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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贷款上征信报告(贷款被拒会上征信吗)

一份征信报告扣299,上海造艺收割20亿后消失,51信用卡为其导流,下面是探长读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51贷款上征信报告

一份征信报告299元,绑卡后强制扣款,打电话投诉要么找不到人,要么让你一直等待……,这种商业模式的发明者就是上海造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甲财经注意到,这家公司2018年开展业务后,持续营业到2020年5月,收割了上千万借款用户,获利20亿后,随后突然销声匿迹,创始人也不见踪影。但在各大投诉平台上,仍有近十万受害者希望能要回自己被扣的299元“报告费”。

获利或超20亿,投诉超10万宗

开甲财经注意到,在消费金融市场上臭名昭著的强制扣款发明者上海造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依然困扰着很多用户。2月17日,有名为“大侠爱她一辈子”的用户在黑猫投诉上发文称,快捷通上海造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私自扣钱。从其贴出的截图看,这其实是发生在2019年9月的事情,上海造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快捷通扣取了该用户299元。

黑猫投诉上的信息显示,像“大侠爱她一辈子”一样追着上海造艺退钱的用户至少有4万多人。这些用户投诉的内容大同小异,都是在借款软件上登记了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被上海造艺以“购买个人风险评估报告”的名义强行扣取了299元。更荒唐的是,有的用户银行卡里暂时没钱,上海造艺会等到卡里存入钱后再次划扣。也就是说,只要你被上海造艺获取了身份证、电话和银行卡号,它就一定会从你的银行卡中划扣299元。

这的确是一个无敌的商业模式。上海造艺有多赚钱呢?让我们来看几个数字:

截至2019年8月,聚投诉上有关上海造艺的投诉量约12000条,黑猫平台上关于上海造艺的投诉内容不到9000条。两个平台合计约2.1万条。截至2022年2月底,仅黑猫投诉上关于上海造艺的投诉量已经达到了41587条。如果按照此前聚投诉和黑猫投诉的投诉比例,则上海造艺在两家平台的投诉量已经超过10万条,按每条涉及金额299元计算,投诉总金额达到3000万元!

而这些投诉人仅仅是上海造艺客户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人选择了自认倒霉。

2019年8月,《时代周报》一篇报道称,上海造艺旗下有多个现金贷平台,在天眼查上,上海造艺共有38项软件著作权,银码头、哆哆钱、易小借、银小借、银开心、荷宝包等现金贷平台,其中一款叫做“银开心”的APP首页显示,已经有超过1千万人在使用银开心的“个人风险等级评估”。

银开心在2018年3月正式上线运营,所扣除的“风险评估费”也经历了167元、199元、299元三次变化。银开心在2019年4月末用户数已达到810万,造艺科技仅凭个人信息评估一项资费就超过17亿元。这也意味着,上海造艺仅靠售卖风险评估报告就在不到两年时间里赚了接近20亿。

上海造艺的风险评估报告成本很低,据业内人士称,一份报告成本可能在1-3元之间,而且从上海造艺的行为看,这些报告很可能都是标准化的模板,纯粹是收割用户的工具,成本低至零。

创始人梁晓靖神秘消失

开甲财经注意到,上海造艺在疯狂收割上千万用户、赚了20亿后,在2020年5月份以后突然销声匿迹,其创始人梁晓靖也神秘消失。

企查查显示,上海造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目前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张振山,监事为梁晓靖。2019年6月之前,造艺科技的高管为成嘉伟及梁晓倩二人。其中成嘉伟为执行董事,梁晓倩为监事。

2019年6月,梁晓倩(持股89.50%)和成嘉伟(持股4.00%)、黄娜霞(3%)、吴俐(3%)同时退出上海造艺股东名单,新股东为上海良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梁福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0%和10%。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良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依然为梁晓倩(持股58.45%),此外新增了几家投资机构,其中一家是珠海复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东莞市融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除了上海造艺和上海良鑫外,梁晓靖还控股多家壳公司,包括上海侬橙信息科技合伙企业、上海我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上海我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乔宇,持股67%。企查查显示,2019年6月,梁晓靖退出公司监事职位。

