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13年前“被贷款” 灵宝信用联社称“达成谅解协议”,下面是大河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灵宝信用社贷款
李春波手持催收公告,多次到灵宝信用联社协商。
李春波展示催收公告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吕高见文张琮摄影
这几天,三门峡市灵宝的李春波一直很郁闷,他名下无故多出一笔19370元贷款,且个人征信也受到影响,给他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到底是谁冒用自己身份贷的款?灵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如何办出来的贷款?李春波说,多次找到对方,截至目前,联社一直没有给他说法。
【投诉】看到催收公告,才知13年前被贷款
40岁的李春波家住在灵宝城关镇西华村大寨。据其回忆,今年8月8日上午11点多,当时他在外打工回家,到家时突然发现大门上贴着一张“催收公告”。
李春波给记者提供的一张2018年8月8日落款为“联社不良资产清收管理中心”复印件显示——借款人:李春波,2005年4月28日,在该社办理贷款19370元,于2006年4月28日到期。接到通知后,请尽快到该社结清所欠本息,逾期对个人征信产生的不良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影响,后果自负。
记者注意到,该催收公告在“现已欠息处”一片空白,并未填写。下方留有联系人及电话,右下角落款并盖有该社公章。
“我13年前有一笔贷款?看完那张公告,当时就蒙了。”李春波告诉记者,自己根本没在那家银行贷过款,哪来的还款?是不是他们搞错了?
随后,他就按照公告上留的电话打了过去,接电话的人自称是联社一名信贷员,让他还款。李春波说,他和那名信贷员解释了半天,也没有沟通好,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李春波说,他怀疑联社里面有“内鬼”,“否则别人再有本事,也办不出贷款呀。”李春波还告诉记者,不仅如此,他个人征信也受到影响,现在贷款都贷不出来了。
为了自证清白,李春波不仅报了警,还多次找到涉事单位。“联社不仅要恢复我的不良征信问题,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李春波说,截至目前,对方仍然没有一个合理说法。
【回应】达成谅解协议,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10月25日上午,大河报记者来到了灵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社办公室一名李姓工作人员在受访时说,李春波这件事好长时间了,当时有一笔贷款,是他哥用他名字贷的,2万元,钱贷出来后实际是他哥用了。
之所以李春波反映情况,联社也一直在处理此事,是因为当时办理该笔业务的信贷员,一个已经去世了,另一个被开除了,现在已经找不到人了,导致相关细节无法核实。
联社另一名负责信访、舆情的部门负责人韩女士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系,想方设法消除李春波的征信问题,钱由单位处理,19370元让经办员还,李春波没有贷款,肯定不会让他本人还。
记者提出质疑,该笔贷款于2006年4月28日到期,为何此期间无人催收,却突然在今年8月8日下发催收公告?韩女士解释,中间也一直有人催收,其间换了一个人调走了,后续才一直没有跟上。
李姓工作人员给记者提供的2018年9月28日一份“联社关于李春波舆情的情况说明”显示——
2018年8月8日下午,客户李春波来联社反映收到联社不良资产清收管理中心发送的催收公告,催收其名下所欠贷款1笔19370元,他声称该笔贷款非本人办理。
接到客户投诉后,联社党委高度重视,要求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立即介入,及时查清原因,落实责任。9月13日,经联社研究决定,纪检部门将该笔贷款情况、席某某违规行为向灵宝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报案。
因报案事件发生在阳店信用社,应归属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分局受理,9月17日,联社已将有关席某某的报案材料送至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分局,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该说明还显示,9月19日,联社也与当事人李春波达成谅解协议,李春波也明确表态该事件处理得很圆满,该事件已处理结束。
10月27日上午,大河报记者致电阳店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已介入调查此事,具体可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电话中不便透露。
【追问】被贷款谁之过,如何达成的谅解协议?
