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贷款知识 > 贷款十万多少好处费(银行贷款客户经理收取好处费)

贷款十万多少好处费(银行贷款客户经理收取好处费)

10万元好处费通过债务纠纷得以“合法化”副院长和法官儿子玩套路,下面是法治中国报道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十万多少好处费

父亲以母亲名义虚假诉讼,儿子下调解书

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就主审法官丁某违反回避规定事宜,向武陵区法院发出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但区法院以书记员笔误为由作出回复。常德市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跟进监督,经调查核实,发现本案与丁某的父亲丁时作(武陵区法院原副院长)之前办理的一起支付令案件有关,本案系丁时作为实现案件当事人10万元好处费的许诺,以丁某母亲名义提起的虛假诉讼。检察机关遂对丁时作立案侦查,丁时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10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常德中院的“丁时作受贿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武陵区法院审判员丁某为其父亲制作虚假诉讼调解书的时间是十年前的2008年10月,目的是通过一份民事调解书,使其父亲非法收受的10万元贿赂通过债务方式合法化。

据常德中院终审查明,丁时作在与芮某成的经济往来中,芮某成欠丁时作包括10万元好处费在内的“债务”13.4万元。在芮某成的妻子朱某慧又向丁时作借钱之际,丁时作将13.4万元计算本息为16.75万元,计入借款金额。2007年,丁时作以妻子杨某珍的名义向武陵区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慧偿还欠款本息。2008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武陵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丁时作供述,上述武陵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即为在武陵区法院民一庭工作的丁时作儿子丁某所制作。

丁时作供述,2007年1月他以杨某珍的名义起诉时,案子分到儿子丁某所在的庭室。丁某问他这个案子怎么办,他说案子就放在那里不管。2008年,他和朱某慧谈妥房屋抵押的事后,朱某慧不肯去法院,要他自己把手续办下来。他来到武陵区法院,只有儿子丁某在,他就要丁某制作了一份调解书。

2010年9月,丁时作以杨某珍的名义申请执行。2012年9月,丁时作与朱某慧达成协议,朱某慧因数次向丁时作借款,共欠丁时作本息93万元,朱某慧以私房作价116万元抵付给杨某珍。丁时作向朱某慧给付房屋差价23万元后,武陵区法院据朱某慧申请,于2012年9月29日裁定朱某慧的私房归杨某珍所有。至此,丁时作实现了芮某成的10万元好处费。

丁时作供述,2012年年底,他将房屋出租,收取了几千元租金。芮某成于2014年回到常德后与其协商未果,于2015年10月将房屋重新换锁,将房子停水停电,将租户赶走,并到处控告丁时作办假案。丁时作要儿子丁某把卷宗借出来看,发现里面有多处是丁某的名字,于是进行了更改补正。

帮人“免”了43万债务,私收10万好处费

丁时作与芮某成之间的恩怨从何而来?

据判决书,生于1947年12月的丁时作,1999年1月25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武陵区法院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副院长,2001年3月5日被免去审委会委员、副院长,2002年4月16日被批准提前离岗,2008年1月18日被批准退休。

常德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丁时作作为武陵区法院审判员,承办了长城公司申请芮某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43万余元的支付令执行案件。2004年初,芮某成承接了常德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新公司)开发的育才西苑公寓项目,向丁时作借款20万元交纳质保金。2004年4月,丁时作要求芮某成履行所欠长城公司借款时,芮某成请丁时作帮忙了结该案,对丁时作要求10万元好处费的意见未予反对。

芮某成的证言中,对此的描述是,芮对丁说:“你跟我帮哈忙,你晓得我手里没有钱。”丁则说:“我跟你帮忙,你要给我搞点钱。”芮问:“我要给你搞好多钱?”丁称:“那要炮把万(10多万)。”芮称:“现在八字还没有一撇,你就问我要这么多钱。”

丁时作供述,他当时想扶芮某成一把,而且自己在工程中还给芮借了钱,如果这个执行案子把芮“搞死”了,这些资金往来就成了问题,心里也就默认了。

2004年12月,芮某成承建的西苑公寓完工,龙新公司没有向芮某成给付现金,而是以6个门面和2套住房抵付工程款,丁时作从中挑选了6号门面,作价37.8万元。2004年12月6日,丁时作一人来到长城公司长沙办事处常德组,找到当时的负责人彭某刚,称芮某成本人已下岗,芮和爱人朱某慧已经离婚,有一套房产,但是登记在朱某慧名下,芮某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建议该案终结执行,彭某刚同意终结执行。而此时,芮某成不但有龙新公司抵付的门面和住房,还另有住房,但法院一直没人来执行财产,芮某成也一直没有离婚。