开甲财经了解到,上海造艺的短暂创业生涯有过两次转折点,一次就是2019年6月,在遭遇舆情危机后,梁晓靖着手从上海造艺退出,隐身幕后操控公司运营;第二次就是2020年5月,梁晓靖彻底失联。上海造艺也因遭到诸多合作方起诉而屡屡被告上法庭,上海造艺股权被冻结,梁晓靖和成嘉伟被列为失信执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扣款业务突飞猛进的上海造艺出资5000万元入股了重庆市南岸区永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后者16.3185%股权。目前,这部分股权也被法院冻结。

坊间传言说,梁晓靖因为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已经被带走。这一说法无法得到公开渠道信息验证,不过,业内人士称,2020年以后,上海造艺的几个主要股东都神秘消失了。

或许还有另外一个佐证。2021年6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造艺网络做出处罚决定,处罚事由为“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对上海造艺罚款30万元并责令改正。但是,上海造艺并未按期缴纳罚款。为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上海造艺诉诸法庭。

开甲财经注意到,在上海造艺恶意扣款的商业模式推广过程中,梁晓靖获得了很多流量平台的帮助。梁晓靖将其风险评估产品包装成贷款产品植入流量平台,向后者支付5-10元的导流费,便获得了源源不断的“韭菜”。只要用户点击上海造艺的产品,输入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就会被自动扣款299元。

公开信息显示,为梁晓靖和上海造艺导流的其中一家公司就是51信用卡旗下的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上海造艺公司与北京鼎力创世科技签订了一份《信息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限内,通过技术开发将上海造艺的产品“米花包”集成到北京鼎力创世科技的 “给你花”平台上中,由后者为上海造艺提供导流服务,根据协议,每个有效点击用户按8元计算。双方合作期限为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9日。

截至2019年6月,双方合作金额117.28万元,2019年7月合作金额2.56万元,上海造艺付给北京鼎力创世科技51.22万元,剩余68.63万元未付。于是,北京鼎力创世科技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上海造艺还钱。

公开信息显示, 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2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海涛,股东为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者正是港股上市公司51信用卡(02051.HK)的运营主体。孙海涛则是51信用卡的创始人兼CEO。

“给你花”是51信用卡旗下的信用贷款平台,除了给无信用卡的年轻人群提供小额短期贷款外,也为第三方线上贷款平台提供贷款导流、信用卡开卡导流等服务。

2019年10月,51信用卡遭遇了一场大地震,此后,51信用卡开始转向低调,摒弃TO C业务,聚焦做TO B助贷和导流。51信用卡和上海造艺的合作也随着后者消失陷入停滞,并最终对薄公堂。

贷款被拒会上征信吗

图为案件庭审相关视频截图。

图为案件庭审相关视频截图。

导读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持续加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用评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越来越紧密,直接影响到办理贷款、招标投标、购买保险、交通出行等活动。伴随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高速发展,企业、个人通过网贷平台向金融机构贷款已成为一种重要渠道,其中涉及的征信采集、使用也越来越频繁。

那么,因网贷公司行为导致征信出现不良记录,而银行怠于履行撤销义务,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某银行因怠于履行撤销义务,被判侵犯借款人名誉权。法官对该案进行了释法析理,呼吁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和维护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始终坚守诚信底线,同时,银行也要遵守法治原则,依法开展征信活动,共同维护社会公正。

款已还清但征信仍显示逾期

2021年7月24日,四川省隆昌市的郑女士准备按揭买房,在办理贷款手续查询征信时被一条“不良记录”惊呆了:该征信记录显示她在广东某银行的贷款仍有1万多元未还,已出现逾期。

“我是通过某网贷平台公司向银行贷款的,明明借款早已全部结清,为何征信记录还会出现逾期?”在郑女士看来,这条“不良征信”令她的社会信用降低,影响她办理贷款,并给她的名誉带来了损害。

为此,她多次与被告银行沟通,要求修改征信不良记录,但却始终未能通过审核。于是,郑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来,2015年12月,广东某银行与案外人上海某网贷平台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展网络微贷业务合作,推出网络微贷产品,由网贷公司筛选及推荐客户给银行,银行审批后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还款阶段由网贷公司归集借款人每期应还本息,借款人将每期借款本息偿还给网贷公司,再由网贷公司与银行结算。

银行拒绝修正不良征信记录

2016年12月7日,原告郑女士通过该网贷公司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23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后原告向网贷公司还清了贷款,贷款在该网贷公司平台上显示已结清,但原告的最新征信记录显示,该笔贷款存在逾期,仍有1万余元未偿还。

