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岛:普惠金融“村村通”惠及农户,下面是直播阳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泰州海陵区小额贷款
海陵岛试验区自今年开展普惠金融“村村通”建设以来,不断完善基层金融服务,全面推广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打通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目前,第一批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共7户,贷款20万元,为贫困户注入新鲜血液。
近日(27日),有4名精准扶贫户来到海陵区综合征信中心办理扶贫小额贷款。贫困户在填报有关审批表格,递交有效证件后,再经海陵农信社的审核后,不到30分钟就可以领取两三万元的贷款。
从今天开始,你和我们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你在我社借3万元,期限3年,用于购买小型渔船,进行浅海捕捞作业,每月利息大约是120元。
梁成沛是平兰村委会平佘村人,去年因为妻子患上癌症,欠下了10多万元的债务,被列入精准扶贫对象。现在他购买一艘小型渔船发展渔业生产,在精准扶贫中政府给予扶持5.2万元,但还有3万元的缺口。于是,他去海陵农信社办理了扶贫小额贷款。现在贷款已拿到手,渔船再添置一些设备后,再过几天就可以出海生产了,他对脱贫充满了信心。
陈小清是南村村委会谷寮村人,属于精准贫困户,她贷了3万元用于扩大珍珠马蹄种植。
据了解,自开展普惠金融“村村通”建设工作以来,海陵岛试验区积极组织全区各单位、金融机构及19个村委会深入开展试点创建工作,扎实推进普惠金融“村村通”建设。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54万元,按任务完成“四个基本平台”建设,建成综合征信中心1个,金融服务站19个,乡村助农取款点21个,评定信用村12条,均完成任务100%。
海陵区农信联社钱日林:“充分发挥我们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积极支持配合区管委开展普惠金融“村村通”的建设,推广建档立卡,扶贫小额贷款,农户小额贷款的业务,打通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文字、摄像:海陵岛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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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上诉人广东Y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典当行)因与被上诉人李* 、郑*容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李* 、郑*容向Y典当行支付违约金(以2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6日,为23573.3元);
2.由李* 、郑*容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裁判】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Y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广东Y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以及法释〔202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本案《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的订立主体Y典当行性质为典当行,其从事款项出借的金融业务产生案涉纠纷,依法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第二次修正)。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Y典当行与李* 订立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该合同第九条的资金占用费按月2%计算,未超出年利率24%的上限,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十一条的违约金标准每日按当金千分之三计算,超过法定上限,现Y典当行自愿按照合同第九条的标准执行违约金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无需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Y典当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律师评析】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可知,典当行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且,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绝当后,李* 、郑*容应按月利率2%向Y典当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第十一条第2点约定,甲方逾期偿还乙方本金,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李* 、郑*容确存在逾期事实,Y典当行有权要求李* 、郑*容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金。Y典当行已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仅主张李* 、郑*容按月利率2%向Y典当行支付违约金。Y典当行关于违约金计算基准的主张已经兼顾公平,并非一审法院所称的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判决支付违约金的案例。例如,在上诉人泰兴市X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典当纠纷一案【(2022)苏12民终2204号】中,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典当合同中对于逾期违约金的约定为日千分之二,与当金利率合计计算利率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利益,以当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足以弥补典当行实际损失,并无不当。由此可见,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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