10月27日下午,大河报记者联系上了李春波的哥哥,其否认是他贷款,他说他根本没有贷过款,也根本不知道。李春波也表示,这件事和他哥没有任何关系,这只不过是联社借口而已。
那么,联社对于贷款是什么程序?假如是李春波哥哥贷的款,有无监控影像资料?对此,李姓工作人员说,他是办公室的,具体对业务情况,不是很清楚,此外,由于是10多年前贷款时间长了,不过已经报警。
而韩女士却说,以前办贷款时不像现在,有摄像头,留有影像资料,但当时无高科技,也没那个东西和规定,不能拿现在的衡量过去。
对于联社给记者提供的“联社关于李春波舆情的情况说明”,李春波质疑说,哪里来的达成谅解协议?当天记者采访完,下午联社就派出两名工作人员来到家里,“试想,如果达成协议,他们还会专门来家里吗?怎么可能,他们都不知道这件事,联社肯定在说谎,到现在还没给出一个合理说法。”李春波说。
记者从李春波提供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监督电话录音听到,李春波说上级如果打电话问了就说已经处理好了,现在就根本没人处理,为何联社说处理了?该监督电话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用担心,目前已经查实非本人办理贷款,和你(李春波)没有关系,不良记录会帮他处理。关于联社打电话说处理好了,不要误会,可能是沟通方法错误,转交相关部门正在调查。
10月28日下午,记者就李春波被贷款一事致电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监督电话,一名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已经做过记录,他们只是接电话的,没有处理权限,会记录下来联系联社,处理情况需下周一才能反馈。
10月29日下午,记者致电李春波,其表示周一并没有联社工作人员联系他。
对于李春波没有贷款,却遭受个人征信受影响一事进展,大河报将持续关注。
灵宝哪有私人放款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资金周转所需选择向金融机构贷款,使得借贷关系日趋活跃,但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顶名贷款”现象存在率较高,不少当事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我只是帮朋友(亲人)顶个名而已,钱我又没用,为啥告我啊?”对此,不妨结合实际案例,来听听法官们怎么说。
案例介绍:
甲与乙系多年好友,乙向本市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20万元,因不符合放贷条件,遂找到符合条件的甲,请求其帮忙贷款,并向甲承诺说:“你放心,你只帮我顶个名,以你的名义把钱贷出来,我负责偿还本金及利息,你啥都不用管。”碍于情面,甲就同意了。2017年7月28日,甲与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向金融机构借款20万元,并在借款借据上签字捺印。同日,甲的妻子丙向此金融机构出具了一份借款人家庭财产共有人承诺书,承诺对甲借款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金融机构按约定向甲账户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到账后,甲即将卡交给乙使用,之后便没有过问此事。直到有一天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贷款后,乙并未向金融机构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将甲及其妻子丙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引起诉讼。
法官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该笔借款应由名义借款人偿还,还是由实际借款人偿还?
本案中,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款支付给被告甲个人账户上,被告甲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甲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即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至于其是否实际占有、使用了借款,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法定事由。被告丙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对甲借款2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具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且被告甲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应为被告甲、丙的共同债务,被告丙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被告甲辩称,应由实际借款人乙还款的答辩意见,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甲、丙可另行向实际借款人乙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丙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裁判标准为:对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使用,或者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第三人之间就借款人借款、第三人使用存在协议的,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否则,“顶名借款”的名义人,只要在借款合同等签字并取得借款,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法律层面上即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为“顶名”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官温馨提示:
1、亲戚、朋友找你帮忙贷款或提供担保时,不要碍于情面,应对他人经济状况进行详细了解,看实际借款人是否具有可供其支配的财产,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若实际借款人要求借款数额较大,应多加考虑、谨慎而行。
2、无论是否为替他人借款或提供担保,在签字前都应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内容,熟知权利义务,切忌不要出于并非自己用款而“事不关己”的态度,随意、盲目签字。多咨询法律工作者,明确将要实施的借款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避免因“法盲”而追悔莫及。
3、即使不得已而替他人借款或提供担保,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可通过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条等途径予以救济,保留相关证据,有助于你行使对实际借款人的追偿权。(侯林峰 董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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