某,回到讯问室后,还听到殴打陈某的声音及陈某的哭喊声。对其进行殴打的有光头姓王的辅警班长、姓孔的辅警班长。3日9时许,其向办案人员反映被打的事,但办案人员未予理会。3日中午姓任的办案人员给其记的讯问笔录,此前没有任何人给其记笔录,向其出示的讯问笔录上记载的讯问时间、地点和实际上不一样。
3、被害人马某陈述:其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2日16时许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17时许被带至城郊派出所办案工作区进行审讯,直到4日上午和陈某一块被送至邹城市看守所关押。在3号凌晨2时左右,辅警将其带至厕所区,让其在洗手台附近蹲下,这时赵某被人带着去厕所,赵某去完厕所,五六个辅警用黑色裤子将其头套上,采取用脚踢、踹、跺其肋部、大腿、小腿、脚趾头,用电缆线抽打其臀部、大腿、脚心,往背上泼凉水后撒上盐用鞋刷子刷,用采血针扎其手指等方式对其进行殴打,打得其疼得直喊,并在殴打过程中逼问其是否偷东西。后辅警又先后将张某、赵某、陈某带至厕所区殴打,并迫使其用粗电缆抽打张某、赵某,给陈某打飞机。听到打得张某、赵某哭喊,并逼问张某、赵某盗窃的事。
4、被害人陈某陈述:其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2日14时许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17时左右被带至城郊派出所办案工作区,直至4日11时许和马某一块被送至邹城市看守所关押。3日凌晨3时许,辅警将其带至厕所区,用黑裤子将其头套上,采取用脚踢、踹其腿部、臀部,用电缆抽打其大腿、小腿,抽打其阴茎、手背,用针扎阴茎、睾丸、大腿内侧,往其阴茎泼凉水,迫使其打飞机,还迫使另一个人(指马某)帮其打飞机,打得其疼的哭喊,并在殴打过程中逼问其是否偷东西。向其出示的讯问笔录中记载的讯问时间、地点和实际上不一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2015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至4时许,因被害人张某、马某、赵某、陈某不如实招供,为了让他们交代盗窃事实,在城郊派出所厕所区,采取用脚踢、掌掴、针扎、用电缆线、竹竿抽打、用鞋刷子刷等方式,对4被害人分别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打得哭喊的详细过程。其参与和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及王某等人共同殴打了马某、张某,听到王某、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等人殴打赵某、陈某。打完人后,王某让其收拾的打人用的工具。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等人还讯问被害人偷东西的情况。
2、证人刘某1证言:2015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至4时许,其看到、听到及参与采取用脚踢、针扎、用电缆线、竹竿抽打、用水浇、鞋刷子刷等方式殴打被害人,打得被害人哭喊,殴打过程中,还逼问被害人参与盗窃的事实的详细过程。其参与了殴打张某、赵某。王某、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都参与了殴打4被害人。
3、证人倪某证言:看到、听到及参与殴打赵某等4人的详细过程。其中采取脚踢、掌掴,橡皮棍、竹竿抽打等方式殴打赵某的脸、臀、大腿、脚心等部位,打得赵某哭喊。其仅参与殴打赵某,王某、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都参与殴打4被害人。
4、证人秦某证言:其听到其他辅警打陈某和马某,马某被打得哭喊,在厕所区看到地上有被子、散落的针。在打人之前听到王某和王祥院商量晚上打被害人。11月3日20时许,看到任峰、孔凡强、陈善平三人在询问室讯问赵某,孔凡强用手摁赵某的头,杨兵把询问室的灯关上,听到孔凡强、陈善平咋呼着问赵某、揍赵某的声音及赵某的哭喊声。后任峰到讯问室讯问张某,并对张某说“你听见了吗你不交代,跟那个女的一样的下场。”
5、证人刘某2证言:城郊派出所的办案组、辅警的工作职责、实际工作程序及讯问赵某等人的过程。孔凡强、陈善平虽然是辅警但是参与侦查工作,根据杨某、范某的安排,在办理赵某等人案件中,参与了抓捕、讯问赵某等四人。王某、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负责看管赵某等人。其没有对辅警说过打嫌疑人的话,直到赵某在济宁看守所突发晕厥被送医院抢救后,才知道被害人在城郊派出所办案工作区被殴打。
