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谁承担还款责任?,下面是高台法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私人贷款公司违法吗
【基本案情】
刘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因A公司经营发展之需,刘某以个人名义口头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一月后偿还,双方未约定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以公司经营困难以及种种借口为由拖延未还。2023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A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在案件审理中,经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及A公司共同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3.7%承担自逾期之日(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分析】
1.双方当事人口头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达成的借款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法律是认可的。但口头合同对于出借人来说保障性相对较差。在实践中,出借人的主张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在对方当事人否认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出借人就有败诉的可能。因此借款时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并保留出借款银行流水证据。
2.借款未约定利息,利息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对于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没有约定,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张某借期内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依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张某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应予支持,但应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此,其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3.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作公司经营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借款人能否代表公司;二是个人借款的款项是否是用于公司经营。如款项用于个人买房或者其他个人消费,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刘某以为A公司发展需要由向张某借款,且借款时刘某确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A公司,刘某向张某所借款用作公司经营。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出借人要求公司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寄语】
像刘某这样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在民间借贷中非常普遍,而且对于借款人讨要欠款非常具有社会意义。现代经济发展环境下,企业生存艰难,不少企业主为了求发展,在金融机构融资无望的情形下,通过个人资源民间借贷,但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做好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签订好借款合同,约定好借款用途、期限、贷款利率和违约责任,最好借款人能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免自己出借资金受到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会坐牢吗
现如今,借钱不还的现象常有发生,包括很多公司的商账往来回款也变得很困难。借出去的钱迟迟要不回来,出借人很是苦恼,有些人就会想“凭什么欠钱不还,我一定要去告他,不还钱就去坐牢!”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杨律师整理了几种常见的欠钱不还类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借钱不还真的要坐牢么?
答案是一般不用。
在正式解答之前,我们先区分一组概念——“坐牢”和“行政拘留”。
“坐牢”是审判后的刑罚,判决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罪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在监狱执行。
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拘留期限为1日至15日。
我们可以看到,二者性质不同,决定机关也不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我们通常所说的人与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一般民间借贷,属于民事领域。所以,借钱不还只要没有违反刑法,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不会坐牢,只有在违反刑法被判刑情况之下才会坐牢。
但这不是绝对的,以下这“三种情况”借钱不还是肯定要坐牢的!
第一种 “诈骗型”借钱不还
打着“借钱”的幌子,编造各种借钱的理由或提供虚假的借款凭证向自然人或者银行借款,把借到的钱占为己有,借款人从借钱开始就根本没有还钱的想法。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诈骗型借款”,违反刑法规定,会被判处刑罚。
第二种 “信用卡恶意透支型”借钱不还
信用卡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规定额度,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三种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型”借钱不还
欠款人被多次催款后仍不归还欠款,被债主起诉,在法院判决或裁定还钱后,其有能力支付欠款却拒绝支付的,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2坐牢就可以不还钱了么?
“坐牢可不可以抵债?反正也没钱,在里面管吃管住,还不用到处躲债,进去几年也没关系。”一些欠款人想的很美好,这个回答是:当然不能!
坐牢并不能抵债,欠款坐牢和还钱是两码事。欠款坐牢是刑法惩罚,还钱是民事责任,两者并不冲突。也就是说欠钱不还坐牢的,刑满出来还没还清欠款的还要继续还钱。
03 温馨提示
诚信借款,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欠钱虽然不一定坐牢,但欠的钱还是要尽早还的,不要想着钻法律的空子,别等收到法院传票再追悔莫及!
0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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