丁时作供述称,他与彭某刚沟通以后,就去找芮某成结账,问原来讲的10万元好处费还作不作数,芮某成说作数,丁时作就把芮某成向其借的钱写了一张单子,其中包含借的20万元及利息和其经济往来,还有芮某成许诺的10万元好处费,共计51.2万元,减去门面抵付的37.8万元,芮某成还欠13.4万元。这笔13.4万元,正是前述丁某下调解书的13.4万元“债务”的来源。

2004年12月8日,武陵区法院作出(2002)武执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查明“芮某成下岗,并与爱人离婚,无固定收入来源和个人财产,无履行能力”,裁定终结执行。丁时作系该案执行员。随后,裁定书分别送达长城公司和芮某成。

2006年12月20日,长城公司对该资产处置项目终结,对该债权最终处置损失为42.81万元。

丁时作供述,在上述违法行为之后,他又做了两件错事,一是2014年10月,他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某华,要李写个假证明,证明以前芮某成的呆账是李从长城公司打包买来后又卖给丁时作的,想借这个证明找芮要承诺的10万元好处费;二是2014年8月,丁时作在芮某成家里发现一份承诺书,上面写有“承诺书,我在新建巷居委会有二套自建房”,丁时作将原来与芮某成结账的单子抄写到这张纸后,签了自己的名字,还伪造芮某成的字迹签名,朱某慧看到后,与丁时作各复印一份,原件销毁了。丁时作觉得芮某成可能失忆了,想凭这个东西激起芮的回忆,要芮某成承认原来的借款。

芮某成证言,2005年7月至2014年正月,他出去8年多时间,妻子朱某慧从未讲过家里的事情。2014年正月他回来,发现房子已经判给丁时作了。他找丁时作算账,丁还称系将长城公司申请支付令的那笔呆账买了过来,43万元只向芮某成要13万元。

但随着芮某成的举报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丁时作及其儿子丁某均因上述“套路”被查处。原一审法院石门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丁时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丁时作不服上诉,辩称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向芮某成索贿或实现了受贿,10万元是借款的逾期利息,并请求二审改判无罪。丁时作的辩护人辩称:终结执行不会造成损失,丁时作不构成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10万元是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属民事纠纷,且还在结算中,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受贿款;丁时作退休之后才形成债权,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而出庭检察人员认为,本案应定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虽然一审以量刑较轻的罪名受贿罪对丁时作定罪量刑,依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建议改变罪名,维持量刑。

常德中院二审认为,丁时作在承办长城公司申请执行芮某成一案时,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明知芮某成有履行能力,仍在执行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帮助芮某成逃避执行,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已造成长城公司债权损失4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丁时作向芮某成索取贿赂10万元,后通过打借条、诉讼、执行等方式,将登记在芮某成妻子朱某慧名下的房产变更为由丁时作的妻子杨某珍所有,实现了受贿。

2018年8月6日,常德中院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丁时作所犯受贿罪的罪名,改判丁时作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对丁时作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银行贷款客户经理收取好处费

日前,正定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贷款诈骗及银行员工收好处费的案件。最终,贷款诈骗人袁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银行员工被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袁武为了偿还河北泰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虚构离婚事实,以其无权单独处分的房产作抵押,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以购进酒水食品的名义骗取河北正定农商银行贷款400万元。被告人李某、姜某婷知袁武为了偿还河北泰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仍帮助袁武虚构购销合同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被告人冯某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袁武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即向其发放贷款,且收受贿赂,造成河北正定农商银行无法收回贷款。

2018年11月2日,河北泰鑫典当有限公司向河北正定农商银行退还399.9999万元。

据了解,李某与冯某强系战友关系,李某证言,“姜某婷将15000元给了冯某强,拿到钱后冯某强脸上不太高兴,嫌给的少。”后因袁武涉嫌诈骗,贷款也还不上了,冯某强将1.5万元退了回来。

那么,银行是否对贷款资料进行了严格审查。冯某强供述:“我们对袁武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调查以后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然后由主管行长根据报告和袁武的基础材料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离婚证、离婚协议我们没有核实真伪,抵押的房产我们到不动产中心做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时候就能辨别房产证的真伪,其它我们没有核实真伪。当时只是拿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了核对,进行了形式审查。”

2019年6月17日,河北正定农商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我单位职工冯某强办理袁武贷款过程中,按照我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贷款办理程序符合我行管理规定。”

法院指出,被告人袁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信用社贷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冯某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鉴于案发后冯某强协助追要贷款,且贷款已经偿还信用社,同时河北正定农商银行出具认定被告人冯某强在涉案贷款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了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可以认定被告人冯某强犯罪情节轻微。

正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武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冯某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和讯银行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贷款十万多少好处费(银行贷款客户经理收取好处费)":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84245.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