6、证人杨某证言:刑警四中队的工作职责及实际工作程序。任峰虽然没有警察身份,但是参与侦查工作并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字。孔凡强、陈善平是辅警,但是参与侦查工作,二人根据杨某、范某的安排,参与了抓捕、讯问赵某等四人。其是在赵某在济宁看守所休克被送医院抢救后才知道她被打,看录像后才知道任峰、孔凡强等人在讯问时殴打了赵某。其没有安排任何人打人。
7、证人范某证言:城郊派出所办案组、辅警的工作职责及实际工作程序。孔凡强、陈善平虽然是辅警但是参与侦查工作,二人根据杨某、范某的安排,参与了抓捕、讯问赵某等四人。王某、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负责看管赵某等人。其是在赵某在济宁看守所休克被送医院抢救后才知道她被打,看录像后知道任峰、孔凡强等人在讯问时殴打了赵某。自己没有安排任何人打人。
8、同案参与人孔凡强的供述:根据杨某对赵某等人盗窃一案的工作分工,其参与抓捕、讯问嫌疑人,负责讯问赵某。辩解其没有安排辅警打人。11月3日白天张某向其反映夜里被打,其没有理会(与张某陈述吻合)。2015年11月3日20时左右,在城郊派出所询问室、厕所殴打赵某的过程,和同案参与人任峰供述的基本一致。但否认其在走廊里给孔德硕说“咧她”,辩解其说的“解开手铐”(和孔德硕等人的供述不一致,结合其他证据,应认定孔德硕的供述),任峰先说的带赵某去厕所,他接着又说了一遍。3日23时许、4日9时左右其给赵某记笔录,因为其身份是辅警,没有在笔录上签字。笔录上记载的讯问时间、地点与实际不一致。4日13时许,将赵某和张某一块带离城郊派出所送往济宁市看守所羁押。对赵某、经贵芝的伤情鉴定没有意见,但辩解不是其造成的。
9、同案参与人孔德硕的庭前供述:2015年11月2日晚上,孔凡强等人授意其和王某、王祥院、顾兴波等辅警殴打被害人赵某等人。其和王祥院、顾兴波又通知杨兵等辅警晚上殴打被害人,并准备殴打被害人的工具,商量确定殴打被害人的地点。3日凌晨2时许至4时许,其和王某、王祥院、顾兴波、杨兵及其他辅警先后对马某、张某、赵某、陈某4被害人分别进行殴打并逼问被害人盗窃情况的详细过程。此外,还证实其和孔凡强、陈善平、王祥院、顾兴波、杨兵的身份及工作职责。2015年11月3日20时左右,其看到任峰、孔凡强、陈善平在城郊派出所询问室讯问赵某,杨兵在询问室看管赵某。询问室的灯关后,听到孔凡强、陈善平讯问的声音和赵某哭喊声。陈善平打开询问室的灯后,其和顾兴波进入询问室,任峰、孔凡强继续讯问赵某,任峰多次问赵某上厕所吧,并指使带赵某去厕所,在带赵某去厕所过程中,孔凡强对其使眼色并小声告诉其殴打赵某。在厕所区其和顾兴波、杨兵、王祥院、孔凡强对赵某实施了殴打,当时任峰在厕所门口看着。
10、同案参与人王祥院的庭前供述:2015年11月2日晚,孔凡强等人授意其和王某、孔德硕、顾兴波等人殴打被害人赵某等人,后顾兴波又找孔凡强询问,孔凡强让他们等刑警队的人走了之后再殴打被害人。3日凌晨2时许至4时许,其和孔德硕、顾兴波、杨兵及王某等在城郊派出所办案区厕所先后对马某、张某、赵某、陈某4被害人分别进行殴打并逼问被害人盗窃情况的详细过程。此外,还证实其和王某、孔凡强、陈善平、孔德硕、顾兴波、杨兵的身份及工作职责。2015年11月3日20时左右,任峰、孔凡强、陈善平在城郊派出所询问室讯问赵某时,其看到询问室的灯关闭了两分钟,听到赵某的咋呼声。后孔德硕、顾兴波和杨兵将赵某架至厕所区。在厕所区,孔德硕、顾兴波、孔凡强对赵某进行了殴打,当时他和任峰、陈善平都在现场看着。辩解这一次其只在旁边看,没有动手。
11、同案参与人顾兴波的庭前供述:2015年11月2日晚,孔凡强等人安排、授意其和王某、王祥院、孔德硕等人殴打被害人,后其又找到孔凡强问是否殴打被害人,孔凡强授意他们等刑警队的人走了之后再殴打被害人。随后,孔德硕、王祥院、王某通知其他辅警,并准备殴打被害人的工具。3日凌晨2时许至4时许,其和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及王某、李某1等人在城郊派出所办案区厕所内先后对马某、张某、赵某和陈某分别进行殴打并逼问被害人盗窃情况的详细过程。此外,还证实其和孔凡强、孔德硕、王祥院、杨兵、陈善平的身份及工作职责。2015年11月3日20时左右,看到任峰、孔凡强、陈善平在城郊派出所询问室讯问赵某,杨兵在讯问室负责看管,询问室的灯关上后,听到孔凡强、陈善平讯问的声音和赵某的哭喊声。询问室开灯后,其和孔德硕进入询问室,任峰多次问赵某上厕所吗,并让带赵某上厕所,去厕所过程中,其听到孔凡强向孔德硕授意殴打赵某。在厕所区其和孔德硕、杨兵、王祥院、孔凡强对赵某实施了殴打。