原告为此联系被告要求修改征信记录,但被告却以原告材料不足为由拒绝调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征信权益,使原告的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提出三点答辩理由:一是2016年12月6日,银行与郑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3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次日银行全额放款,履行完合同义务,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借款期限内郑女士并未按时还款,自2017年12月开始就出现了逾期,且逾期后向网贷公司的还款并未支付到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不能认定为对银行的有效还款,不能认定郑女士履行了还款义务。二是造成郑女士征信逾期的实际侵权人应为网贷平台公司。案涉借款合同为银行与郑女士所签署的,即使郑女士想申请结清也必须直接向银行申请,经过银行同意。郑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直到2020年9月才将未还款项支付给网贷平台公司,网贷公司无权代表银行作出同意郑女士逾期还款及结清的意思表示,郑女士向网贷公司支付的款项不等于向银行的还款,且网贷公司也并未将款项支付给银行,银行在未实际收到郑女士的还款前将该笔贷款的实际还款情况上报征信并无过错。造成郑女士征信逾期是因为网贷公司存在截留挪用郑女士还款资金的行为,其实际侵权人为网贷公司。三是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是导致借款人社会评价降低,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征信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借款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没有损害名誉权的侵权后果。

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其有义务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取、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如实报送各类贷款客户的逾期还款信息。但本案原告郑女士作为借款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偿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不再存在逾期未还款的事实,银行理应对郑女士逾期还款信息进行修正,但银行至今未修正,使原告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原告有误的不良征信记录,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网贷公司未能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时归集支付给银行,属于网贷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得对抗借款人。由于银行的错误行为,导致郑女士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应由银行承担。

综上,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原告2020年11月起至今的不良还款征信记录;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裁判解析

怠于修正征信记录需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基于名誉权,每个人都能享有社会大众对自己的客观评价,并保持自己的名誉不被他人贬损。

本案中,原告郑女士作为借款人已经于2020年10月30日偿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不再存在逾期未还款的事实,银行理应对郑女士逾期还款信息进行修正,但广东某银行却未及时修正郑女士征信不良记录,致使郑女士个人信用受损,信用等级和信誉度降低,社会信用受到损害,对郑女士的生活和相关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银行的行为侵害了郑女士的名誉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本案中,广东某银行作为一家已形成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在郑女士已经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及时修正郑女士征信不良记录,但银行却以网贷平台公司未能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时归集支付给银行为由,怠于修正郑女士的不良征信记录,致使郑女士名誉受到损害,故应承担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责任。

■专家点评

法治是诚信建设的“压舱石”

内江师范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 博

银行征信,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状况,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金融机构汇总的企业、个人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中提炼出的信用报告。从经济层面来说,银行征信直接影响企业、个人的银行贷款办理,包括贷款难易度、贷款额度、贷款服务等;从道德层面来说,征信反映的是企业、个人在经济上的信用。如果存在征信不良记录,将影响社会对其作出的评判。

个人向银行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将借款人逾期信息报送至个人征信系统。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将直接对个人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如银行拒绝贷款、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等,其目的在于强化个人征信的作用,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在强调征信记录重要意义的同时,也要对个人征信依法予以保护,避免因对个人征信信息处理不当,而影响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本案中,郑女士虽存在逾期还款的行为,但其后已按合同约定向网贷平台公司还清贷款本息,银行应当消除关于郑女士有误的不良征信记录,不能因网贷平台公司未将相关借款本息支付至银行账户而拒绝消除。

本案中法官的裁判明确了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既体现了“契约精神”,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对社会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权利的依法保障,也是对诚信原则的价值遵循。银行与网贷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网贷公司通过资金统一归集的方式,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借款人当期应还本息支付到指定账户,即郑女士只要将约定的借款本息偿付给贷款平台就已完成其还款义务,银行不能将应当由贷款平台公司履行的义务转嫁给郑女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信用”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赋予了权利人对信用评价的异议权、更正权和删除权,并明确了评价机构核查更正的义务。针对不当的信用评价,权利人有权要求更正、删除,评价机构也应依法履行其更正、删除的义务。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基本条件。诚信社会建设需要所有社会主体在法治的框架内共同坚守和维护。本案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诚信行为的价值倡导,也体现了对个人征信信息的法律保护,只有厉行法治、实事求是,才能确保社会征信体系公正运转。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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