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签真实姓名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下面是山东高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借条没写贷款人
鲁法案例【2023】110
借条上签了名也写了身份证号
后来发现姓名和身份证号均是伪造
借条是否有效?
欠款还能不能要回?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许某和辛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21日,辛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向许某借款10000元。后许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辛某10000元,并在微信转账说明中备注为借款。辛某在与许某的微信聊天过程中拍摄借条一份发送给许某,借条记载内容为:“借条 今向许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借款利息年化12%,立此为据。借款人:辛某甲 身份证:3XXX……”。后许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经查,辛某虽向许某提供了身份证号和借条,但借条中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与辛某微信账号注册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不一致,均系辛某伪造。
法院审理辛某向许某出具的借条未签真实姓名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某于2021年4月21日向辛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转账10000元,并在转账说明中备注借款,对借款交付的事实应予以确认,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借款利息,虽然辛某向许某发送的借条照片的借款人署名及身份证号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查询结果不一致,但其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及利息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许某要求按照借条约定计算利息,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许某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后语在民间借贷中,基于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并署名的信赖,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往往不苛求借款人向其出示身份证,借款人往往也不主动向出借人出示身份证,可能存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署名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等到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出借人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借款人出具借条上的署名及身份信息不是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本案中,虽然辛某向许某发送的借条照片的借款人署名及身份证号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查询结果不一致,但许某向辛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转账,在转账说明中备注借款,可以认定借款事实。辛某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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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汇入妻子账户,妻子需承担还款责任吗?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建议的答复
先借钱后写借条生效吗
近日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妻子婚内向丈夫借贷
离婚后被索要引发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
前夫张某诉称
我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李某4次打借条跟我借款8.3万元,说是用于个人办事,现在我们离婚了,请法院判令李某还钱。
前妻李某辩称
我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且这些钱都是我们结婚后一起挣的钱,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本案中,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且被告李某提交了借款用于看病的相应病历予以证明,综上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夫妻之间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一般应当订立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个人财产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如发生婚内夫妻之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明确款项用途,保存交付凭据,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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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豫法阳光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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