12、同案参与人杨兵的庭前供述:2015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至4时许,其和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及王某、李某1等辅警在城郊派出所办案区厕所先后对马某、张某、赵某、陈某4被害人进行殴打并逼问被害人盗窃情况的详细过程。此外,还证实其和孔凡强、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杨兵、陈善平的身份及工作职责。2015年11月3日20时左右,其在城郊派出所询问室看管赵某,任峰、孔凡强、陈善平到询问室讯问赵某,赵某不交代盗窃的情况,任峰让他关上灯后,任峰、孔凡强对赵某进行了殴打。后陈善平打开灯,孔德硕、顾兴波进入询问室,孔凡强、陈善平继续讯问赵某,赵某仍不交代盗窃的事,任峰、孔凡强让把赵某带到厕所区。在厕所区,其和孔德硕、王祥院、顾兴波、孔凡强对赵某进行了殴打,当时任峰、陈善平等人在现场。
13、同案参与人任峰的庭前供述、任峰投案自首的自书材料:其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为了获取口供,在2015年11月3日20时许在城郊派出所询问室讯问赵某期间,与孔凡强、陈善平对赵某进行殴打,后其和孔凡强又让孔德硕、顾兴波、杨兵等将赵某带到厕所进行殴打的详细过程。在询问室,他让杨兵关上灯(以为关上灯后不会被监控拍下)后,孔凡强用手抓住赵某的头发打赵某的脸、嘴,其用手打赵某的脸、抓住赵某的头发把头往坐椅前的挡板上摁、往挡板上撞,陈善平踩赵某的脚,打得赵某呜呜哭,他们边打边问赵某盗窃的情况。后其让开灯,并继续对赵某进行讯问,赵某仍不供认盗窃的情况。其反复问赵某是否上厕所,后孔凡强说带赵某去厕所(上厕所、带赵某去厕所,意思是将赵某带至厕所区进行殴打)。在厕所区,孔德硕、顾兴波、杨兵用手打赵某的脸,用脚踢赵某的臀部、大腿,孔凡强用手抓着赵某的头发打赵某的脸,并问赵某盗窃的情况。孔德硕、顾兴波、杨兵、孔凡强在厕所区殴打赵某时,他和陈善平等人在旁边看着,没有制止。4日9时左右,孔凡强给赵某做的讯问笔录,笔录中记载的讯问时间、地点与实际不一致。对伤情鉴定没有意见但是辩解伤情不是其造成的。其系邹城市公安局机关工勤编制,不具有警察身份,但是一直参与办案,侦查工作。在赵某案中是主办人。
14、证人罗某、程某、胡某、李某2、李某3(均系济宁市看守所民警)证言:赵某、张某被送往济宁市看守所羁押时,发现二人身上有明显外伤,是入所之前就存在的,用执法记录仪对二人受伤部位进行了拍照,二人均说身上的伤是在派出所被邹城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殴打所致。入所后没有对其进行体罚及赵某晕倒后送医院的情况。
(三)被告人王某庭前供述与辩解:2015年11月3日凌晨他与孔德硕等人在孔凡强的授意下殴打被害人赵某等4人事实经过,与上列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同案参与人供述相吻合。2015年11月3日晚20时左右,孔凡强、任峰、陈善平在询问室对赵某进行了殴打,为获取口供,让辅警把赵某架到厕所区,在厕所区,孔德硕、顾兴波、杨兵、孔凡强、王祥院又对赵某实施了殴打,当时他在场,没有对赵某进行殴打。
(四)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办案工作区监控视频截图:反映出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准备殴打被害人使用的工具及将被害人带往厕所区、带离厕所区的时间等。
(五)鉴定意见
检验鉴定文书、法医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被害人张某的臀部及大腿后上部为钝性物体作用导致挫伤,左臀部12cm×16cm、右臀部12cm×13cm挫伤,属轻微伤;被害人赵某身体多处大面积挫伤,腹部损伤、腹壁血肿、盆腔血肿、左股部肌肉血肿、低血容量性休克损伤属重伤二级;经邹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的伤,属重伤二级;被害人张某的伤属轻微伤;陈某、马某未检见损伤。
(六)书证
1、济宁市看守所胡某、程某提供的2015年11月4日、5日对张某、赵某身上受伤部位拍摄的照片,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于2015年12月15日出具的说明:照片显示二人身上有明显伤痕。后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将上述照片送检。
2、李某22015年12月10日提供的在押人员所内就医登记:2015年11月5日记载:赵某双眼周、嘴唇部、左手背部淤青,双侧大腿后侧多处红肿、疼痛明显、臀部大面积淤青、行走困难,下肢沉重,苏队与办案单位联系外出就医;张某双侧大腿后侧多处红肿、臀部淤青,走路正常;11月8日记载:赵某双侧臀部大面积淤血。
3、济宁市看守所2015年11月4日收押赵某、张某时的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赵某的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检查情况中记载行走困难,外伤一栏中填写无,2015年11月5日补充登记两嘴角淤青,左手背部划伤一处、淤青,双侧大腿后部及臀部大面积淤青、红肿痛;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中记载身上臀部有大面积淤青。张某的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外伤一栏中填写无,2015年11月5日补充登记双侧大腿红肿、淤青,臀部大面积淤青;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对伤情未予记载。
4、济宁看守所2015年11月4日民警交接班记录:记载“相机充电,再给赵某、张某拍照(屁股有大面积淤青)”。
5、济宁市看守所提供的济宁市第一民医院赵某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及诊疗记录、检验、检查报告单,张某检验、检查报告单、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办案人员提取的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赵某住院档案:2015年11月12日,赵某突发晕厥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治疗,被诊断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腹部损伤、腹壁血肿、盆腔血肿、左股部肌肉血肿。
6、户籍证明:王某身份证号、地址。
7、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2017年2月21日出具的证明、邹城市顺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招聘保安队员协议书:王某系邹城市顺安保安有限公司派遣到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工作的辅警,2015年11月2日至4日在办理赵某等4人涉嫌盗窃案中,负责在办案工作区看管赵某等4人。
8、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办案说明:2017年2月20日,办案人员在邹城市公安局唐村派出所将王某带至该院办案工作区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监管期间,在他人授意和指使下,伙同他人,为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其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与同案参与人的刑讯逼供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依法应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予以变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在孔凡强、任峰的纵容、授意下,于11月3日凌晨积极参与殴打赵某等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11月3日晚没有参与动手殴打赵某,量刑时亦予考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绪祥
审判员 刘建锋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慧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协警能不能贷款(打协警什么后果)":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8448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